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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勒先生这本经济书在我心中仅次于洛克先生的《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

我从中学到很多有用的东西,受益一生。比之前我看过的绝大多数的经济学家的书实用多了。

就不说是哪些经济学家了,可能关注点不一样,实用的东西也不一样,其纠正了我很多谬误,是本好书。

1英镑=9.6809人民币

1法国法郎=1.1633人民币元

《1848政治经济学原理|上》

分配

论所有制

绪言

不论他们是否喜欢,在同一块土地上,除非在耕作过程中作了某些改良,否则,
投入的劳动量增加一倍不会使粮食产量增加一倍。不论他们是否喜欢,
个人的非生产性开支只会使社会相应地趋于贫困,而只有他们的生产性开支才会使其富裕起来。
对这些不同事物可能具有的看法或希望,都决定不了事物本身。

财富的分配不是如此。这是一件只和人类制度有关的事情。一旦物品生产出来,
人类就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随意处理。他们可按任何条件将这些物品交给自己中意的任何人支配。
此外,当人类在社会中生活,而不是过绝对的独居生活时,人们不论采用什么处置办法,
都要取得社会或代表社会积极力量的那部分人的同意。即令是某人靠自己辛勤劳动、
没有别人帮忙生产出来的物品,若非得到社会的许可,他也无法保持。
不但社会能把产品从他手里夺走,而且如果社会默认,或社会既不进行集体干涉,
也不雇人来保护他的所有权,私人也可以把产品从他手里夺走。
因此,财富的分配要取决于社会的法律和习惯。
决定这种分配的规则是依照社会统治阶级的意见和感情而形成的。
这在不同的年代和国家内是很不相同的。并且,如果人们愿意,差别还可以更大一些。

毫无疑问,人类的意见和感情不是偶然产生的。它们是人类本性的各种基本法则同当时的知识、
经验、社会制度、智力和道德修养状况相结合的产物。
但是,关于人类意见如何产生的法则不是我们现在要谈论的。
它们是人类进步一般理论的一部分。对这方面的探索比政治经济学要广泛和困难得多。
我们在这里要考察的,不是财富可据以分配的法则产生的原因,而是这种法则所造成的结果。
至少,这些结果并不是可以任意指定的,而是像有关生产的各种法则一样,富于自然法则的性质。

问题的提出

私有财产,作为一种制度,并非来源于对其有用性的任何考虑。
这种考虑是私有制建立以后人们为其辩护所持的理由。
从研究历史和观察我们时代类似的社会状况获得的有关野蛮时代的知识充分表明,
起初设立裁判所(它总是先于法律而存在)不是为了确定权利,而是为了压制暴虐和排除纠纷。

抨击私有制原则的人可以分成两类:一部分人要求生活和享乐的物质手段的分配绝对平均;
另一些人认为不平等可以存在,但是它必须以某种已有的或设想的公平或整体利益原则为依据,
而不像现有的很多社会不平等现象那样只是出于偶然。
第一类人中为首者是欧文先生和他的信徒。他们也是现代最早宣扬这种思想的人。
最近则有类似教义的著名鼓吹者路易• 布朗和卡贝
(虽然前者只把平均分配作为向如下更高的公平标准的过渡来鼓吹,
即所有的人都应当尽其所能地进行工作,而各自取其所需)。这一经济制度有一个独特的名称,
即共产主义,此词源自欧洲大陆,最近才传入英国。社会主义一词是英国共产主义者创造的,
用以称呼他们自己的学说,但目前在欧洲大陆,它的意义比较广泛,不一定是指共产主义,
或完全废除私有制,而是指主张土地和生产手段不应为私人所有,应为公社、
社团或政府所有的任何思想体系。在这些体系中,知识抱负最高的两种是圣西门主义和傅立叶主义,
它们都是以其真实创始者或被认为是创始者的人名为名的。
圣西门主义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已不再存在,
但在它公开传播的短短几年中已播下了几乎所有社会主义思潮的种子,
后来这些思潮在法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傅立叶主义的信徒在人数、才能和热忱方面
【1865年】尚处于旺盛时期。

对共产主义的考察

不论这些不同方案可能具有什么样的优缺点,它们确实不能说是不能实行的。
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会怀疑,一个由几千居民组成的村社,在共有土地
(其大小同现在供养上述人数所需的土地一样)的情况下进行耕作,
和靠联合劳动和最先进的方法来生产他们所需的工业品,能够把产量提高到足以维持舒适生活的地步;
它也有办法从该社团每个能干活的成员身上取得实现这一目标所需数量的劳动
(在必要时可以强迫他们从事劳动)。

对于财产共有和产品平均分配通常有一种反对意见,即,每个人由此会不断地逃避他理应担负的工作,
毫无疑问,这种异议揭示了一种实际困难。但是提这种反对意见的人忘记了,
在 90%的社会事业据以开展的现行制度下也存在同样的困难。这种反对意见认为,
只有人们各自靠自身的努力来获利的劳动才是诚实而效率高的。
但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的劳动者(从工资最低的到工资最高的),
在英国全部劳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从爱尔兰收割者或砖瓦搬运工算起,
直到英国高等法院法官或大臣,社会上几乎所有的工作都是按日工资或固定薪水计酬的。
工场工人在他的工作中的个人利害关系比共产主义社团的成员要少,
因为他不像社团成员那样是为一个自身是其成员的合伙组织工作。
确实有人会说,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劳动者本人在他们的工作中并无个人利害关系,
但是,他们是处在对其工作有利害关系的人们的监视和监督之下的,
那些人指挥他们的劳动,而且自行担任劳动的脑力部分。

未受教育的雇佣劳动者阶级玩忽职守在现今的社会状况下是很可观的。
共产主义纲要现在已把全民必须受教育作为一项条件,并设想做到此事后,
社团所有成员毫无疑问会像领薪水的中高级职员那样勤奋地履行职责。
从未想过这些职员必然会不忠于他们的职守,因为他们只要未被解雇,
无论在履行职责时如何懈怠,薪水一点也不会少拿。毫无疑问,按照一般法则,
以固定的薪金作为报酬不会使任何公务员阶层以最大的热忱工作。
对于共产主义劳动这样说也是适当的。

不管社会意向是什么,社团的每个成员都必须服从最普遍、
最强烈的个人意向,也就是公众舆论。这种意向具有阻止社会明确指摘的某种行为或懈怠的力量,
是没有人会否认的。为得到他人赞许而尽最大努力的竞赛的力量也为经验所证明。
人类会在任何情况下公开地进行竞争。即令是为了无意义的事情,
或者大家都得不到好处的事情,也会这样做。为了共同利益而相互争着多干,
这种竞争社会主义者并不否定。因此,在共产主义制度下劳动的干劲会降低到什么程度,
或者最后是否会完全消失,不能不认为是现在(1852年)尚未解决的一个问题。

对共产主义的另一个反对意见和对济贫法所常提的差不多。
即,如果社会每个成员都肯工作,他本人和任何数目的子女都保证会有饭吃,
对人类繁殖的审慎的限制就会消除,于是人口开始以一定的速度增长,
生活水平由此不断降低,终于使全社会陷于真正的饥荒。
如果共产主义不使人们具有限制人口的动机,人口的增加又摆脱了其他的约束因素,
则这种担心确实是有不少根据的。但是,在共产主义制度下,
人们正可期望舆论强烈反对这种自私的放纵。
人口的任何增加都会降低人们的生活水平或者使他们更为劳累,
随后就会(现在不会)使社团中的每一个人立即明显地感到不便。
这些不便是无法归咎于雇主的贪婪,或富人不正当的特权的。
在已变动的社会状况下,舆论一定会谴责这样那样损害社会利益的放纵行为,
如果谴责还不够,则可用某种形式的刑罚来制止。
共产主义方案特别劝告人们预防人口过剩的弊害,
并没有给人口过剩的威胁所引起的异议留下引申的余地。

更为现实的困难是如何在社会成员中间公平地分配社会的劳动。
工作的种类很多,应当用什么标准来比较量度这些工作呢?谁来判断纺了多少棉花,
从仓库发出多少货物,垒了多少砖,或扫了多少烟囱是相当于犁了多少地呢?
共产主义著述家们深切地感觉到在不同性质的劳动之间进行调整的难处,因而他们通常认为,
必须使所有的人轮流从事各种有用的劳动。这种废止职业分工的安排会牺牲掉很多协作生产的好处,
从而大大降低劳动生产率。此外,即令在同样的工作中,有些劳动名义上是平等的,
实际上却很不平等,因而如果强制实行,人们就会从正义的感情出发表示反对。
并非所有的人都同样适合于一切劳动。同样数量的劳动也因各人身强或体弱、
坚强或脆弱、敏捷或迟钝、聪明或愚昧而成为不相等的负担。

如果私有制必定会带来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后果,即劳动产品的分配几乎同劳动成反比——
根本不干的人拿得最多,只在名义上干点工作的人居其次,工作越艰苦和越讨厌报酬就越低;
而最劳累、消耗体力最多的劳动甚至无法肯定能否挣到足以糊口的收入;
如果要在这种状况和共产主义之间作出抉择,则共产主义的一切大大小小困难在天平上都将轻如鸿毛。
但是,要作出适当的对比,我们必须将处于最好状态的共产主义同私有制可能达到的状态相比较,
而不是同现今私有制的情况相比较。私有制原则从未在任何国家作过公正的试验;
我国同别的国家相比也许更是如此。现代欧洲社会制度的开始,
并非由于作为公平分配或勤劳所得的结果的财产分配,
而是由于作为征服和暴力行为的结果的财产分配。
尽管多少世纪以来一直在以勤劳缓和暴力的作用,这种制度仍然保留着那种滥觞的不少痕迹。
有关财产的法规从来都是和用来为私有财产辩护的原则不一致的。
它们对不应承认所有权者给予承认,而对于仅有有限制的所有权者给予绝对的所有权。
它们不是对任何人都公正对待,而是对某些人加以损害,对另一些人则给予优遇。
它们故意鼓励不平等,阻止所有的人公平竞赛。固然,所有的人都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比赛,
这是和任何私有财产法规不相符的。
但是,如果肯像扩大私有财产原则的自然作用所造成的机会不均等那样,
努力采用一切不破坏原则的办法来缓和不平等;如果立法的趋向有利于财产的分散,
而不是集中,就会发现私有财产原则与自然和社会灾难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
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著述家都认为两者是不可分离的。

在生活资料有了保障之后,人类的下一个强烈欲望就是个人自由。
这种欲望(不像物质需要那样随着文明的进展而变得更加稳健和便于控制)
会随着智力和道德能力的发展而日益强烈。
社会制度和实践道德的完善是要保障一切人完全独立和行动自由,除不得损害别人外不受任何限制。
如果教育教导人们或社会制度要求他们以挨弃对本身行为的节制换取一定程度的舒适或富裕,
或者为了得到平等而放弃自由,则这样的教育或社会制度将夺去人性最高尚特性之一。
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在何种程度上能够容许这种特性存在,还有待说明。
毫无疑问,同对社会主义方案的其他一切反对意见一样,这一方面是被过分夸大了。
社团无需要求其成员过有甚于今的共同生活,
或对他们如何支配个人分内的产品和可能很多的空闲时间
(如果他们只限于生产确实值得生产的物品,他们会很空闲)加以控制。
无需将个人束缚于一种职业或特定的地方。同大部分人类目前的状况相比,
共产主义的管束反为自由。英国和大多数其他国家的一般劳动者几乎没有选择职业或移动的自由。
这些实际上都要取决于固定的规则和别人的意愿,和真实的奴隶制所差无几。
人类的半数(译者按:指妇女)完全处于家庭的奴役之下,更不待言。
欧文主义和大多数其他形式的社会主义都肯定妇女在一切方面
具有同迄今居于支配地位的男性一样的平等权利,这一点为她们带来了极大的荣誉。
但是,不能靠与目前恶劣的社会状况作比较来判断共产主义的主张。
靠允诺给予目前徒有虚名的自由民更大的身心自由也是不够的。
问题在于,个性的庇护所是否还存在?舆论是否会成为暴君的桎梏?
每个人绝对从属社会全体并受社会全体监督的做法,是否会使所有人的思想、
感情和行动变成平庸而划一的?尽管目前的社会同共产主义制度下大概会出现的情况相比,
教育和职业的种类要多得多,而个人对群体的依赖程度要低得多,
但是上述那些仍然是它的一种显著的弊害。要对离心倾向进行指责的社会绝非处于健全状态。
还得弄清的是,共产主义计划是否会同意人性多种形式的发展,多种多样的差异;
爱好和才能的五花八门和思想观点的不同;这些不仅构成人类生活的一大部分乐趣,
而且才智相互冲突的刺激作用和向每个人提出他从未抱有的许多见解,
会成为思想和道德进步的主要动力。

对圣西门主义和傅立叶主义的考察

如果工作量取决于体力或能力的天然差别,这一报酬原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它是锦上添花,给予天赋最优厚的那些人最高的报酬。
然而,将它作为对目前道德标准所形成和现行社会制度所鼓励的自私性格的一种妥协,
是非常方便的。在教育得到彻底改造以前,这样做较之在较高的理想下所进行的尝试,
更有可能迅速收效。

圣西门主义的方案不打算实行产品的平等分配,而打算实行产品的不平等分配。
它不主张所有的人从事同样的工作,而主张人们的工作应依照他们的禀性和才能而有所不同。
像军队中军官的情况那样,各人的职务是由指挥者选派的,
薪金是和这项职务在指挥者心目中的重要程度和担任这项职务的人员的功绩成比例的。
指挥机构的建立可以采用各种不同的做法,但要在根本上和该制度保持一致。
它可以通过公众投票而加以任命。按照原作者的设想,指挥者都是才华出众和具有美德的人,
他们可以凭借智力上的优势而得到其余人的自发支持。
在某些特殊的社会条件下有成效地实施这一方案,这不是不可能的。
历史上确有实行与此有点类似的方案而获得成功的实例,那就是我提到过的耶稣会在巴拉圭的实验。
他们把一些蛮族用一种村社制度组织起来并置于文明人精神统治之下。
这些野蛮人原先是非常厌恶为遥远的目标作出持续努力的,现在却恭恭敬敬地服从他们的绝对权威,
听从他们的劝告学习文明生活的技艺并为村社劳动,但却没有一种动力能促使他们为自身劳动。
这一社会制度为时不长,就被外国势力通过外交途径破坏了。
它之所以能够实行,也许是由于少数几个统治者和所有被统治者之间在知识和智慧方面差距过大,
在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中间等级(不论是社会的还是文化的)。
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它可能会完全失败。这种社团的指挥者要有绝对的专制。
如果按公众讨论的结果不时更换接受委托而实行专制的人(与这一制度倡导者们的意见相反),
这种专制就不会有多大的改进。但是,设想不论怎样选拔的一个人或几个人,
靠其下属机构的帮助,就能妥善地做到每个人的工作与其能力相适应,
每个人的报酬与其功绩成比例,事实上成为对社会全体人员进行合理分配的执行者,
或者设想他们不论如何使用这个权力,都能做到人人满意,或不靠暴力的帮助就能使人人都服从;
这些几乎都是空想,无需反驳。人们会默认一定的规则,例如平等的规则,
也会默认命运或苍天的安排。但如设想少数几个人会公平地估量每一个人,
并完全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判断,给甲多些,给乙少些,则除非大家相信这些人是超人,
怀有不可思议的恐惧,否则,他们是不会服从的。

人们以谋生为目的进行的劳动,不论多剧烈,其强度都不会超过其他一些人为寻乐而进行的劳动
(他们已具有充分的生活资料)。这肯定是一意味深长的事实。
研究社会哲学的人可以从中汲取重要的教训。但是,以此为依据的议论很容易被夸大。
如果不舒适而又劳累的工作会被很多人当作娱乐随意进行,人们为什么不想一想,
这样的工作成为娱乐活动,不正是因为这些工作是随意进行的,因而也可以随意不干吗?
是否有离开某种工作的自由往往是痛苦和欢乐的分水岭。很多人一年到头住在同一个市镇、
同一条街道或同一座房子里,从来没有搬家的念头,但是,他们若按当局的命令圈在同一地方,
就会感到这样的监禁是绝对无法忍受的。

按照傅立叶主义者的看法,几乎没有一种有益劳动必然和肯定是不合心意的,
除非这种劳动被认为是不光彩的,或者是过量的、无法激起竞赛兴趣或赢得他人同情的。
他们坚决认为,任何人都不会过分劳累。因为在这个社会里不存在有闲阶级,
不会像现在那样把大量劳动浪费在无益的事情上;组织起来又能够大大提高生产效率和节约消费。
他们还认为,使劳动富有吸引力的其他必要条件是所有劳动都交给社会小组来承担。
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同时参加若干小组。
他们在每个小组中的级别由他们的同伴根据所能提供的服务好坏投票评定。
从公社的每个成员可以按照各自的兴趣和才能参加几个小组可以推断,
人们从事各种各样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并可在某一个或几个小组中占据高位。
这样实际上就会达到或接近于真正的平等。但这不是靠对各种个人天赋的限制,
相反却是靠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才能来实现的。

基于私有制和个人竞争原则的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条件问题;
在人类进步目前阶段所具有的主要目标不是取消私有制,而是加以改良,
使社会每个成员都能得到好处。

续论所有制

私有制意味着可按契约自由取得财产

私有财产制度,就其根本要素而言,是指承认每个人有权任意处置他靠自身努力生产出来的物品,
或不靠暴力和欺诈从生产者那里作为赠品或按公平的协议取得的东西。
整个制度的根本是生产者对自己生产的物品具有权益。

人们往往认为竞争肯定是劳动阶级困苦和地位下降的根源,
似乎看不到高工资恰好同低工资一样也是竞争的产物。

所有权包括按契约取得财产的自由。每个人对自己产品的权利,包含着这样的意思,
即,人们在经别人同意而取得别人生产的物品时,对这种物品也具有权利;
因为这种物品是出于生产者的好意馈赠或以他们认为是等价的物品换得的,
而妨碍他们这样做就是侵犯他们对自己的劳动产品的所有权。

规定的合法性

固然,按照所有权的基本思想,对于靠暴力或欺诈取得的物品,
或因不了解情况而占有别人已先取得所有权的物品,都不应承认其为占有者的财产。
但是,过一段时间之后,如果证人全部死亡或失踪,而交易的真实情况已查不清,
则不以他们的非法取得为不法,是保障合法占有者所必需的。所以,任何国家的法规都承认,
若干年内从未在法律上提出疑义的所有权,是完全的所有权。
即令这种占有是不合法的,过一个世代以后,由也许是真正的所有者取回这种物品,
重新行使其久未行使的权利,这样做通常会比将原先的不公置之不问,
带来更大的不公正,而且经常会带来更大的公私祸害。

人类的交易,即令是最简单明了的,也不能按以下方式对待,即,
某事在60年前是适当的,因此在今天也是适当的。几乎没有必要指出,
不去改变以往不公正行为的这种理由,不能用于对待不公正的制度或规定;
因为有害的法律或习俗并不是遥远过去的一种有害行为,
只要这种法律或习俗还存在,有害的行为就会反复发生。

私有制还包含遗赠权,但不包含继承权;继承问题的考察

把人们生前未作出安排的财产首先传给他们的子女,他们如无子女则传给他们最近的亲属,
这种做法也许正确也许不正确,但都不是私有制原则所造成的后果。

在古代,把死者的财产传给其子女和最近的亲属,这种措置是十分自然和明白的,
不可能有其他的措置来取代它。首先,这些人通常就在现场;他们先行占有这种财产,
他们即使没有别的权利,也具有这种先占的权利,这在社会早期状态下是很重要的。
其次,他们在所有者生前已经是这种财产的共有者。如果这种财产是土地,
则国家通常是将它授予一个家族而不是授予个人;如果这种财产是由家畜或动产构成的,
则它也许是靠家族中已达到可以劳动或可以战斗年龄的所有成员共同努力取得的,
而且肯定是靠大家来保护的。近代意义的独占的私有财产,在那个时代的观念中几乎不存在;
因此,当一个家族的族长死亡时,他留下的实际上只是他在分配中得到的物品,
它转到了继承他权威地位的家族成员手里。如果不用这样的方法来处置财产,
就会拆散这个由观念、利益和习惯联合起来的小小共同体,并使他们在世界上漂泊流浪。
这些想法,虽然多半是感性的而不是理性的,但对人类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即人们由此建立了子女对其祖先的财产具有先天的权利的观念;这种权利是祖先本人也不能否认的。
在早期社会中,遗赠很少得到认可。这件事明确地证明了(即使没有其他证明)
那时所有权的观念是和现代的观念完全不一样的。

但是家长制的最后历史形式—— 封建家族已消亡很久了,
社会的单位不再是由一个共同祖先的全部子孙组成的家族或氏族,而是个人,
或最多是一对夫妇加上他们未自立的子女。现在财产是属于个人的,而不是家族的。
子女长大以后就与父母的职业或财产无关。倘若他们分得父母的金钱资产,
这也是出于父亲或母亲的意愿,而且并非由于对全部财产的所有和管理具有发言权,
通常只是由于某一部分财产的享有具有独占性。至少在英国父母亲有权取消他们子女的继承权,
并把他们的财产留给外人(从限定继承权或财产授予权来看有障碍者,不在此列)。
通常认为较远的亲属是和家族完全脱离的,和家族的利益毫无关联。
他们对于比自己富裕的亲戚所大抵具有的唯一权利,就是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可以优先得到适当的职务,
并在有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取得某些帮助。

社会结构如此重大的变化肯定会使财产继承的依据产生很大的差异。
对于没有遗嘱就死去的人的财产给予他的子女或近亲,现代著述家们所持的理由通常有如下两点:
一是法律认为这种处置办法更接近于死者的心愿;
二是让一直同父母一起过富裕生活的人一下子失去丰饶的享受而陷于贫困,会使他们感到痛苦。

任何人没有义务以金钱供养旁系亲属。除非偶尔没有直系继承人,
现在没有人会指望旁系亲属继承财产;即便没有直系亲属,
如果在无遗嘱的情况下法律未作出相应的规定,也不会有人指望旁系亲属继承财产。
因此,我认为旁系继承权根本没有理由成立。

很少人会坚决认为如下的事情(它时常发生)是十分合理的,即,
某些无子女守财奴的积蓄在其死后(这事时常发生)应给予一位远亲,
而这位远亲从未见过他,也许在得到遗产前从不知道他们之间的关系,
未必比纯粹的陌生人具有更多的道义上的权利。
这一理由对于一切旁系亲属甚至最近的旁系亲属也是适用的。
旁系亲属都没有真正的请求权;他们和非亲属处于同等地位,
在这两种情况下,若有正当的权利要求,以采用遗赠的方法处理为宜。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是和赋予人类生存权利分不开的。父母有义务使子女成为社会良好和有用的成员,
有义务尽力使子女受到教育,尽力为他们创造条件使他们能靠自己的努力在社会上获得成功。
每个子女都有提出这种要求的权利;但我不能同意他们有更多的要求权。
人们可以从如下一种情况正确理解这种义务,而不致被表面情况蒙蔽或搅混,
这就是非婚生子女的情况。一般以为做父母的应当给予非婚生子女相当的生活费,
使其一生得以过大体过得去的生活。我认为,任何子女所得到的遗产均不应多于私生子所可得到的;
如果并未忽视上述义务,而父母将剩余财产捐赠于公益事业或赠送给其他人,
子女是不应对此有怨言的。

为了使子女能过上他们有权过的称心如意生活,
通常不应使他们从童年期就养成他成长后无法继续的那种奢侈习惯。
这种义务常常被不大会有财产遗留下来的人们公然违背。富人的子女过惯了父母所过的那种日子,
父母通常有义务给他们多留一些财产(比在艰苦环境成长起来的孩子要多)。
我说通常有义务,是因为即令在这种情况下,问题也还有另一面。
可以断定,养成战胜困境的坚强意志,早点懂得生活的酸甜苦辣和在钱财上取得一些经验,
对塑造性格和人生幸福都有好处。从小过奢侈生活的孩子日后多半不能再过这样的生活,
他们为此感到不平,这是有充分理由的,因此,
他们对遗产的权利要求应当同他们成长的方式有某种关系;这也是一种特别容易过分强调的权利要求。
贵族和乡绅的长子以下的孩子们的情况尤其如此,因为贵族和乡绅的大部分财产是传给长子的。
别的儿子通常人数众多,也是生长在和未来的继承人相同的奢侈环境中,但是,
他们所分到的财产根据上述理由通常足以按他们的生活习惯来供养他们自身,却不足以抚养妻室儿女。
他要成家立业就得靠自己努力,对此实际上没有人会抱怨。

应否对遗赠权有所限制,如何限制?

毫无疑问,人们有时会为建立永世的家业而更加发奋工作。
但是这种永业权对社会造成的祸害超过其对工作积极性的激励作用。
人们在有机会挣到大量财产的情况下,没有这种刺激也会有很高的积极性。
当某人将财产遗赠于公益事业时,若试图事先规定今后使用的细节(例如,
当他遗嘱建立一个教育机构时,他规定它永远只能教些什么),这也是遗赠权的滥用。
任何一个人也不可能知道在他死了几百年以后,什么学问适宜于讲授。
除非某一适当的当局可以不断(过一段时间以后)加以修订,
法律不应同意对财产作出这样的处置。

虽然我曾经提出,从道德上说,子女有权利要求他们的父母将财产留给他们,
但是我不同意强制他们的父母这样做。子女可能由于不成器或不孝顺父母而失掉这些权利。
他们也可能有别的财源或前景。做父母的只要以前已使他们受到教育和将他们养大成人,
可说已全面尽到了道德上的责任;其他人可以取得比他们更多的权利。

法国的法律对遗赠权的极其严格的限制,是作为一种民主措施实行的,
目的在于取消长子继承权和抵制所继承的财产大量集中的趋势。
我赞同这些目标是比较理想的想法,但不认为采用的办法是明智的。
如果我能不考虑现存的意见和情绪而编制一套自以为最好的法典,
我首先将不是限制一个人可以遗赠的范围,而是限制任何人可靠遗赠或继承取得什么东西。
每个人应有权随意处置他的全部财产,但不得大手大脚地滥给,使某个人得到的财富超过一定限度
(这个限度可以定得很高,以保证接受者能舒适地独立生活)。
勤劳、俭朴、意志、才能以及某种程度的机遇上的差异所造成的财产不平等,
是和私有制原则不可分割的。我们如果承认这个原则,就必须承受其一切后果;
但我以为,对任何人不以自己的能力而靠别人的恩惠获得的财产规定一个限度,是无可反对的。
他如果还想增加财产,就应该为此从事劳动。【资本是由所有者本人用于经营某种企业的情况下,
他完全有权将其独资企业的全部资金都遗赠给某个人。
他应该能够把企业交给他认为最适合管理企业的继承人手中,以使企业得到有效的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去世后留下的工业或商业上的设备就不致损坏(在法国法律之下,
这种有害的现象是时常发生的)。同样,应该允许财产所有者在委托他的一个继承人负责
(作为一种道义上的责任)维持祖先的宅邸、园林时,留下足够维修这些产业的其他财产。】
我不认为对遗赠权施加某种程度的限制会使立遗嘱人感到是一种难以忍受的约束。
这位立遗嘱人如果知道他的大笔财产的实在价值,知道能以此取得多少享受和好处,
他就可以知道拥有适当财产的人和财产5倍于前者的人在幸福和享受方面所差无几。
五分之四的收益是被别人花掉了。人们认为,为其所钟爱的人所能做的最好的事情,
就是给予他们大量没有内在价值但要花很多钱才能买到的物品;只要实际上这种看法还在流行,
即令能通过上述法律,也不会有多大用处。因为有人如果有此倾向,总有办法规避这种法律。
除非得到公众情绪的有力支持,法律也是没有效力的。在社会和政府的某些状况下
(从法国舆论对强制分割法的坚决拥护可以断定)非常可能这样做,
然而在目前的英国事实往往相反。如果实际上这种限制能够有效地实行,则会有很多好处。
这些人即所谓有闲阶级,由于他们的直接努力,或他们对公众的情绪和嗜好所产生的影响,
可以按照人们的期望为国家作出比目前有益得多的贡献。而且,或者由于对国家的直接遗赠,
或者由于对某些社会事业机构的捐赠,大部分勤劳成果的积累可能用于公益事业。

土地所有权的根据不同于动产所有权的根据

虽然土地不是劳动的产物,其大部分宝贵的品质却得自劳动。劳动不仅是使用工具的必要条件,
而且也是制作工具的必要条件。在开垦土地、使之适于耕作时常常要用大量劳动。
在很多情况下,即令土地已经开垦,也完全要靠劳动和技艺才能使其有
出产。贝德福平地在靠人工排水以前几乎或完全没有出产。爱尔兰的沼泽地在抽干以前只长柴草。
世界上最贫瘠的土地之一,由古德温沙构成的佛兰德的Pays de waes,
已经靠劳动变得极其肥沃,成为欧洲生产力最高的地方之一。耕作还需要房屋和栅栏,
这些也完全是劳动的产品。这种勤劳的成果不是在短期内可以收获的。
劳动和费用是即时的,而由此产生的收益则是持续多年的,甚至是永久的。
如果土地所有者本人得不到利益,而由外人获利,他是不肯付出劳动和承担开支的。
如果他要进行改良,他必须等很长的时间才能从这种改良得到利益;
而当他没有永久使用权时,他是无法肯定会有足够时间的。

"人们还可以认识到,是什么因素使人们具有聪明才智和坚强毅力去劳动,
又是什么因素使他们集中力量去为有益于自己同类的目标去奋斗,
这就是对土地的永久私有权的认识。最肥沃的土地总是水流冲积而成的土地,
但同时又是洪水泛滥所威胁的地方,或者遭到沼泽侵蚀的地方。在得到永久私有权的保障下,
人便从事长期而艰巨的劳动。沼泽有一个排水口,建筑堤坝来防洪,
利用灌溉渠道来把丰沛的水引到土地上去,而在过去,这些水却使这片土地注定颗粒无收。
还是在这种保障下,人们不再满足于每年从土地得到的收成,他们从野生植物中,
区分出对他们有用的多年生作物、
小树和大树,他们通过栽培,加以改良,可以说改变了它们的本质,并且加以繁殖。
事实上,在水果中,可以看出有一些是经过好几个世纪的栽培才达到今天的完美程度的,
还有一些是从十分遥远的地方引进的。与此同时,人类把土地深深地翻开,更新它的土质。
它的各部分混合起来,加入空气,使它更加肥沃。他们把丘陵上正在流失的土壤固定下来,
把原野的全部面积用茂盛的作物覆盖起来,使得无论什么地方都对人类有用。
在这些劳动中,有的是他们在10或20年后才有所收益的,
还有的是他们的子孙后代在几个世纪中还可以享受到的。所有的人都同心协力去增加大自然的生产力,
使人类得到无限地更加丰富的收入,其中一个重要部分是由那些没有土地产业的人消费掉的,
这些人似乎由于土地瓜分而遭到剥夺,但是如果土地不瓜分,他们本来可能找不到饭吃的。"

土地所有权只有在某些条件下才是有效的,但这些条件不是总能实现的。对有关所有权的各种限制条件的考察

在大不列颠,土地所有者同时是土地改良者的屡见不鲜。但不能说总是这样。
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以禁止别人进行改良为条件将土地让给别人耕种。
在本岛的南部,因为通常没有租约,除依靠地主的资本外几乎不能进行永久性的改良。
因此,在农业改良方面,南部比英格兰的北部和苏格兰低地要落后得多。
真相是,地主对土地所作的范围很广的改良很难符合长子继承权的法律或习俗。
当土地全部归于继承人时,这位继承人通常得不到其他资财,这些资财要用来抚养长子以下的孩子,
土地本身也会因此而担负重担。因为没有资金,继承人也就无法改良土地。
因此,地主除靠借钱即增加土地抵押债务(在他们继承土地的时候,
这种土地大多已负有抵押债务)来改良土地以外,没有资力可以进行耗资巨大的土地改良。
但是,负有巨额抵押债务的地主的地位是很不稳固的。
对于表面上的财产大大超过实际资力的人,节约是很不容易的;而对于除其财产所产生的纯收入以外,
几乎别无所有的人,即使仅仅使其纯收入有所减少的地租和价格的各种变动都是很可怕的;
所以,地主很少为了将来的利益而作出眼前的牺牲,就不足为奇了。
假如地主真想改良土地,则那些认真学习过科学务农原理的地主,单靠自己的力量也能做到这一点,
但大地主却很少会认真地进行学习。
照说他们至少可劝诱租地农场主来做他们自己不肯做或不能做的事。
但是,即使在订立租约的时候,
英国的大地主也以根据古旧而已废弃的农业习惯订立的契约来束缚租地人
(这种做法已引起人们普遍抱怨);大多数大地主根本不同意订立租约,只准租地农场主租种一熟,
使得这些土地较之我们未开化的祖先时代更不适于改良。在那个祖先时代,

一望无际的无主土地
到处都是野生果实和谷物
请不要耕种超过一年

地主们消费掉土地的全部产品,没有作过任何回报,
只给居民留下一点仅能使他们不致饿死的马铃薯;当地主们想对土地有所改良时,
第一步通常是把老百姓赶走,连这样一点微薄的收入都不留给他们,而任凭他们去行乞甚至饿死。
如果土地所有权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就再也没有什么可以为它辩解的了。
现在是这种情况应当有所改变的时候了。

任何人都未曾创造土地。土地是全人类世代相传的。对土地的占用完全出于人类的一般利益。
如果土地私有不再有利,它就是不正当的。把任何人排除于别人产品的分配之外并非冷酷无情。
农民没有义务为地主生产其所使用的物品。而地主除不能分到本不应属于他的东西以外,
什么也没有损失。但是,如果在有人出生时,大自然的全部赠品都已被别人先行占有,
再也没有什么留给新来者,则对这个人来说,这是很冷酷的。
所以,在人们一旦认识到他们应该有做人的道义权利之后,为使大家在这件事上取得一致,
就必须使他们相信,土地的私有会给全人类(包括他们自己)带来幸福。
但是,如果地主和农民的关系到处都同爱尔兰一样,没有一个心智健全的人会被说服。

即令是最坚持土地私有制的人,也会认为它不同于其他私有权。
在社会的大多数人不能参加土地的分配,土地成了极少数人的藜脔的情况下,
人们通常都试图通过如下的解释,即土地私有与一些义务相关联,具有法律或道义上的职责,
以使土地私有与他们的公正观念相一致(至少在理论上)。
但若国家有权像对待公职人员那样对待土地所有者,它只要把他们解雇就是了。
地主对土地的权利要求完全取决于国家的一般政策。私有财产原则给予他们的,
不过是在国家的政策可能使他们丧失若干利益时有取得补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不能废除的。如果要征发地主或国家所承认的其他财产所有者的财产,
则国家必须一次支付这种财产的代价,或者每年支付相当于这种财产所能提供的收入。
从私有财产的一般原则来说,这是当然的。如果土地是地主本人或其祖先以劳动产品或节欲所得买下的,
则地主自应因此而得到补偿;即令不是这样,他们按照惯例仍有要求给予补偿的权利。
即令为实现某一目标所必需,也不能以牺牲社会一部分人的利益来使社会全体得益。
如果某项财产是他们特别喜爱的,补偿应高于地价。在这种附带条件约束下,
国家有权根据社会普遍利益的要求来处理土地所有权。
建筑铁路或新公路的法案通过时所局部实行的(译者按:指征发土地),如有必要,也可推及全国。
在土地的恰当耕作和决定土地占有的附带条件上,如果被称为地主的这种人已表明他们不能胜任,
则社会将这些事情交给他们随意处理,是十分危险的。立法机关如果认为合适,
可以使全体地主转变为公债持有人或领年金者,可以强行以爱尔兰地主的平均收入作为固定地租,
而将承租人提升为业主。如果地主愿意接受这种条件,可以按土地的全价偿付他们。

例如,为了耕作而规定的土地独占权并不包含有禁止进入土地的意义。
除非出于保护产品不受损坏和所有者的独处不受干扰的需要,不应承认禁止进入土地的独占权。
英国有两位公爵自作主张把一部分苏格兰高地封闭起来,禁止他人进入好几平方英里的山区,
以防止扰乱野兽的安宁生活,是一种权利的滥用;这已超越土地所有权的正当界限。
如果地主不打算将其土地用于耕作,一般说来,他根本没有理由把它当作私产。
如果某人说这块土地是他的财产,他应该知道,自己占有它是出于社会的宽容,
而且,因为这样做不可能给社会带来任何好处,
至少他的占有不得剥夺人们在土地未被占有以前他们可以取得的权利,
这是他占有这块土地的条件。

一般地说,人类仍然保有对他所居住的星球上的土地的原有权利,
他们放弃的部分权利不得用于干与他们保有的权利相抵触的事情。

所有权的滥用

首先,就是人身所有权。几乎用不着说,
这种制度在任何社会特别是在自称建立在正义和人类协作基础上的社会中,不应当存在。
但是,既然国家在法律上加以认可,而且多少世代以来在这种认可下人类一直被当作物品买卖,
当作财产继承,则在废除这种所有权时如果不给予充分的补偿,也是不适当的。
1833年实行的一项正义措施制止了这种不适当的做法。
这是一个国家集体所曾做过的一件最正直的、实际上也最有益的事。

论获得产品分配的各阶级

有时产品由三个阶级分享

前已多次说过,劳动、资本和土地是生产的三要素。
这里所说的资本是指过去劳动积累的成果的工具和器械,而土地是指大自然供给的原料和手段,
它们或包含于地球内部,或构成其表面。因为这些生产要素可以被分别占用,
所以我们认为,产业社会可以分为地主、资本家和生产性劳动者。

有时产品全部归于一个阶级

土地、劳动和资本属于同一个人的另一种情况是奴隶国家的事例。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也属于地主所有。奴隶解放前的英国西印度殖民地
和尚未采取类似的正义行动的各国产糖殖民地利用工农业劳动
(糖和朗姆酒的生产是两种劳动的联合)的大企业,就是这方面的例子。
在这些企业中,土地、工厂(如果可以这样称呼的话)、机器和沦落的劳动者都是资本家的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同与其极端对立的自耕农的情况一样,产品不进行分割。

有时产品分属于两个阶级

有时同一个人拥有资本和土地,但不拥有劳动。地主直接和劳动者订立契约,
并供应耕种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资金。这种制度在大陆欧洲劳动者既非农奴、
也非地主的那些地区是常见的。它在大革命以前的法国是非常普遍的;
现今在这个国家的某些地区,当土地不是耕种者的财产时,仍在采用。
在意大利的平原地带,除去诸如托斯卡纳的玛丽麻和罗马平原这些以畜牧为主的地方以外,
通常也盛行这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产品是在两个阶级—— 地主和劳动者之间分配。

在古代的制造业中,不论其规模大小,劳动者通常属于资本家所有。
总的说来,如果有什么体力劳动可以认为适合于自由民的身份,那只有农业劳动。
与此相反的制度,即资本属于工人所有的制度,是和自由劳动同时出现的,
在这种制度下,制造业实现了第一次伟大进步。工人拥有其所使用的织机或少量工具,
自负盈亏地工作;或至少是最后如此,虽然在他成为师傅以前,他通常要先当学徒,
再当满师职工,为别人干若干年。但是,永久当满师职工,即一生的地位不出于雇佣劳动者,
这在中世纪的行会中是找不到的。在农村中,木匠或铁匠虽能靠他们营业的收入过活,
但不能养活雇佣劳动者,即令现在还得靠自己干;与此相似,有些店主也自兼店员。
但是,在任何地方,只要市场的规模足够大,
在资本家或劳动的雇用者和工人阶级之间会有极大的差别。
通常资本家除了指挥和监督的劳动以外不从事别的劳动。

论竞争和习惯

竞争并非产品分配的唯一调节者

只要地租、利润、工资、价格是由竞争决定的,就可以确定各种有关的法则。
假定竞争是它们的唯一调节者,就可以制定调控它们的具有普遍意义和科学精确性的各种原理。
政治经济学家认为这就是他的专门职责,这是正确的;
政治经济学作为一种抽象或建立在假想之上的科学,人们不能要求它再起什么别的作用,
事实上它也起不了别的作用。但是,如果认为竞争实际上具有这种无限制的支配力,
这是对人类事务实际进程的一种很大的误解。这里我不是就天然的独占或人为的独占而言,
也不是就当局对生产自由或交换自由的干涉而言。对这类扰乱原因,
政治经济学家们一直是有所考虑的。我说的是对竞争无所限制的情况
(在事情的本质上不存在障碍,也不存在人为的障碍);然而其结果仍不取决于竞争,
而取决于习惯或习俗;竞争或者根本没有出现,
或者以一种与通常自然会采取的方式完全不同的方式起作用。

习惯对地租和土地租佃的影响

习俗是一道屏障,即令是在压迫人类最甚的专制政府,对它也不得不有所顾忌。
在一个兵荒马乱的社会里,对勤劳的人们来说,竞争自由是句空话。
他们绝不会由此处于对他们有利的条件下。这里总是有一个用武力强求勒索的主人,
并由他将各项条件强加于人们。但虽然法律是最强者决定的,
无限制地滥用法律也不符合最强者的利益,通常他也不会这样做。
法律的每一次放宽都会变成一项惯例,每一项惯例都会变成一项权益。
这样权利就出现了。在原始社会中,并非任何形式的竞争决定着生产者所享用产品的份额。
在最近的社会以外的一切社会形态中,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关系,以及农民对地主的各种支付,
是按当地的习俗决定的。直到最近,未曾发现土地的占用条件(作为普遍规则)
可由竞争决定的事例。如果目前的占用者履行通常的条件,普遍认为他有权保有他租入的土地;
这样,他就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土地的共有者。即令占用者并未取得确定的土地占有权,
占用条件也常常是固定不变的。

在近代欧洲,耕作者已逐渐脱离奴隶状态。征服西欧帝国的野蛮人发现,
治理他们所征服的土地的最简单的办法是让过去的地主继续保持他们的土地,
并允许奴隶在向主人交纳粮食和服役的条件下保有一定程度的行动自主,
以节省监督大量奴隶这种乏味的劳动。常见的办法是划给农奴一些专用的土地
(其数量仅足维持农奴的生计),并在需要时迫使农民在其主人的其他土地上劳动。
这些不明确的义务逐渐变成一种明确的义务,就是供应固定数量的粮食或提供固定数量的劳动。
最后,这些主人宁愿用他们的收入去购买奢侈品而不用以供养仆役,实物地租就转变为货币地租。
每次让与起初都是自愿的,可随意取消的,后来逐步具有惯例的效力,
最后被法庭承认并强迫执行。这样,农奴逐步地上升为自由佃户,
他们永恒地按一定的条件拥有土地。这种条件有时是很苛酷的,因而人民的生活极其悲惨。
但是,他们的义务是由当地的习俗或法律决定的,不是由竞争决定的。

在农民从未受过(严格意义的)人身束缚或在他们不再受人身束缚的地方,
一个贫穷落后的社会的迫切需要导致了另一种制度
的产生。这种制度在欧洲的某些地区,即令是高度发达的地区,直到今天都还是十分有利的。
我指的是分益佃农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土地被分割为小农场,分属于许多农家,
地主通常供应为该国农业制度所必需的资金,
并按一定的比例收取部分产品以替代地租和利息。

习惯对价格的影响

在政治经济学领域中我们最常听到的说法是,在同一个市场上不可能有两种价格。
毫无疑问,这是竞争在无所阻碍的情况下必然产生的结果;然而每个人都知道,
在同一市场上几乎经常存在两种价格。不仅在每个大市镇、
几乎每个行业中有价格便宜的店铺和价格昂贵的店铺,
而且同一家店铺也常常按不同的价格把同样的商品卖给不同的顾客。
作为一种普遍规则,每个零售商都按其所料想的顾客等级采用不同的价格。

各时、各地只有一个市场价格,这种价格可以在时价表上找到。
但零售价格,即由真正的消费者支付的价格,它所受到的竞争的影响看来极为缓慢和不完全;
当存在竞争时,这种价格常常不是降低,而只是使较多的商人分享高价的利益。
因此,消费者所付出的价款中相当大的部分变成零售商的赢利;
而生产消费者所购买的各种物品的人所得的部分很少,任何人倘若调查一下实际情况,
往往会大为惊讶。如果一座大城市的市场能够充分地诱引大资本家从事零售交易,
人们通常会发现,较好的主意是靠廉价销售夺得巨额买卖,而不只是同别人划分营业地盘。
在大城市的主要零售行业中,这种竞争的影响日益明显;
而运输的迅速和运费的低廉使消费者较少地依赖于临近的商人,因而使全国愈益化为一个大城市;
但迄今为止,只在一些大的商业区零售贸易才主要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竞争。
在别的地方竞争只是非经常地作为一种扰乱的力量发生作用(如果它有作用的话);
惯常起调节作用的是习惯,它不时根据买主和卖主对公平或公正的看法进行修正。

在很多行业中,交易的条件是在行业内部商定的。如有人背离了固定的习惯,
行会就会采取手段使他处于麻烦的境地。众所周知,直到最近图书业还是这样的,
尽管在这个行业中相互抗衡的情绪很激烈,但竞争并未自然地在打破行会规则上发生作用。
所有职业的报酬都由习惯调节。医生和律师的收费几乎也是不变的。
这肯定不是由于在这些职业中竞争不激烈;
因为这种竞争的作用只是减少每个竞争者受聘的机会,而不会使酬金减少。

我相信在欧洲大陆常常可以看到某些地方的若干或一切价格和费用比离那里不太远的地方高得多,
其原因往往只在于顾客已习惯于并默认这种高价。一位资本雄厚、
有事业心的竞争者可以压低收费,并靠此发财;但那里没有这种有事业心的竞争者,
拥有资本的人宁肯一成不变地运用他们的资本,或者以比较安稳的方式使用(虽然少赚些钱)。

为了在以政治经济学的结论应用于实际生活时避免犯错误,
我们不但要考虑竞争达到最大限度时会发生什么,
还要考虑竞争如果没有达到最大限度其后果会受到多大影响。

在有关经济的各种情况中,也有竞争并未发生作用,交易是由蛮力或固定的习惯决定的,
这种情况首先要讨论和认识。

论奴隶制

从奴隶状况来看奴隶制

在奴隶制度下,所有的产品都归地主所有。他所有的劳动者吃的粮食和其他生活必需品,
都是他的支出的一部分。劳动者除持有地主认为应当给予他们的东西以外,别无所有,
而且这些东西地主也随时可以收回来;他要他们怎样干他们就得怎样干,
或者说,地主有可能强迫他们干多少他们就得干多少。
使他们的悲惨命运有所限制的,只是地主的仁慈或金钱利益的考虑。第一点我们现且不说。
关于第二点,在如此可憎的社会制度下奴隶主如何行事,取决于输入新的奴隶是否容易。
如果身强力壮的成年奴隶能如数廉价输入,则奴隶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会役使奴隶到死,并输入新的奴隶来补充,而不采取让奴隶们生儿育女这种替换较慢、
花钱较多的办法。一般地说,奴隶主早就知道这种办法。
众所周知,当奴隶贸易为法律所许可时,它在英国的蓄奴殖民地就曾实行。
据说在古巴现在仍然如此。

在古代,当奴隶市场只能靠战俘或从散居在为人所知的偏僻地区的部落诱拐人口来提供所需奴隶时,
通常让奴隶生儿育女以维持奴隶数目较为有利(这就必须给予他们较好的待遇)。
由于这一原因,加上其他一些原因,古代社会奴隶的境况或许还不像近代各国殖民地的奴隶那样恶劣,
尽管有时也极坏。古代斯巴达农奴通常被列为最骇人听闻的奴隶制的典型,
但是如下事实表明这不太正确,他们是正式武装起来的(虽然没有穿上古代希腊甲兵的甲胄),
并且是国家军事力量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他们属于卑贱而凋敝的等级,
但是他们的农奴地位在农奴制中似乎是最轻松的一种。在罗马贵族大肆掠夺新征服的世界的时代,
罗马的奴隶制显得更为残酷。罗马人是残忍的民嗾。无能的贵族将无数奴隶的生命视同儿戏,
供他们任意取乐,如同挥霍其他不义之财一样。然而,当还存在一线希望时,奴隶制尚未陷入绝境。
奴隶的解放是容易并常见的。解放的奴隶一下子就取得公民的全部权益。
事实上,他们常常可以得到财富,甚至以后还可以获得荣誉。
由于在历代罗马皇帝的统治下法规逐渐宽大,奴隶终于得到法律的很多保护,
他们开始拥有财产,奴隶制度的弊害大为减轻。但是,在奴隶制转变为较温和的农奴制以前,
奴隶的处境很难使人口或生产迅速增长,直到奴隶制转变为农奴制,
奴隶们才不仅取得财产权和法律上的各种权利,而且他们的义务也多少受到习惯的限制,
他们可以部分地为自己的利益而劳动。

从生产状况来看奴隶制

只要奴隶国家的居民与他们的可耕地相比为数很少,奴隶在尚可忍受的管理下进行劳动,
就能生产出比他们本身需要多得多的东西;
特别是,因为对他们的劳动实行了必不可少的大量监督,
防止了人口的分散,保证了共同劳动的某些利益,因而,在良好的土壤和气候条件下,
拥有许多奴隶的人合理地考虑自身利益,就可致富。
然而,这种社会状态对生产的影响是人所共知的。
不言而喻,因为怕受惩罚而不得不进行的劳动效率是很低的、不生产的。
确实,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用鞭子驱使人们去干甚至完成某些工作,
这些工作是无论雇主愿意支付多高的报酬,人们都不会干的。
一些需要大量劳动协同进行的生产活动,例如糖的生产,
如果美洲各殖民地不存在可以集中大量劳动的奴隶制,就不可能那样快地推行。
也有一些野蛮部落是很不乐意从事经常性劳动的,如果他们不被征服而成为奴隶,
或征服别人而使别人成为奴隶,他们就绝不会从事产业活动。但是,即使充分了解这些事实的意义,
仍然可以肯定,奴隶制是同高度的技术发展水平和劳动效率不相容的。
凡是实行奴隶制的国家,其需要复杂技艺的产品,通常都是由国外输入的。
奴隶制带来的绝望心情压抑了聪明才智。虽然在古代世界和东方各国常常鼓励奴隶发挥聪明才智,
但在比较先进的社会,奴隶的聪明才智却是严重威胁主人的因素,使主人极其畏惧,
因而过去在美国的某些州内教奴隶读书是要受严厉处罚的。
所有靠奴隶劳动经营的生产都是以极为原始和落后的方式进行的。
即令奴隶的体力而言,平均地说它也没有用到一半。对于蓄奴各州产业体制的低效和浪费,
奥姆斯特德先生已在其重要著作中作了富有教益的说明。奴隶制的最温和形态当然是农奴制。
农奴附着于土地,靠分得的土地养活自己,并每周为他的主人工作几天。

劳动本身的性质所具有的缺陷,即使有优良的指挥和监督也不能弥补。
琼斯先生接着说,土地所有者“以他们自己土地的耕作者的身份,
必定会成为农业人口勤劳的唯一指导者和指挥者。”因为当劳动者属于地主所有时,
资本主义农业家这样一个中间阶级不可能存在。任何地方的大地主都属于怠惰阶级,或者说,
如果他们想干点什么,他们所热中的只是优越者总是能为自己保留最大、最好部分的工作。
正如琼斯先生所说:“贵族地主阶级为了以特权
和高位保护自己,或者由于地位优越和习惯的关系,也担任军事
的、政治的职务,希望他们全都成为倾注心力的耕作者,是不现实
的、荒谬的。”即令在英国,如果每块土地的耕作都依靠它的所有
者,则其结果如何,任何人都能看出。广泛利用科学、努力工作的
事例时或有之,有一些也获得若干成就,但是农业的一般情况总是
不佳。

从奴隶所有者的利害关系来看奴隶解放

奴隶所有者是否本身会因奴隶解放而受到损失,
这一问题与自由劳动和奴隶劳动中何者对社会比较有效是不同的。
人们曾将它作为一个抽象的命题进行很多讨论,似乎认为有可能由此得到某种一般性的解答。
奴隶制或自由劳动中何者对雇主更为有利,取决于自由劳动者工资的多寡。
而这种工资又取决于劳动人口与资本和土地的比例。雇佣劳动的效率通常要比奴隶劳动高得多,
因而雇主即使付出比他以前用于供养奴隶的费用高得多的工资,仍然可以从这一变革中获得利益,
不过,他不能无限制地这样做。欧洲农奴制的衰落以及西方国家农奴制的消灭,
毫无疑问会因人口的增长能给主人带来金钱利益而得到加速。
人口增长加强了其对土地的压力,这时,如果在农业上没有任何进步,
则供养农奴的费用必然增加,农奴的劳动价值也随之降低,假使其工资水平一如爱尔兰或英格兰
(在英格兰,考虑到工资同劳动效率的比例,其劳动同爱尔兰的劳动一样便宜),
恐怕没有人会认为奴隶制是有利的。如果爱尔兰的农民是奴隶,
他们的主人会愿意像地主们现在所做的那样,仅仅为了摆脱他们而支付大笔款项。
很少人会怀疑,在土地肥沃、人口稀少的西印度群岛,自由劳动和奴隶劳动二者的利益相比,
天平的一端将大大地倾向于奴隶制,为了废除奴隶制而给予奴隶所有者的赔偿不会高于、
也许甚至少于他们的损失。

西印度黑奴解放者的子孙热切期望和鼓励建立一个强大的军事国家,
这个国家按照它所信奉的原则并为强烈的利害关系所驱使,
发誓要以武力将奴隶制推广到它的势力能渗透到的全球每一个地区。
这表明英国中上层阶级的领导集团的精神状态极为可悲,它将在英国历史上留下一个不可磨灭的污点。
幸运的是,他们对于这一罪恶事业(他们不以盼望它成功为可耻)
除了给予语言上的支持以外很快停止了实际援助。
只是由于美国自由各州的儿女流了宝贵的鲜血,而其精神和道德的价值由于无可估量地提高,
奴隶制的灾祸才在伟大的美利坚合众国绝了迹。它只在巴西和古巴找到最后的暂时庇护所。
除了西班牙以外,再也没有别的欧洲国家参与这一罪恶行为。甚至农奴制目前在欧洲也不再合法了。
丹麦以其为欧洲大陆国家中最先仿效英国解放其殖民地奴隶的国家而获得荣誉。
英雄而遭到诽谤的法国临时政府的最早行动之一就是废除奴隶制。
荷兰政府也不甘心长期落后,现在它的殖民地和附属国,我相信已经没有真实的奴隶制;
虽然为政府当局进行的强迫劳动仍然是爪哇公认的一项制度。我们可以希望,
它很快会为完全的个人自由所取代。

论自耕农

英国和欧洲大陆对自耕农制度的不同看法

在溪谷的上游地带,几百年来有“一个由牧羊人和农夫组成的理想国家,
这些牧羊人和农夫多半是其所占据和耕种的土地的主人。每个人的耕耘仅限于养活自己一家人,
或偶尔招待一下邻居。两三头奶牛向每家人提供牛奶和干酪。
教堂是唯一高耸于这些住宅之上的建筑物,
宛若这个纯朴国家的最高首脑。这个国家的成员,住在一个强大帝国的中央,
组成了一个理想的社会或一个有组织的公社,四周的大山显露出宪法保护者的威容。
这里既没有家世显赫的贵族骑士,也没有地主乡绅,然而这里很多卑贱的山民子孙却意识到,
他们所居住和耕种的土地500多年来一直归他们同姓同种的人所有。
……这些溪谷中每处庄园所种的小麦刚好足够为每个家庭提供面包。
多雨和潮湿的气候促使他们在山地上用石块搭起一间间小屋来作为羊群的庇护所,遇有暴风雨,
便在这些小屋中喂养羊群。每户人家均用自家的羊毛纺纱织布做衣服,几乎家家都有织布工,
每户人家其他方面的需要也由各家自己织的布来满足,
他们靠肩背手提或马驮把布运到市场上去卖,每周都有一个小小的商队下到谷底,
或翻山越岭到最近的市镇去。

爱尔发生饥荒时,国会中和报纸上有人曾建议用自耕农制度改革爱尔兰的农业,当时,
一些自命不凡的著述家,全然不了解“自耕农”一词的意义,
竟把爱尔兰的投标佃农制度误认为是自耕农制度。
由于人们对自耕农制度了解得很少,所以我认为,在讨论其理论以前,
先说明一下自耕农制度的真实情况,是至为重要的;我将列举一些证词来较详尽地说明一些国家
或地区的耕作状况和耕作者舒适而幸福的生活,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大部分土地上,
除耕种土地的劳动者以外,既没有地主,也没有农场主。

对于瑞士自耕农制度的证词

西斯蒙第先生说:“要判明自耕农是否幸福,特别应对瑞士进行详细的考察和研究。
在瑞士我们可以看到,由成果享受者本人从事的农业能使很多居民生活得很舒适,
经济地位的独立带来了人格的真正独立,全体居民优裕的生活使商业繁荣兴旺,
尽管这个国家的气候恶劣,土地不很肥沃,晚霜和易变的天气常常使耕作者的希望化为泡影。
看到连最穷的农民也拥有非常宽敞、非常坚固、雕满图案的木屋,不能不使人羡慕不已。
在房屋内,宽敞的走廊把大家庭的各个房间隔开;每间房内只放一张床,配有帷帐、
被褥和洁白的床单;床周围考究地摆放着家具;衣柜里装满了衣服;牛奶房很宽大,
通风良好且异常干净;每户人家都储存有大量的谷物、咸肉、干酪和木材;
牛棚内养着欧洲最优良和照管得最细心的牲畜;花园里种满了各种花;
男男女女都穿得干净而温暖。妇女得意地穿着古代的服饰;所有的人都显得那么健康和强壮。
让其他国家去炫耀财富好了,瑞士常以其有这样的农民而自豪"。

西斯蒙第说:“在几乎横穿整个瑞士,以及法国、意大利和德国的几个省份时,
我们从不需要问某一块土地是属于自耕农的还是农场主的。若看到土地被照料得很好,
雇农生活得很愉快,田园漂亮整洁,便可知道,这是自耕农的土地。
当然,暴虐的政府有可能破坏人们因为拥有地产而享有的安乐生活和表现出来的聪明才智;
税收有可能窃走田地最好的出产,政府官吏的蛮横有可能扰乱农民的安宁,
无力对付有权有势的邻居有可能在心头播下沮丧的种子,因此而在重新归撒丁王统治的那个美丽地区,
自耕农和打短工的人穿得一样槛褛。”他在此处说的萨瓦地区,在那里农民一般都是自耕农,
根据可靠的报道,这些农民都极端困苦。但是,正如西斯蒙第先生接下来所说的:
“只遵奉政治经济学的一条规则是徒劳无益的,单靠它是不足以带来善的,不过至少可以减少恶。”

关于挪威自耕农制度的证词

但是,如果我们放下他们的书本去看一下他们的田地,
把大规模耕作最好的地区和小规模耕作最好的地区冷静地比较一下,
我们就会看到这样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即在佛兰德、东弗里斯兰、荷尔斯泰因,简言之,
在欧洲大陆从松德海峡到加来的全部可耕地,同从福斯湾到多佛尔的英国海岸上同一纬度、
相等质量的土地相比,收成要好一些。在同等土壤和气候条件下,小块田地如果像在佛兰德、
荷兰、弗里斯兰和荷尔斯泰因的迪特马什那样归农民所有,则精耕细作会明显地提高产量。
我们的农业著述家们并不否认,甚至连贝里克郡、罗克斯巴勒郡或洛锡安的大农场主们,
也无法像佛兰德的小农那样进行园田式耕作,那样认真地积肥、排水和除草、
从小块贫瘠土地上获得那么高的产量。在苏格兰或英格兰耕作得最好的教区内,
土地有很大的浪费。那里大农场的边角地过多,田间道路过宽(这种过宽是道路工程质量差所造成的,
反之过宽又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有好多被遗忘的公用地、荒地、杂树丛生的无用地带。
这些土地如果归拢起来耕种,可养活教区的全部贫民而有余。
毫无疑问,大农场只对最好的良田才投入大量资本,
而对需要花较多的时间和劳动加以改良因而不能迅速回收投资的土地则不屑一顾。
但是虽然靠雇工无法有利地进行这种耕作,可是自耕农却可以进行这种耕作。
自耕农起初不考虑更高的条件,只是为了糊口而耕种土地。几代人之后,土地变肥沃了,价值增加了;
于是生活也就有了改善,甚至有能力采用非常先进的耕作方法。
犁沟排水,夏季厩养、稀释施肥,在佛兰德、伦巴第和瑞士的小农场是极其普遍的,
而我们最先进的大农场只不过刚刚开始采用这些方法。靠很多小农合作可以提供最大量的牛奶和干酪,
提供财产防火和防冰雹的相互保险,进行现代最科学和最昂贵的农业生产活动—— 甜菜糖的生产,
和向欧洲市场供应亚麻和大麻;在国外,即令是最低阶层的家常便饭,也有丰富的蔬菜、
水果和家禽,而在我国,甚至在中产阶级的餐桌上也不会这样齐全,
这种丰富的供应实质上是同小农经济相关连的。所有这些都是实行小自耕农制度的国家的特点。
这肯定会使考察者在听到我国土地专家的宏论时要忖度一番,
是否真的只有靠雇佣劳动和投入大量资本的大农场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的生产力,
才能为一国居民提供最大量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

得注意的是瑞士农民共同出资合作生产干酪的方式:
“瑞士每个教区通常从弗赖堡州格吕耶尔地区雇人来放牧和做干酪。每40头奶牛需要一个干酪师傅、
一个挤奶工和一个牧羊人。每个牛主每天记下每头牛的产奶量。干酪师傅及其助手挤牛奶,
把牛奶收集起来做干酪,到每季度末,每个牛主得到他那一份干酪,
其重量和他的奶牛挤出的牛奶数量成比例。这种合作计划取代了小规模自给自足的干酪生产,
原先每个人只能加工三四头母牛的奶,现在他得到的奶酪重量相同而质量却好得多,
因为这是由专门人员做出来的。对于干酪师傅及其助手用钱或奶酪按母牛头数支付工资,
有时他们也把母牛租下,付给牛主钱或干酪。

关于德国自耕农制度的证词

事实上,德国人并不像英国人那样灵敏和活泼。你从来看不到他们在奔忙,
或者打算在很短的时间内做很多工作。……相反,他们是慢慢吞吞的,但一直在干着。
他们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埋头苦干,最有耐心 ,孜孜不倦,富于坚忍不拔的精神。
英国的农民已经毫无置产的观念,他们习以为常地认为拥有土地是大地主的法规所不容许的,
因此他们灰心丧气,意志消沉。……相反,德国的农民把国家看成是为他和他的伙伴而存在的。
他感到自己是人;他和他的许多邻居与国家利害攸关;只要他积极肯干和节约,
任何人都不能用放逐或送入济贫院来对他进行威胁。因此,他挺着腰杆走路;
他以自由而自尊的神态面对别人。

关于他们的勤奋,这位作者进一步谈到:“他们每时每刻都能找到自己可以干的工作。
即使在冬天最冷的时候,如果气候允许他们走出门外,他们总能找到要干的活儿。
当土地还封冻时,他们就向地里运肥。一化冰,他们就忙于清理沟渠和砍伐老朽或结实不好的果树。
那些穷得无法储存足够木柴的人则不辞辛劳到深山老林去砍柴。
英国的普通老百姓如果看到德国人砍柴时那样剧烈地劳动,一定会感到惊奇。
在大雪封山时,你若走到山上和林间,就会看到他们在劈断树桩,砍伐树枝,
并以林管局人员所允许的各种方法把它们以及一些木材收集起来,运回家里,
其劳累和耐心程度令人难以置信。”

劳博士不但证实了农民很勤勉,而且证明他们有较高的技能和智慧;
他们的施肥方法很合理,轮作制度也很好;他们的农业在过去若干世代逐渐进步,
现在他们仍在精神饱满地作进一步的改进。“这些乡下人的坚忍不拔同他们的热忱一样有名,
他们成年累月地忙个不停,从不闲着,因为他们把工作安排得很好,
把适于工作的任何短暂时间都利用起来了,他们善于利用每一个机会,掌握有用的新颖事物,
找到有利的新方法,这种热情是值得称赞的。
人们很容易看出这里的农民对他的工作有长远的考虑;他对自己的做法总能提出理由,
尽管这种理由并不总是站得住脚的。他同大部分观察员一样,不必靠计算,
凭记忆就可以精确地进行盘算。他经常注意预示他会获益或受损的种种迹象。“

他和劳教授都说,如果小地产的生产力不以同一比例(至少)提高,
小地产的这种价格上涨就会使最后的买主破产;可是,尽管小自耕农买地时偿付的地价愈益增加,
他们却愈来愈富裕,这种情况可以说明,小地产的总利润和纯利润都在逐渐增加,
而且,在土地由小自耕农耕种的时候,每英亩土地的纯利润也大于由大地主耕种的土地;
他的这种看法显然是正确的。他还说(看来也是正确的),
小地产地价的提高不可能仅仅是竞争的结果,因为如果只是由于这一点,
小自耕农的利润和富裕程度就会降低,而地价的上涨并未产生这一结果。

关于比利时自耕农制度的证词

……如果附近没有肥料,则起先只能在纯粹的沙地上种金雀花,
这种植物在最贫瘠的土地上也可以生长;不到三年就可以收割,
一捆一捆地卖给面包铺和砖瓦厂作为柴火,以得到若干收益。
落叶可以使土壤略微肥沃一点,须根则增强了土地的紧密度。
现在在这块土地上已经可以进行耕作,并且不施肥也可以种养麦,甚至种黑麦。
到养麦或黑麦收割的时候人们也许已积起肥料,可以正式开始种庄稼,
一旦种植的三叶草和马铃薯使这位农场主可以饲养奶牛和取得肥料,
土地的改良就可以加速进行。要不了几年,土壤就会完全改观。
它变得松软和饱含水分,并且由于获得三叶草和其他作物根部分解出来的植物质而肥沃起来。
……在土地逐步改良和以正规方式耕种以后,
在原先的好地和靠劳动及勤勉改良的土地之间看不出有多少差别。
至少两者的收成同其他各国性质不同的土地的收成相比更为接近。
这是佛兰芒制度具有优越性的一大证据;因为它表明土地可以不断改良,
地力的不足可以靠耕种和施肥,特别是后者来弥补。

“一个仅有一小笔资本和15英亩良好沙地的勤勉的男子,靠铁锹耕作,
不仅可以维持自己的生活,养活一家人,交付适当的地租,而且可以在他的一生中积蓄一大笔钱;
但是,他用以做到这一点的坚持不懈的勤劳,很大一部分不是花费在单纯的耕作上,
而是为了在遥远的未来取得报酬而花费在土地本身的改良上—— 
这种勤劳与不付地租没有任何关联吗?如果不以事实上的永佃权或某种许诺为前提,
或不以在租入的土地上勤恳地劳动和实行节约,日后确实可以成为自耕农为前提,
这种勤劳能够做到吗?"

至于他们的生活方式,“佛兰芒的农场主和劳动者的生活比英国同一阶级的人们节俭得多;
除星期天和收获期以外,他们很少吃 “肉。脱脂牛奶、马铃薯和黑面包是他们的日常食物。
那些在欧洲走马看花的旅行者,以此为依据,
断言欧洲大陆任何国家的农民都过着贫困和悲惨的生活,
它们的农业制度和社会制度是失败的,只有英国的制度才能使劳动者得到幸福。
不论英国的劳动者是否幸福,他们只是在这一制度下才确实永远不会试图过得更好些。
英国的劳动者习以为常地认为一个劳动者不花光他所挣到的全部收入是不大可能的,
因而,他们惯常把节俭的征兆误认为贫穷的征兆。请看一下对这个现象的正确解释。

“因此,他们逐渐获得资本,他们最大的抱负是自己拥有土地。
他们热切地抓住每一个购买小农场的机会,土地的价格由于竞争而大大提高,
因而土地带来的收益几乎不超过购地价款2%的利息。大地产逐步消失,
并分割成若干小块,它们都以高昂的价格出售。但是,国民的财富和产业不断增加,
它们散布于群众之中,而不是积聚在几个人的手里。“

关于英法海峡群岛自耕农制度的证词

希尔先生说:'我发现根西小岛是我过去接触过的社会中最幸运的社会。'
乔治• 黑德爵士说”旅行者无论走到什么地方,都可以看到那里的生活很舒适。'
英国游客第一次徒步或驱车越出圣彼得港的范围时,
极其意外地看到的是在其风景中稠密地散布着住宅的外观。
不少住宅类似本土中层阶级人士的住宅;但是,他难于猜出住在其他一些住宅中的是哪一类人,
虽然这些住宅一般对农场主来说并不够大,然而对散工来说从任何方面看都过分漂亮。
……确实,全岛除少数渔民的小屋以外,任何住宅都不像英国本土农场劳动者的普通住宅那样简陋。

关法国自耕农制度的证词

自耕农制度不适宜的看法通常源自法国;
人们常常断言法国是在可能最恶劣的农业条件下取得其成果的。
由于土地的细分,它将很快陷入(如果不是已经陷入)饥饿的深渊。
如此背离事实的看法为什么这样普遍地流行,其原因很难说明。在法国大革命以前,
法国的农业极其惨淡,农民处在极端贫困之中。在那个时候,他们并非像现在这样普遍地拥有土地。
然而,确有不少地方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的财产,
其中有很多对普遍恶劣的农业和普遍的贫困来说是极其引人注目的例外。

从刚奇乘车穿越崎岖不平的山地,是我在法国的旅行中最赏心悦目的事情;
到处是热火朝天的劳动和欣欣向荣的景象。这里有一种活力,简直可说是一往无前、无坚不摧。
它使峻岩披上了绿装。如果询问其原因何在,对有常识的人来说是有失体面的;
这必然是由于人们享有所有权。让一个人牢固地拥有一块充满岩石的荒地,
他会使它变成一个园圃;让他以9年为期租种园圃,他会使它变成一片沙漠疽。

“一种作物收获以后马上播种另一种作物的快速轮作”
(所有的观察者在莱茵河溪地方都可以看到与此相同的事实),“几乎不能颇为完善地做到,
这一点对要实现良好耕作的其他一切地方来说也许是最根本的问题,
如果作物是像我们通常在这些地方看到的那样合理地分布;在种植会使耕地受到污染、
地力枯竭的作物之前,要先行种植可以净化和改善耕地的作物。“

如果每个农民的一小块土地(即令他拥有全部产权)不足以使他过上舒适的生活,
则这种耕作方式就具有小地产的全部缺点而几乎没有任何好处;
因为这时他或者必须依靠自己土地的生产物过贫困生活,或者会失去土地而经常受雇于人,
靠工资过日子。如果附近一切农场的土地面积大小差不多,他还很少有希望找到被雇用的机会。
自耕农制度在他们的土地不分得过细的条件下才有好处;
就是说,这些土地无需供养太多的人,供养人数同这些人能用这些土地生产的产品成比例。
这一问题同大多数有关各劳动阶级状况的问题一样,也归结为人口问题。
那么,小自耕农制度是会刺激人口过度增长,还是会制止人口过度增长呢?

续论自耕农

自耕农制度对劳动积极性的促进作用

只见过一个小自耕农地区的人,总以为当地的居民是世界上最勤劳的。
在观察家中很少会有人怀疑,这种非凡的勤劳同农民身份的某种特征有联系。
这是“私有财产的魔术气用阿瑟•扬的话来说,就是“变泥沙为黄金气然而,
财产私有的观念并不一定意味着没有地租,更不必说没有税收。
它仅仅意味着地租应按定额交付,
不能因土地占用者的改良或地主的意愿而违反土地占用者的利益予以提高。
交免役租的承租人实际上就是地主;眷本土地保有权者或土地完全保有者无不如此。
所需要的是固定租用期的长期占有。“将一块全是岩石的荒地给与某人,并保证其所有权,
他会把它变成园圃;让他以9年为期租种园圃,他会把它变成一片沙漠。"

我们也说过,佛兰芒的耕作者靠这种非凡的努力不仅取得了光辉的成就;
而且,使他们具有如此巨大的劳动积极性的同一动力,还使他们较早地取得相当多的农业知识。
在仅靠雇佣劳动进行耕作的地方,获得这种知识要晚得多。

在佛兰德肥沃的平原,在莱茵、加龙、夏朗德、罗讷河各流域,
小农们了解各种改良土壤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办法,并且不惜花费多么大的费用加以实施。
不管耕作如何积极,他们仍花很多钱收集大量肥料,用以恢复和不断提高地力。
各种家畜养得很好,庄稼也长得挺壮实。有些地方生产烟草、亚麻、菜子、茜草、甜菜根;
另一些地方生产葡萄、橄榄、洋李、桑建,土地只把它们丰富的财富给予勤劳的人们。

自耕农制度具有锻炼才智的作用

对于自耕农制度,还有一点应当加以考虑,这就是把这一制度当作进行普通教育的必要手段。
书本和办学校对教育来说都是绝对需要的,但是不够.智力运用得越多越能发展;
有什么能比涉及许多利害关系的事使智力得到更多的运用呢?
任何利益都不能忽视,而它们只有靠意志和智慧进行多种多样的努力才能得到。
有些轻视小地产的人过分强调困扰莱因兰或佛兰德自耕农的烦恼和焦虑。
正是这些烦恼和焦虑使自耕农胜过英国的散工。
确实,说散工过的是无忧无虑的生活有点过甚其词。可以设想,在有可能失业的情况下,
散工不能不焦虑不安;除非他们有机会得到教区慷慨的施与,
并且不为要求得到这种施与而感到羞耻和勉强。在现在这种社会和人口的状况下,
有很多事情使散工焦虑不安,这些事情没有任何鼓舞人心的作用,而且没有一件事情能够鼓舞人心。
欧洲大陆自耕农的状况与此相反。令人精神沮丧、意志麻痹的那种顾虑—— 
对能否糊口没有把握—— 他们已经极少。只是在诸如马铃薯歉收和普遍歉收同时发生的情况下,
他们才会产生这样的顾虑。他们所牵挂的是平常收获的多少;
他们所担心的是能否从生业(business of life) 中取得公平合理的收入。
他们已是自由人,并非老 是孩子(按照现在通行的博爱主义,各劳动阶级似乎应当满足于孩子的地位)。
他们不再是与中产阶级不同的阶层;他们具有与这些人相同的事业和目标,
他们所受到的才智的磨炼,大部分也与这些人相同。如果在智力教育中有什么原则的话,
则第一条原则应当是使这种训练对精神产生良好的影响,即,使精神成为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
开发才智的秘诀,是让他们多做一些事情,并且使他们很想做这些事情。
这一点也不贬低其他思想修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农民拥有土地并不能防止他们变得粗鲁、
自私和心胸狭窄。这要靠其他方面的影响和教育。
但是对一种精神活动的强大刺激决不妨碍采用别的智力开发方法。
反之,养成学以致用(即使获得的知识是片断的)的习惯,可以使上学读书更有成效
(如果没有这种辅助的影响,则上学读书大多会像撒到岩石上的种子那样毫无收获)。

自耕农制度具有促使人们深谋远虑和自我控制的作用

散工在劳动阶级主要是由他们组成的时候,通常是不注意节约的。
他们毫不在乎地花光他们的全部收入,将来的事情将来再想办法应付。
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因此,很多对劳动阶级的福利很关心的人有一种固定的看法,
即,除非在增加工资的同时能使他们的嗜好和习惯得到相应的改进,
否则,增加工资对他们几乎没有什么好处。自耕农以及想成为自耕农的人处于另一个极端,
他们对明天考虑得太多。他们经 k 常以吝啬、而不是以挥霍浪费受到指责。
他们摒弃适当的嗜好,为了节省而甘于蕾食。在瑞士,几乎每个有储蓄能力的人都有储蓄;
佛兰芒农民的事例前面已作介绍。虽然法国人是一个喜欢享乐和(被认为是)放纵的民族,
但其中的农村人口充满了节俭的精神,而其节俭的程度,就全体而言,是恰当的。
就个别而言则可以说是过分而不是不足。有些人住的是茅舍,吃的是树皮草根,
旅行家们往往把这种情况误解为普遍贫困的证据和样本。
实际上,这些人当中有不少人的皮袋里藏着很多法郎银币,
除非为了实现他们的宿愿—— 购买土地,他们也许会在身边保存30年。
如果说农民拥有土地这种社会状况对道德有所损害,这只是说它可能造成这样的危害,
即,农民们由此对自己的金钱利益过分计较,变得狡猾起来,不怀好意地算计别人。
法国的农民不是头脑简单的乡下人,也不是“莽张飞”。
在事实上和在小说中他们都是“狡猾的庄稼汉”。
但是,这是人类才智的开发和人类的解放所必须经过的阶段,法国的农民目前正处在这样的阶段。
在这一方面有点过头,同劳动阶级的漫不经心和挥霍浪费相比,其害较小,而且是暂时的;
而以此作为换取自立这一最珍贵的美德(一个民族的一般特性)的代价,
则这个代价是很低廉的;自立这一美德是人类具备优越品质的首要条件之一,
是一种“砧木”,其他各种美德如果不在此接枝,就几乎不能生根;
对劳动阶级来说,即使它要过还算可以的生活,这种品质也是不可缺少的。
法国的农民和欧洲大多数国家的自耕农,都是靠这种美德胜过其他任何劳动人口的。

自耕农制度对人口的影响

到现在为止,不论劳动者是靠土地生活,还是靠工资生活,
其人口总是增加到惯常的生活水准所决定的限度。当这一生活水准很低时,
其他的规模或工资率也会缩小或降低到仅能糊口的程度。
在自耕农制度下,人们完全可以接受极端俭朴的观念;因而如果人们一直过贫困的生活,
对此已习以为常,人口就会膨胀,土地也会过度细分。但这是另一问题。
真正的问题是,假定农民在其所拥有的土地足以(不是不足以)使他们过舒适生活的时候,
由于漫无节制的生育而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的可能性,
同生活水平与他们相仿佛的雇佣劳动者相比是大还是小?按照各种先验的的看法,这种可能 ,
这种可能性较小。所谓工资取决于人口的多少,是一个需要思索和讨论的问题。
所谓人口大量增加会引起工资下降的说法往往是不可靠的。
要明确认识这一点,需要好好动一番脑筋。
但是每个农民自己就能对他的土地可否使几家人
过得像一家人那样舒服作出有根有据的全面的正确估计。很少人愿意让他们的子女过得比自己差。
有土地留给子女的父母完全能判断孩子们能否靠这点土地过日子,
而靠工资生活的人无法弄清他们的子女为什么不能过上相同的日子,因而只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在保存宗法式经营的国家,人口有规律而又迅速地增长,一直增加到它的自然极限,
即遗产继续在几个儿子中间分了几份,只要增加劳动,每个家庭都能在一小块土地上得到同样的收入。
拥有一片广阔牧场的父亲,把牧场分给儿子,让他们把这些牧场变成农田和草地;
儿子们由于不肯采用休耕法还要进行再分,农业科学的每项先进的成就,
都使产权有可能进行一次再分配;但是,不用担心地主生下儿女以后会使他们沦为乞丐,
因为他懂得如何给儿女们留下遗产,他知道法律会替他们平均分配这种遗产;
他知道如何进行这种分配,根据自己现有的状况可能传多少世代,
而且无论是农民还是绅士都同样有一种正当门庭的自尊心,
在使自己的子女遭到他所不能供养的程度以前,就会自动停止生养子女。
即使生下了子女,这些儿女至少还可以不结婚,或者他们在几个弟兄之间推举一个接替香火的人。
在瑞士的各州里,虽然由于到外国服役的风俗,农民的子女可以找到少有的出人意料的好差事,
但是他们的遗产决没有被分得使自己的后代不得温饱的现象,
这种情况间或也促进了他们的人口过剩。“

关于挪威的情况也有类似的证词。虽然那里不存在有关长子继承权的法律或习俗,
也不存在可以吸收过剩人口的制造业,但地产的细分并未达到有害的程度。
“将土地分给子女的制度”,莱因先生说,“已经实行了一千年,从未出现过地产缩小到最低限度,
以致无法维持人们生命的情况。我看到各农场有25头 到40头母牛,在挪威,
一个农民在1年中至少有7个月要为所有的牲口准备干饲料和畜棚。显然有某种原因使土地集中,
抵消了将地产分给子女的作用。按照我长期的揣摩,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最实在的原因只能是,
在不实行爱尔兰那样的租地制度,人们拥有全部土地所有权的国家,
共同继承人的死亡和女性继承人嫁给(同样的)地主所造成的地产集中,
足以抵消子女的平等继承所造成的土地细分。我可以设想,在这种社会状况下,在任何时期,
全部财产会由同样多的年收入1000镑、100镑 和 10镑的地产构成。”
不过,这种情况的实际出现,要以全社会对人口实行广泛有效的审慎的控制为条件,
将这种审慎的人口控制部分地归功于自耕农制度特别适合于促进人口控制,是合乎情理的。

“在瑞士的某些地区”,凯先生说,“例如在阿尔戈维州一个农民在25岁以前是决不会结婚的,
通常结婚年龄比这要大得多。在这个州里,妇女在30岁以前出嫁的也很少。
……土地的分割和土地的廉价转让不仅促进了农村劳动者的节俭,对小城镇的劳动者也有同样的作用,
虽然在程度上也许差一些。小城镇的劳动者习以为常地在近郊拥有小块土地,
作为自己的菜园,在傍晚进行耕种。他们在这里种植全家冬天所需的蔬菜瓜果。
每天工作干完以后,他和家人聚集在菜园里干一小会儿,按照季节的要求进行栽培、播种、
除草,或做播种和收获的准备工作。想拥有这样一个菜园的欲望对巩固审慎的习惯和
抑制草率的结婚起着非常强烈的作用。阿尔戈维州的一些制造商告诉我,
一个市镇居民在买到一处菜园或一处菜园和房屋之前很少会感到满足;
城镇的劳动者通常要把他们的婚事推迟几年,
以便积蓄起足够的钱来购买这些奢侈品中的一件或两件。”

凯先生还说,“不论我在德国北部还是在瑞士旅行,所有的一切都使我确信,
所有的农民都想得到土地,这种欲望可能是对人口过度增长最有力的牵制。”

英国人常常预言法国会变成“挤满贫民的地区气 即使这一预言实现,
也不能证明这种农业经济制度在其他情况下不具有抑制人口增长的作用。但事实到底怎样?
法国的人口增长率在欧洲是最低的。革命使得人民一下子摆脱毫无希望的悲惨处境而过上富裕的生活。
在大革命时代,人口有了很大的增长。但是,出生于优裕环境、
没有体验过悲惨生活的一代新人成长了;节俭精神在他们身上产生了最明显的作用,
使人口的增长得以不超过国民财富的增长。

我不知道有什么有根有据的事例可以支持自耕农制度会促使人口迅速增殖的主张。
自耕农制度未能制止人口激剧增长的事例肯定可以举出一些,其中主要的一个就是比利时;
可是,比利时人口增长的前景如何,目前显然还不能断定。比利时在欧洲大陆是人口增加最快的国家;
但该国的各种情况要求、也必然很快会制止人口这样快地增加,不过,要做到这一点,
必须克服现有的强大的习惯势力。天主教的圣职在人们的心目中具有很大的势力,
他们在任何地方都激烈反对限制人口,对人们有很大的影响。这是妨碍人口控制的不利条件之一。
然而,必须记住,该国人民坚持不懈地辛勤劳动和卓越的农业技术已使得目前这种
增长速度实际上没有什么害处了。
尚未分割的很多大地产通过逐步分割而成为增加(必要的)总产量的资源;
此外,还有很多大的工业城镇、采矿和采煤地区吸收和雇用了每年增加的人口中相当大的一部分。

自耕农制度对土地细分的影响

劳博士说:“不分割地产的习俗和认为这种习俗是有利的看法,在佛兰德广为流传,
因此,即使在现在,如果一个农民死后留下几个孩子,虽然这个农民的遗产不是限定继承人的财产,
也不是托管财产,他的那些孩子也宁愿把地产整个卖掉,而均分所得到的价款,
因为他们认为,这种地产同宝石一样,一经分割就会失去价值。”

无可怀疑,土地分得过细和占用的土地过小,在某些自耕农较多的国家,
特别是在德国和法国的部分地区已经成为具有普遍性的弊病。
巴伐利亚政府和拿索政府认为对土地的细分有必要在法律上加以限制。
普鲁士政府打算对莱茵各省的地产采取同样的措施(没有成功)。
但是,我并不认为小规模的耕作在任何地方都是在小农制度下实行的,
而大规模的耕作则是在大地主制度下实行的。相反,我认为,在小地产分别属于很多地主的地方,
大地产也是分成许多小块租佃给很多农场主。两者的原因都是资本不足,
技术和农业经营处于落后状态。有理由相信,法国土地的细分都可以用这种原因来说明;
细分的程度在减少,而不是在增加;对于某些地区土地的日益细分感到恐惧
(无论是现实的恐惧还是口头上的恐惧),是毫无根据的。

在英国,农业劳动者即使有储蓄,也没有地方可以投资,只能把钱存入银行,
而且,即使他们可以通过节约提高自己的地位,他们也只能提高到常有破产之虞的小店主的地位;
因而,在英国的散工中间丝毫看不到那种旨在使自己上升为地主的强烈的节约精神。
按照几乎所有的权威人士的看法,土地细分的真正原因是,人们与其把土地整块卖给富有的买主
(他们只想靠收取地租过活,而不想改良土地),不如把它卖给农民
(他们想以很少的储蓄购买土地,作为一种投资),因为这可以使他们得到较高的代价。
获得这种投资机会的希望,对没有土地的农民来说是最有力的诱惑,
它诱导他们勤劳、节俭和自制,以实现他们的奢望。

通过就自耕农制度的直接作用和间接影响进行的这种研究,我以为如下几点可以给予肯定,这就是:
在这种形式的土地所有制和生产技术的不完善状态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对最有效地利用地力来说,这在很多方面是有利的,而在其他很多方面又是不适宜的;
在现存的农业制度中,没有什么制度能够对国民的勤劳、才智、
节俭和审慎产生比自耕农制度更大的积极作用,
总的说来也没有什么制度能够比自耕农制度更为有力地阻止农民轻率地增加人口;
因此,总的说来,没有什么制度能够在精神上的福利和物质上的福利两方面起
比自耕农制度更大的促进作用。与利用雇佣劳动的英国耕作制度相对照,
不能不认为自耕农制度是对劳动阶级极为有利的。
我们也可以把这一制度同劳动者社团的土地共有制作比较,不过目前尚无此必要。

法国的历史引人注目地证实了这些结论。在以往的年代里,农民有三次成为土地的买主;
而在每次购买以后不久都出现了法国农业的主要繁荣时期。

历史学家米什莱说(《人民》,第1编,第1章):“在最坏的普遍贫困时期,
甚至富人也穷得不得不靠卖东西过日子,在这个时候,穷人倒可以购买物品。
因为没有别的买主争购,穿着破衣服的农民带上金币到卖主那里,买下一小块土地。
在受灾时期(这时农民能够以低价购得土地)之后,总会出现人们意想不到的突然繁荣,
例如,在接近1500年时,法国被路易十一搞得筋疲力尽,似乎会在对意战争中彻底覆灭,
参加战争的贵族们不得不将土地出售,而土地易手以后,农业却突然开始兴旺起来;
人们开始劳动和建设。宫廷历史学家们将这一幸运时期称之为明君路易十二时代。

“不幸的是这一时期并未持续多久。土地刚刚能重新利用,收税官就来骚扰,
接着,宗教战争发生,将一切夷为平地;还有令人畏惧的灾难,可怕的饥荒,在这些灾祸中,
甚至出现母以子为食的现象。谁还会相信这个国家能够恢复?但战争刚刚结束,
就从荒芜的田园和烧焦的村舍中涌现出农民窖藏的钱财。农民购置了土地门。
年之后,法国面目一新;过了二三十年,一切财产的价值都增加了一两倍。
这个时期,人们又以宫廷式的名称命名,称为明君亨利第四和伟大的黎塞留时代。"

关于第三个时代无需再说s它就是大革命时代。 任何人想研究与以上所述相反的情况,
都可以把以大地产的分割和小地产的发展为特征的这些历史时期,
和英国的一个历史时期比较一下,在这个时期,英国遭遇遍及全国的民族灾难,
由于“清除”小自耕农,给大牧场腾地(这是16世纪英国历史上的重大经济事件),
劳动阶级的状况永恒恶化。

论分益佃农

论分益佃农制度的性质及其种类

分益佃农制度的原则是劳动者或农民与地主直接订立契约,
他不是以货币或实物支付固定的地租,而是按产品的一定比例(或者更确切地说,
按从产品中扣除认为维持资本所必需的部分以后剩余的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地租。
这个比例(其含义一如其名)通常是对半开;但在意大利的某些地方是四六开。
关于资金的供应,各地的习俗颇为不同;有些地方全部由地主提供,
在另一些地方是地主提供一半,还有一些地方是地主提供特定的部分,
例如耕畜和种子,而由劳动者准备农具。

按照阿瑟-扬的说法(第1卷,第 403页),法国大革命以前,在这一方面,
各地的情况大不相同。
在香槟,“地主通常要供给耕牛和种子各一半,而分益佃农出劳动、农具并负担税收;
但在有些地区,地主对这些也要分担。在罗西龙地主负担赋税的一半;
在几内,从欧什到弗留兰,很多地主承担全部税收。在阿吉龙附近的加龙河边,
分益佃农提供一半牲口。在南吉斯的法兰西岛上,我曾看到这样的协议:
地主提供牲畜、农具、马具和税收,分益佃农则负担劳动及其本身的人头税;
地主承担修理房屋和大门,而分益佃农承担修窗子;地主提供第一年的种子,分益佃农提供最后一年的,
在其他年份各出一半.在波旁内,地主提供各种牲畜,但分益佃农要按他的意愿进行销售、
交换和购买;这种买卖和交换的账目由地主的管家管理,因为分益佃农出卖产品得到的价款,
地主要收取一半,而分益佃农在各种购买中支付的价款,地主要承担一半。”
在皮德蒙特,他说,“地主通常承担纳税和修理房屋,承租人则准备耕牛、农具和种子。”

土地主人如果要排斥惯例,想比邻近的地主取得更多的地租,不想对半分成,
那就会引起别人的憎恨,他确信找不到忠诚老实的佃户,至少在每个省份,
佃户的契约都是一样的,这种契约也从来没有给寻找职业的农民提供哪种竞争机会,
对谁也没有提供过低廉的价格来耕种土地。

分益佃农制度的优缺点

如果产品是按固定的习惯,而不是按变动不居的契约分配,则在政治经济学中无须研究分配法则。
在自耕农的情况下所须考察的只是,第一,这个制度对农民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影响如何,
第二,它对劳动效率的影响如何。在这两方面,分益佃农制度具有自耕农制度所特有的优点,
只是其有利程度较低。分益佃农勤奋努力的动机不像自耕农那样强,因为勤劳的成果只有一半、
而非全部归他自己所有。但他们的这种动机比散工要强得多,后者对勤劳的成果毫不关心,
他感兴趣的事只是不被解雇。如果分益佃农不违反契约,是不会被撵走的,
所以他所具有的勤奋努力的动机比没有租地权的任何佃农( tenant-farmer)强烈。
分益佃农至少同他的东家有共同经营的关系,并且可以同后者平分共同的收益。
而且,他的永佃权是靠习惯保证的,因而他对土地颇为喜爱,也就是多少具有土地所有者的感情。
我在这里是假定这一半产品足以使他过舒适的生活,但实际上是否如此,
取决于(如果农业情况没有变化)土地细分的程度;而土地细分的程度又取决于人口原理的作用。
人口增长超过土地所能适当地供养的数量,或超过工业所能吸收的数量,
这种情况甚至对自耕农来说也是难以避免的,当然对分益佃农来说更是屡见不鲜。
然而,我们曾经说过,在自耕农制度下促使人们在这方面慎重从事的倾向,
在分益佃农制度下同样普遍。对 多自耕农来说,他们能否养活一家,是容易准确地计算出来的。
如果容易看出拥有全部产品的所有者(译者按:指自耕农)
能否靠提高生产在同样的生活水准下养活更多的人,则拥有一半产品的人(译者按:指分益佃农)
也能同样简单地做到这一点。分益佃农制度除具有自耕农制度所拥有的各种人口控制力以外,
似乎还具有另一种人口控制力,即在此时,地主可以拒绝同意土地的细分来发挥控制作用。
然而,我并不认为这种控制十分重要,因为农场即使不细分也可以负担过剩人口的生活,
而且,人口增长几乎总是使总产量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取得一半产品的地主是直接受益者,
只有劳动者受到烦扰。毫无疑问,地主最后会因劳动者贫困而倒霉,他们不得不贷款给劳动者,
特别是在歉收时节;对最终麻烦的这种预见,
对于重视未来安全更甚于眼前利益的地主可以产生有益的作用。

在法兰西,据说,有六分之五的土地,仍由对分佃农耕作。
地主常常指摘农民,不用主人的牲畜耕田,而用来拖车。因为,拖车的利润,
全部归于农民,耕田的利润,却须与地主平分。

有关各国分益佃农制度所起作用的例证

帕赛的看法是,因为地主可以索取的生产物在总产量中所占的比例过高,
法国农民在分益佃农制度下必然会陷于贫困,耕作也一定很糟;
只是在比较有利的气候条件下农民才能在某些土地(不算最肥沃的土地)
上种植生产费用较多而价值较高的农业生产物,
而在将这些土地的总产量的一半作为地租付给地主以后还有剩余(《论耕作制度》,第 35页)。
这只是对某一特定比例提出的反对意见。这种比例确实是常见的,
但并不反映这个制度的本质。

但是在法国,对于贵族免交直接税,政府将他们日益增加的苛捐杂税全部压在土地占用者的肩上。
杜尔哥曾将分益佃农的生活极为悲惨归咎于这些苛捐杂税,在某些情况下,
他们的生活状况是无比恶劣的,在利穆赞和安哥穆(他所管理的省份),按照杜尔哥的说法,
在扣除一切负担以后,剩下供每人全年消费之用的金额很少超过25到30里佛尔(20到24先令)。

我在前面描述的确实是一种灌溉良好、土地肥沃、四季常青的令人喜爱的农村;
那里的土地被分割成无数的小块,每块土地像菜园中的苗圃那样,种着各种各样的作物;
如上所述,每块土地都附有漂亮的房屋,它们为葡萄藤所覆盖,并饰有花卉。
但是,如果走进这些房屋,我们就会发现屋内缺乏各种生活上的便利设施,食桌简陋,穷相毕露。
在这里,夏托维奥或许无意识地将分益佃农的状况和其他国家的自耕农作了对比,
而正确的标准应当是将它和农业散工作比较。

阿瑟•扬说,“人家向我保证说,这些分益佃农(特别是在佛罗伦萨附近的)过得很舒服;
他们在假日穿得很好,并且不缺少奢侈品,如金银绸缎,吃得也不错,有足够的面包、葡萄酒和蔬菜。
在某些情况下这也许是事实,但总的说来事实却与此相反。
如果认为这些分益佃农依靠用一对耕牛就可以进行耕作的这种农场,
能够过得很舒服,这是很可笑的。分益佃农生活贫困的一个明显证据是,提供半数牲畜的地主,
常常还得借钱给分益佃农以使他们得以购买其余的半数牲畜。
……不住在城市近郊的分益佃农穷得连口粮也要向地主借。他们吃的是掺和着野豌豆的黑面包;
他们饮料称为aquarolle,是用一点点酒掺上大量的水制成的;
在星期天才有肉吃。他们的衣着十分粗劣。”

从一位旅行家得到的他们的食物质量差的印象,很难作出足以推翻上述实证的推论。
食物质量差往往是出于节约,而不是由于贫困。南方的人民并不特别喜爱奢华的饮宴。
所有阶级的食物都以蔬菜为主,欧洲大陆的农民不像英国的劳动者那样迷信白面包。
但是,按照西斯蒙第的说法,托斯卡纳农民的食物“是节制的,但食品很讲卫生,
品种也多种多样:基本食品是小麦粉做的棕色面包,但不掺和荻子和其他东西。
……确实,在天气不好的季节里,农夫特别需要热的食品。那时,农夫们一天只吃两顿饭,
上午10点吃'波仑达',到傍晚时分再吃面包、汤,还加一些小菜肴。
夏天,农夫吃3 顿饭,早上8点,下午1点,还有晚上1顿,但是,
他们只是在晚上才生火做饭,晚餐包括汤、一盘腌肉或干鱼,还有夹着面包一起吃的豆类或青菜。
肉类的量很少,因为对普通家庭来说,他们认为每人每年吃40磅也就足够了:
每个星期,他们在汤里放两次腌肉。星期天桌子上总有一盘新鲜肉,这块肉大约是1磅或1.5磅,
不管家庭人数多寡,这块肉也就足够一家吃的了。一般来说,托斯卡纳农民都有橄榄油使用,
它不仅用于照明,而且用来炒菜,用这种油炒的菜,滋味鲜美,富于营养。
午餐时,他们吃面包,再加奶油和水果;晚餐时吃面包再加生菜。
他们喝当地的质量不高的葡萄酒、用葡萄渣发酵后加水制成劣等带酸味的酒。
然而,他们也为打场,或为过节准备一些质量很好的葡萄酒。
对一个成年男子来说,每年大约要消费50瓶葡萄酸酒和5袋小麦(可制面包约1千磅)。

因为富裕的佃户觉得这不过是权宜之计,按常规办事,不注意零星地种。
但是,对分制佃农由于受过去经验的启发,热切想成为行家里手,由于对前途的信心,
他不仅想到自己,而且想到自己的子孙后代。因此,当他栽培橄榄树这种生长百年的树木时,
在低洼处修一条流水沟,以防止积水的危害,他也研究应该如何深翻地层。

废除分益佃农制度是否合乎需要?

分益佃农契约的不利之处在于,租地人所具有的勤奋努力的积极性,
比按固定的地租或按某种规则变动的地租同样永久地租种土地,
而可以得到他本人努力的全部利益的人要低一倍。
分益佃农制度在社会有迫切需要的地方自然会产生,我们不必急于推行;
但是,我们也不必仅仅因为先验地认为其有缺点就热切地想废除它。
如果这一制度在托斯卡纳的实际作用和著名权威西斯蒙第所描述的,在每一个细节上都完全一样;
又如人民的生活方式及其农场的规模多年来保持不变,并且仍然同西斯蒙第所说的情况一样;
那么,在改良农业的借口下试图采用货币地租和资本主义农场主的制度,
而扰乱这种远胜于欧洲大多数国家的农村福利状态,是令人懊丧的。
即令在分益佃农确实很穷、土地分得过细的地方,也不能认为这种变革肯定会成功。
农场的扩大和农业改良措施的采用,通常会减少用于土地的劳动者的数量;
如果工商业资本的增加不能为这些被排斥的人口提供就业机会,
或者如果没有荒地可供他们移居开垦,那么,工资将因竞争而下降,
他们作为散工所过的生活也许比当分益佃农更坏。

他们一心只想用租地农场主来代替分益佃农,而没有想一想如何将现有的分益佃农转变成租地农场主。
正如他所公正地指出的那样,如果不能使分益佃农积蓄金钱并拥有资金,这种转变就无法实现,
而要使分益佃农能够积蓄金钱、拥有资金,地主就得长期忍受收入的减少,
而不能希望收入有所增加(这通常就是那些人进行这种尝试的直接动机)。
如果这样的转变得以实现,而分益佃农的处境没有什么别的变化;
如果他们继续保持习惯保证使他们得到的其他一切权利,只是取消了地主要求得到一半生产物的权利,
而代之以支付适度的固定地租;那么,他们的处境自然会比现在好一些,
因为他们所进行的任何改良的成果现在都将全部(而不是一半)归其所有。
但即令如此,他们的利益也并非没有减少。因为分益佃农本身虽然不是资本家,
却有一个资本家当他的合伙人;至少就意大利而言,他们使用着相当大的一笔资本,
这从农场建筑物的精致可以得到证明;然而,当无需投入资金即可得到固定的货币收入时,
不可能再指望地主会同意拿他们的动产去冒农业经营的风险。
这样,纵使这种变革并未改革分益佃农事实上的永久使用权,
并且确实将他们变成了交免役税的自耕农,问题仍然会存在。
而如果我们假定分益佃农变成纯粹的承租人,地主可以任意夺佃,地租也因竞争而提高
(提到所有谋求生存的不幸的人所能提供或允诺的高度),
则分益佃农的地位所具有的用以防止其处境恶化的一切特质都将丧失,
他们将以目前的半地主地位下降,成为投标佃农。

论投标佃农

投标佃农制度的性质和作用

在投标租佃制度下,产品被分为两部分,即地租和劳动者的报酬;后者显然是由前者决定的。
劳动者所得到的只是地主所未取走的。劳动者的处境取决于地租的多寡,而地租是由竞争调节的,
因而它取决于土地供求之间的关系。对土地的需求取决于竞争者的数目,也就是全部农村人口。
因此,这种租佃制使人口法则直接对土地发生作用,不像在英国那样对资本发生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地租取决于人口和土地的比例。因为土地的数量是固定的,
而人口却可以无限制地增加,因而如果没有力量可以抑制人口增长,
对土地的竞争很快就会促使地租提高到某一最高点,超过这一点,劳动者就无法生存。
因此,投标租佃所造成的结果取决于人口增长受控制的程度,这种控制或者来源于习俗,
或者来自个人克制,或者来自饥荒和疾病。

要说投标租佃制度绝对不能使劳动阶级过上富裕生活,未免有点过于夸大。
假定在下述习惯于高生活水准的人们中实行这种制度,这种人除土地生产物由于技术提高而增加,
因而能够在生活不致感到不方便的情况下支付较高的地租以外,
除非在付过地租以后还留有许多生活费,否则就不会支付较高的地租,
其人口的适度增长也不致造成会引起竞争、从而促使地租提高的失业人口;
那么,这一耕作阶级就可以获得同在其他制度下租种土地的人们一样良好的报酬,
拥有同后者一样多的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然而,如果地租是可以任意决定的,
他们就不能享有托斯卡纳分益佃农从他们与土地的结合中得到的那种特别利益。
他们既不能利用他们东家的资金,也不会像永佃农那样肯花力气和动脑筋来弥补资金的不足。
相反,租地人的努力所造成的土地价值的提高只会使他在下一年或租约期满后支付更高的地租。
地主如果比较公正,见识也较高,也许不会利用竞争带给他们的好处;
地主们利用这种好处的程度也因人而异。
但是,指望整个阶级或整个集团都会采取有损于其直接的金钱利益的行动,那是肯定要落空的;
一个人在考虑是否要为比较遥远的未来作出目前的努力或牺牲时,
如果稍有努力或牺牲的成果可能被别人拿走的疑虑,他的判断就会受到影响;
因此,在这一问题上,疑虑和不确定性具有同样重大的影响力。
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唯一措施是建立一个惯例,保证同一使用者具有永久租佃权,
而且不经公众一致同意地租不得增加。

如果财富和人口固定不变,则地租一般也固定不变,由于地租经久不变,
人们有可能认为它是不可变动的。但是,财富和人口的一切增加,都有提高地租的倾向。
在分益佃农制度下,有一种已经确定的方式,它使地主一定能够参加生产物增加部分的分配。
而在投标佃农制度下,地主只能靠重订契约来做到这一点。
在一个不断进步的社会里,重订契约几乎总是对地主有利。
因此,地主的利益同“将地租变成一种固定的要求权”的习惯的发展显然是矛盾的。

人口过多的国家内,实行这一制度的必然结果是名义地租的产生

而投标佃农家庭,不论其本身如何审慎和自制,
其所负担的地租都有可能因其他家庭人口的增加而提高。
保护投标佃农使之避免这种弊害的唯一方法,
是使整个阶级普遍具有责任心和荣誉感这种有益的感情。
利用这个方法,他们是可以得到有力的保护的。如果这个阶级的日常生活水准很高,
则年轻人就不会同意缴纳过高的租金以使自己的生活状况比以前的承担人差;
或者像在某些国家实际看到的那样,在农场缺乏人手以前不结婚,这可能成为一般习惯。

投标佃农制度只能在农村劳动者的日常生活要求最低的地方找到。
在这些地方,只要他们不饿死,他们总要生儿育女。人口只受疾病和短命
(这是由于生活必需品短缺)的限制。爱尔兰最大部分农民的状况就是如此。
如果人们落到了这样的境地,(特别是自远古以来就是这样),他们要想从中解脱出来,
投标佃农制度就会成为他们几乎无法逾越的障碍。
在人们习惯于不到断炊的程度决不肯限制人口增长时,在他们只能靠土地获得生活必需品时,
一切有关地租数额的条款和协议都只是名义上的;
取得土地的竞争会使承租人答应承担他们力所不及的支付,他们在支付其所能支付的一切以后,
几乎总是仍有很多应当偿付的债务未付。

农民们大多拖欠一年地租,拖欠的原因自然是生活困难。
假如某一年他租入的土地的产量比往年高一些,或者他靠机遇得到了某些财产。
他的生活仍然不能过得舒适一点;他既不能吃得好些,也不能吃得多些。
他既不能添置家具,也不能为他的妻室儿女改善衣着。到手的财物必须交给地主。
偶然增加的收入只能使他拖欠的地租减少,因而得以推迟被迫退佃的日期。
但是,这正是他所殷切期望的。

这种名义地租是同勤勉、节俭或节制人口不协调的

如果他勤勉或慎重,由此得益的只是地主,如果他懒惰或放纵,受到损失的也是地主。
一个人的境遇与此相比更加缺乏劳动或自制的动机,是不可想象的。
自由人的积极性都消失了,激励奴隶劳动的各种因素却未具备。
他无所冀求,除了被夺佃以外也无所畏惧。对付夺佃的最后自卫手段是进行暴动。
洛克主义运动和白衫主义运动都是除日进值粥以外简直一无所有的人们
由于不能忍受仅有的一点食物也被夺走而采取的果断行动。

有一些自命不凡的大人先生,把爱尔兰产业的落后和爱尔兰人民缺乏改善处境的干劲,
归因于凯尔特族特有的懒散和漫不经心,对于有关人类的本性和生活的最重要问题抱有这样的见解,
这不是极大的讽刺吗?在一切避而不谈社会和道德对人类心理的影响的庸俗做法中,
最庸俗的是把行为和品格的多样性归因于天生的差别。

印度的租佃制度

虽然各地的习惯千差万别,而且实际上没有一种习惯能够违反统治者的意志而保存下来,
但在四邻之间总还有某种共同的规则,收租人不是和每一农民个别地商定租金,
而是按照当地通行的规则来确定人们的租金。这样,承租人具有某种所有权,
或者不管怎样可以永久占用的观念得以保持;而一种反常的状态也由此出现,
这就是,在租地农民可以永久佃耕的同时,地主具有任意提租的权力。

最初,英国人曾想消除这种租税的随意性,认为对政府的诛求加以一定的限制是十分重要的。

产生这种错误的原因是普通人的头脑没有能力思考同他们实际了解的社会关系根本不同的社会关系。
英国习惯于大农庄和大地主,所以英国统治者认为印度当然也应当如此。

他们没有考虑到,柴明达尔虽然负责收租,但不能保有这些租金;他只留下极小的部分,
其余全部解交政府。他们也没有考虑到,尽管柴明达尔支配着农民,
并且在很多方面对这些人行使专制的权力,但柴明达尔并不是把农民当作自己的佃户来支配
(不论这种佃户是地主可以任意解约的,还是根据契约租用土地的)。
农民的土地占用权也是世袭的;柴明达尔更换佃农是不合法的。
柴明达尔从农民手上拿去的每个法寻,都得入账。如果他从征收来的一切金额中,
在规定的收税报酬之外多拿一文钱,那就是欺诈行为。

任何制度的作用即令在同一国家也随同情况变化而发生变化,他们不很了解这一点,
因而自以为在孟加拉各省已造就了一批英国式的地主,
事实上他们只是造就了一批爱尔兰式的地主。新的土地贵族使一切希望都落了空。
他们没有做任何改进他们的庄园的事情,所做的一切都是自掘坟墓。
并没有像爱尔兰那样想方设法使地主避免自食恶果。

但在印度的大部分地区,直接耕作者还没有按固定的地租取得永佃权。
政府按照爱尔兰地主管理他的庄园的原则来管理土地,既不是根据竞争情况定租,
也不是根据耕作者允诺缴纳的数额索取地租,而是先由耕作者自行决定地租额,
而后由政府据以规定其所征收的地租额。在很多地区,一部分农民被认为是另一些人的佃户,
政府只向被认为是村庄的原住民或征服者的后裔的那些人(这种人往往很多)征收租税。
有时租金一年定一次,有时三五年定一次;但目前的政策是倾向于长期租种。
在印度北部各省,租借期已延长到30年。这种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
所得到的经验还不足以表明这种长期租种在农民的内心引起的改良动机,
其强度比永久租地差多少。不过,每年授田和短期租种这两种办法已肯定不适用。
只能说它们比起过去无限制的压榨好一点。

废除投标佃农制度的方法

爱尔兰投标佃农应当转变为自耕农

因为弊端是根源于这种土地租佃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除去害怕饿死以外,
人民的一切勤俭动机都被清除,国会所提出的解决办法甚至连这一点都加以消除,
而代之以给予他们申请救济的法律权利。对纠正弊害的原因,除空话以外什么也没有做,
虽然由于这种因循误事国库花掉了几千万镑。

国会采取了救济办法,但它只是促进人口增加,对生产却毫无刺激。

爱尔兰的土地,不 ,任何国家的土地,都属于该国人民所有。
称为地主的个人从道德和公正原则来说,都只有收取地租或得到地价作为补偿的权利。
对于土地本身,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问题是采取什么占用方式和耕作方式对当地的全体居民最有利。
当大多数居民因对他们及其祖先在这里过苦难生活的国家的公正原则感到绝望,
纷纷到别的大陆寻求他们在国内得不到的土地所有权时 ,
收租的地主也许会感到这对自己非常有利,
但是帝国的立法机关应该用另一种眼光来看待这种几百万人民的不得已而移居国外。
如果一个国家的居民由于政府没有为他们提供适于居住的地方而大批出国,
政府就应该受到批评和谴责。地主的合法权利所具有的金钱价值无须减少分文,
但是 ,爱尔兰的实际耕作者要求在爱尔兰做到在美国所做到的事情——耕者有其田,这是正当的。

散工的地位不会使缺乏远见、节俭和自制习惯的人们具有这一切。
如果爱尔兰农民普遍地变成靠工资生活的人,而人们的旧习惯和精神状态没有变化,
那么,我们所看到的只能是四五百万散工过着与过去投标佃农所过的生活同样不幸的生活;
即同样安分守己地过着苦日子,同样轻率地多生孩子,也许甚至同样无精打采地工作。
因为他们不会全体被解雇,即使被解雇,他们也可以靠济贫税过日子。
如果使他们成为自耕农,效果就大不一样。一个在勤劳和谨慎方面有许多东西要学习的民族—— 
在勤劳美德方面众所周知在欧洲居民中是最低的——要获得新生,
就必须以强有力的刺激激励这种美德,而这样的刺激目前无过于土地所有权。

大多数地主都会攫取眼前的金钱和权力。只要他们能找到急于向他们提供一切的投标佃农,
要靠他们从同情心出发克制这种非行是办不到的。

永久租地权对土地改良的刺激作用大于长期租约。这不仅是因为,长期租约,
不论其期限如何长,在期限届满以前,得经历各种各样的短期租借阶段,直到租约完全解除;
而且还有更根本的理由。道理也很简单,即令在纯经济学中也无需靠想象力来作解释。
“永久”的效力比“最长期”的效力大;即令租期长得足以把子女及其所关注的一切人都包括在内,
在他的精神境界高到公益(它也包括永久租地权)完全左右他的感情和欲求的程度以前,
他不会以同样的热情去努力提高所租土地的价值,因为他同这块土地的利害关系是遂年减弱的。
此外,如果永佃制像在欧洲所有国家那样成为土地所有权的普遍规则,则一种有限期的租种,
不管租期多长,肯定会被认为是不值得考虑和有失身份的事情,
因而人们不大会产生得到这种土地的热情,得到以后也不会对它怀有多少感搏。
但在一国实行投标佃农制度的时候,永久租地权问题变成次要的问题,
而限制地租则成为重大的问题。资本家经营农场是为了获得利润,而不是为了获得面包。
因此即令其所支付的地租由竞争决定,也不会有什么危险。劳动者所缴纳的地租却不能这样,
除非这些劳动者处在文明和进步的状态,这种状态任何地方的劳动者都还没有达到,
在这样的租佃制度下也是不容易达到的。农民的地租决不是可以任意决定的,
也决不是地主可以任意变动的,它绝对需要按惯例或法规固定下来。
在没有确立像托斯卡纳的分益佃农制度那样的互利习惯的地方,理性和经验表明地租宜由当局规定。
这样就把地租变成免役租,把租地农民变成自耕农。

办法之一是制定一种法规,规定任何开垦荒地的人都可以拥有那块土地,
只须缴纳等于荒地地价适度利息的免役租。当然,实行这一办法有一个必要条件,
这就是在需要开垦时强迫地主交出荒地(不属于观赏性质的)。
另一个权宜之计是尽可能多地收购要出售的土地,然后分成小块卖给农民。
这个办法是可以由个人协力实行的。为此,曾设想根据这些原则建立一个协会
(虽然这一尝试没有成功)。就所办到的而言,在英国曾经成功地建立了自由保有土地协会;
主要不是为了农业,而是为了选举。

这一问题的现状

更大的障碍是土地所有权的情况很复杂,因而土地常常无法细分到小买主力所能及的地步。
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采取更为根本的办法,
可是我担心不久就可以组织起来的众议院甚或不会有耐心来考虑此事。
设立一个产权登记处可以成功地使所有权问题简化;但在复杂情况实际存在的地方,
仅靠形式上的简化排除不了困难。只要目前地主享有的支配权没有缩小;
只要每个殖民者或立遗嘱者具有几乎无限的特权,完全可以按其自尊心、
支配欲或只是一时高兴来漫天要价;那么,在我看来,产权的登记就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弊病。
这种事情所造成的后果是奖励大规模的土地买卖—— 
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排斥大规模买卖以外的一切买卖。
显然,只要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自耕农制度的实验就无法公正地进行。
然而,我所叙述的各种事实想已非常明确地表明,在人民的心理上并不存在采用这一制度的任何障碍。

论工资

工资取决于对劳动的需求和供给,换句话说,取决于人口和资本

在英国,如果雇主充分利用竞争,劳动的报酬就会比现在低。
几乎没有一种劳动不是这样的。不过,在现在的社会情况下,必须认为竞争是工资的主要调节者,
习惯和个人的性格只起修正的作用,而且这种作用也比较小。

工资(当然是指一般的工资率),如果用于雇用工人的基金总额不增加,
或竞相受雇的人数不减少,是不可能上升的;反之,如果用于支付劳动报酬的基金总额不减少,
或领取报酬的工人人数不增加,是不可能下降的。

关于工资的若干通俗见解的检讨

例如,“营业好,工资就高”。这话是人们常说的。任何一种职业,在生意兴隆时,
对劳动的需求就比较迫切,所付工资也比较高。反之,在所谓“停滞”的时候,
工人被解雇,留下的工人的工资也得减少。但是,上述情况都有一个假定,
那就是资本不比过去增加,也不比过去减少。这当然是对的。
不过,这是具体现象中的一个复杂过程,它掩盖了一般原因的作用。
然而这与前面所说的原理并不矛盾。资本的所有者,如果不以其资本购买劳动,
而是闲置手头,那么这种资本,对工人来说,这时等于没有。
一切资本,由于营业情况的变动,有时会陷入这种状态。
一个制造商如果知道对其商品的需求已经减少,他是不会雇用工人去增加难以处置的库存商品的。
如果他不减少生产,而将自己的全部资本投入不能出售的商品,那么他至少不得不停业,
直到商品略能出售而有所收入为止。但是,谁都不认为这样的情况会长久继续下去。
如果他这样认为,那么他早就会将资本转到可以继续雇用工人的行业。
在资本暂时不使用的时候,劳动市场供给过剩,工资下跌。
但是,一旦需求恢复,或许生意比平时更为兴隆,
甚至使制造商销售商品的速度超过他所能生产的速度。于是,他的全部资本可以充分发挥效率,
如有可能,他还会借入资本(否则,这些资本将会流入其他行业)。
这时,在他的行业中,工资上升。现在假定,这样的景气或停滞,同时发生于所有的行业
(这种情况,严格说来,不是绝对没有的),那么,工资或者一起上升,或者一起下降。
但是,这些只是一时的变动。现在闲置着的资本,明年会大有用处;
反之,今年急需的资本,明年也许会堆满金库。因此,这些部门的工资就随之升降。
不过,一般的工资,其长期的变动,只是由于资本的增减,
即资本与劳动市场供给量相比较的增减。这里所谓资本,都是指可用于对劳动的支付的一切资金。

人们还认为,“物价涨,工资也涨气 因为物价上涨对生产者和商人都有好处,
所以他们就能对工人支付较多的工资。强烈的需求会使物价一时上涨,
从而引起一时的工资上升,这一点我已说过。但是物价上涨引起工资上升,
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有可能,即收入增加的商人,想增加储蓄和增加资本,
至少是增加对劳动的购买,所以提高工资。这是可能的。如果物价的上涨是直接降自天空,
或至少是来自国外,那么,这对劳动阶级是有好处的,这不是因为物价上涨本身的关系,
而是因为物价上涨引起资本增加。人们也许会说,如果物价的上涨是限制性的法规所引起的,
或者社会其他成员要以某种方式来补偿(他们用以支付的资金同过去一样,
并无变化),那么对劳动阶级也是有利的。但是,这种物价上涨,如果只对某一部分工人有利,
那只是因为另一部分工人作出了牺牲。这是因为,如果商人可因取得较高的代价而增加其储蓄,
或用其他方法增加对劳动的购买,那么,别人为了支付这种较高的价格,
其用于储蓄或用于购买劳动的资金,必然会在同样程度上减少。
上述两种情况,究竟哪一种对劳动市场的影响较大,则纯属偶然。
工资可能在价格上涨的行业暂时增加,而在其他行业则略为减少。
在这种情况下,引起人们注意的是这种现象的前半段,至于这种现象的后半段,
或者不为人们所注意,或者即使被注意,也不知其真正的因果关系。
再者,一部分工资的增加,也是不会持久的。这是因为,此时,这一行业商人们的利润虽然增加,
但他们自己的企业却未必有让他们已经增加的储蓄进行投资的余地。
他们增加的资本,恐将流向其他各种行业,
从而使其他各阶级原先由于储蓄减少而引起的对劳动需求的减少得到弥补。

还有一种见解是人们常有的,即工资(当然是货币工资)随着粮食价格的变动而变动,
粮价涨,工资也涨,粮价跌,工资也跌。这种见解,在我看来,只有一部分是正确的,
而且即使是正确的部分,工资对于“资本与劳动的比率”的依存关系的法则,是不会改变的。

因为在粮食缺乏的时候,人们为了找工作,总是进行比较激烈的竞争。
结果使劳动价格降低。但是,如果粮价的涨跌带有持久的性质,而且是能预先知道的,
那就会影响工资。第一(这是常有的),如果工人只能勉强维持其本身的劳动能力,
并养活通常数量的孩子,但粮价持久上涨而工资并不随之增加,那么孩子过早死亡的数量将随着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工资最后是增加的,但其原因,是人口的数量比粮价低廉时减少了。
第二,即使工资足够高,粮食涨价不会使工人及其家庭丧失生活必需品,即使从物质上说,
他们经得起经济状况的恶化,但他们也许不肯降低其生活水平。
他们也许具有过舒适生活的习惯,而且认为这是生活的必需,一旦这种必需难于满足,
他们就会进一步抑制其人口的增殖力。因此,工资不是随死亡人数的增加而上升,
而是随出生人数的减少而上升。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迟至大约30年之后,
工资总会增加到与粮价相适应的程度。李嘉图认为,这两种情况是包括一切的。
他假定任何地方都有一种最低工资率。这或是从物质上使人口得以维持的最低工资率,
或是人民借以维持人口的最低工资率。他假定,一般的工资率总是与此最低限度相接近的,
既不能长期低于此最低限度,超过人口增长率下降表面化所需要的时间,
也不能长期持续地高于此最低限度。这个假定,从抽象科学的目的来说,
是包含完全可以承认的真理的。李嘉图由此得出的结论是,
从长期来看,工资是与粮价同期涨落的。

经验表明,在粮食价格低廉而就业充分的时期,结婚的人数总是大为增加。
因此,对于认为谷物法的废止(只把它看作一个工人问题)
或者其他任何使工人的状况只有很少改善的计划(有的计划总是那样时髦)具有很大重要性的说法,
我是不能赞成的。对工人影响极小的事情,在他们的习惯和要求上,不会留下永久的印记,
他们很快就会恢复到过去的状况。如果对工人发生作用的一时的原因要产生长久的利益,
就必须足以使他们的生活状况发生巨大的变化-----一种将在许多年都能感觉到的变化,
虽然这种变化可能会在一代人的时间内,对于人口的增加给以某种刺激。
的确,当生活的改善具有这样显著的特性,
并且在已经习惯于过去改善了的舒适生活的一代人长大的时候,
这新的一代在人口方面的习惯是在一种较高的最低限度的基础上形成的,
故其生活状况的改善是永续的。关于这一点,最明显的例子是大革命以后的法国。
当时,法国的大多数人,顷刻之间,由悲惨的生活提升到独立和比较舒适的生活;
而其直接的结果是,虽然有战争的破坏,人口仍以空前的速度增长,其原因,
部分是由于已经改善的生活条件使许多孩子生长成人
(这些孩子,如果生活状况没有改善,早已夭折),
部分是由于出生人数增加。但是,此后一代人是在生活习惯大有变化的情况下成长的。
当时法国虽然处于空前繁荣的状态,但其每年的出生人数几乎没有变动,人口的增加是极端缓慢的。

自1715年至1765年这不平常的50年间,英格兰工人的生活水平也有类似的改善,
虽然其改善的程度有所不同。那 50年间的特征是少有的连续丰收(在这整个时期,
确实的荒年不超过5 年),那个时期的小麦平均价格比前半个世纪低得多。
依照马尔萨斯的说法,按 1720年前的60年间平均计算,工人的每月收入只能购买小麦2/3配克,
但自1720年至1750年则可买到1 配克。

劳动阶级的状况得到如此显著的改善,虽然是出于偶然的好年景,
但因为持续30年以上,故有充分的时间可使劳动阶级的生活习惯发生变化。

少数情况以外,高工资是以限制人口为前提的

对劳动阶级来说,重要的不是积累或生产的绝对量,甚至不是在工人中分配的资金数量,
而是这些资金与参加分配的人数之比。要改善这一阶级的状况,除变更这一比例,
使之对他们有利以外,别无他法。因此,每一项为工人谋利益的计划,
如果不以此为基础,则从长远的目的来说,都是骗人的。

不论是谁,只要能够成长,总能找到工作,决不会使劳动市场供给过剩。
在这些国家里,每个工人家庭都有丰富的生活必需品,而且也有许多便利品和若干奢侈品。
除非因为个人的不检点,或实际缺乏劳动的能力,
否则,他们是不会贫困的,是无需依赖别人的。

工资如不下跌,利润必将减少;利润一旦减少,资本的增加就慢下来。
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工资即使不下跌,粮食的价格(后面将有详细的说明)也必然会上涨。
这同工资下跌是一样的。

限制人口增长的主要原因(按照马尔萨斯先生的说法),是预防性的抑制,而不是积极的抑制。
但我认为,全部或大部分由雇佣劳动者组成、不能指望改变自己命运的劳动阶级,
很少会谨慎明智地独自采取这种预防性的措施。例如,在英格兰,
说大部分农业劳动者会对人口实行什么谨慎明智的限制,那是不可思议的。
他们一般都尽可能地早婚,而且尽可能地多生孩子,犹如当初移居美国的移民一样。
他们在现行的济贫法颁布前的30年间,就已受到一种最直接的、不顾后果的奖励,
即一个人在失业的时候,不但随时能以简单的条件得到生活上的帮助,而且即使在就业的时候,
每周也可从教区领到与他们的孩子数量成比例的津贴(这是极普遍的);
至于家庭人口较多的已婚者,则按照一种权宜之计,可以比未婚者优先受雇;
这种奖励人口的办法,现在还在实行。农业劳动者在这种奖励之下,养成了漫不经心的习惯。
这容习惯,对于没有教养的人是颇为适宜的,所以,不问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即使在这些原因消失之后,在一般情况下,还会长期地存在下去。
在社会上,甚至在那单纯的表面运动不能到达的深处,有许多新的因素在起作用,
因此,某种主张,可能今天是正确的,但是几年以后就必须大加修正。

人口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是由法律规定的

驻慕尼黑的公使说:“该国贫民所以这样少,最主要的原因是,
非经证明男女双方已具有适当的生存手段,法律禁止他们结婚,而且,
这一法规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是被严格遵守的。
正因为如此,它对巴伐利亚的人口增长缓慢产生了显著的影响。
巴伐利亚的人口,就其对土地的比例来说,是很少的,但其最好的效果,
是使人们避免极端贫困及由此产生的悲惨生活。”

在吕贝克,“贫民结婚被延迟的原因有二:第一,男子如果要结婚,
必须先证明自己有正式的服务机关和工作岗位,并能养活妻子:
第二,必须成为一个市民,而且要有市民军制服(这总共需要4镑左右的费用)
在法兰克福,“政府对于结婚年龄虽无规定,但必须证明能够谋生,才允许结婚。”

凯先生说:“瑞士人民根据自己的经验深深懂得,推迟子女的结婚时间,对其子女是大有好处的。
因此,在最民主的四五个州,其由普选产生的州议会(请注意是选举产生的),
制定了一种法律,规定所有的年轻人,
如果未向其所在地区的官吏证明其有供养家庭的能力而擅自结婚,都要处以巨额的罚金。
在卢塞恩、阿尔戈维、下沃尔登,我相信还有圣加尔、施魏兹和乌里,
这种法律已经实行多年。

人口的限制在其他情况下是特殊习惯的结果

西斯蒙第说:“每个行会中的师傅人数是固定的,只有师傅可以开店,可以自行买卖。
每个师傅只能带一定数量的徒弟。在某些行会里,一个师傅只能带一个徒弟。
每个师傅还可以雇用数量有限的工人,这种工人叫做伙计或满师职工。
在每个师傅只能带一个徒弟的行业里,他也只能雇用一个或最多不超过两个满师职工。
除了徒弟、满师职工或师傅之外,任何人都不能从事买卖或手工业。徒弟没有满师,
不能成为满师职工,同样,满师职工必须工作满期,而且经过行会的监督评定,
认为已在其行业中完成了被指定的工作,否则不能升为师傅。
由此可知,这种组织的招工权完全属于师傅。只有师傅才可招收徒弟,师傅也可以拒绝招收任何徒弟。
于是,他们招收徒弟时,往往要索取很高的报酬。因此,一个年轻人,
如果事先没有筹集到当一个徒弟所必须支付的款项和当徒弟期间的生活费用
(因为在这四五年或七年学徒期间,他的劳动全归师傅所有),他是无法进入一个行业做事的。
徒弟在满师之前对师傅的依赖是完全彻底的,师傅可以凭自己的意志,
甚至可以毫无理由地对徒弟关闭这一收入颇多的职业之门。徒弟升为满师职工之后,
就略有自由了,他可以任意选择师傅,也可从一个师傅转到另一个师傅。
由于要升为满师职工必须经过徒弟阶段,
所以满师职工现在就开始利用他辛辛苦苦得来的独占地位来获得利益。
对于只允许他做而不允许别人做的工作,他几乎完全有把握得到较高的报酬。
但是,他要升为师傅,还得经过行会的许可。所以他并不以为他自己的地位已有保证。
一般地说,在他升为师傅之前,他是不会结婚的。

根据几乎所有行会的规章,任何人在25岁以前不能升为师傅;
而且,如果他自己没有资本,没有足够的积蓄,那么,他当满师职工的时间要长得多。
某些(恐怕是大部分)职工是一辈子当满师职工的。
但是,他们在升为师傅之前就结婚的例子简直是没有的。
这是因为,即使他们自己不谨慎明智而妄想结婚,
也没有一个父亲肯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一个没有地位的男子。

只要没有空缺,青年们就知道不可能找到职业,也就不会结婚。在坎伯兰和威斯特摩兰,
这种惯例至今仍然存在,不过期限不是1年 ,而是半年。
故可推想,似乎也产生了与挪威同样的结果。

适度的人口限制是劳动阶级的唯一保障

这些地方的劳动者,家庭人口多,而且即使在充分就业的时候,其每周的工资也只有8 -9先令,
所以有时就成为公众同情的对象。然而,只是同情是不够的,
现在已经到了认清实情而采取有效措施的时候。

不幸的是,人们在讨论这些问题的时候,往往不用良知,而是只凭感情。
人们固然往往对于贫民的困境逐渐加深同情,认为贫民有受到别人救济的权利,
同时都几乎普遍地不愿正视贫民处境的真实困难,
根本不愿注意他们物质生活的改善所应具备的各种条件。
关于劳动者生活状况的讨论,关于劳动者悲惨状态的感叹,对于对此漠不关心者的谴责,
以及想要改善这种状况的各种计划,在世界各国和各个时期,都没有像现在那样普遍。
但是,这些论客无形中都忽视了工资的法则,或称之为“狠心的马尔萨斯主义”,把它抛在一边。
但是,告诉人们可以多生孩子(孩子出生后肯定是可怜的,大部分将会堕落),
比告诉人们不要生这样的孩子更为“狠心气另外,人们虽然认为反对生育是残酷的,
但是他们忘记了这种生育的行为既是当事者“对动物本能的屈从",
又是当事者“令人厌恶的权力滥用“。

半野蛮状态的人类具有野蛮人共有的怠惰与寡欲,在他们未脱离半野蛮状态的时候,是不宜限制人口的。
当时人类的心理必须有物资缺乏的压力,才能够刺激其劳动与创造力,
从而完成过去人类生存方式上所有变革中的最大变革。
正是因为这种变革,才使近代产业生活战胜了狩猎、牧畜和军事(或掠夺)的社会状态。
同奴隶制度也起作用一样,物资缺乏在当时也起作用。而在当今世界的某些角落,
即使有了比较文明的社会伸手援助,这种物资缺乏也许仍会起作用。
但是,在欧洲,如果说以前曾经有过这样的时代,
即贫困的生活使人们变成较好的劳动者或较文明的人的时代,
那么现在它早已不再存在了。相反,如果农业劳动者的生活比较富裕,
那么他们显然会更有效地劳动,并且成为更好的公民。因此,我要问,他们的人数如果减少了,
他们的工资是否会高一些?这就是现在唯一的问题。

有些作者曾说,人口的增加有快于粮食增加的倾向。
这种主张的原意是,人口如果未受死亡或谨慎明智行为的限制,
那么,在多数情况下,其增长快于粮食。在这个意义上,这是不错的。
但因这些限制,在不同的时候和不同的地方,其发生作用的力量是不同的,
所以把这些著述家的话解释为人口的增加总是快于粮食的增加,
结果是人民越来越贫困,这也未尝不可。
按照上面这样的解释,反过来说也是对的,即社会越文明,谨慎明智的限制力就越强,
人口的增长速度(与粮食相比较)就越缓慢。如果认为,在任何进步的社会里,
人口的增加有快于粮食的增加或者其速度与粮食相同的倾向,那么,这样的主张是错误的。

论补偿低工资的一般方法

法律或习惯决定工资的最低限额,并保证就业

有的人似乎以为,竞争的效果是没有任何限度的,销售者的竞争会使价格下跌,
工人的竞争会使工资下跌,一直跌到零或某个不能确定的最低限度。
但是,这完全是无稽之谈。货物的价格,由于竞争的关系,
只是下跌到出现足够的购买者来买走这些货物为止。而工资由于竞争的关系,
只是下跌到全部工人都能参加工资基金的分配为止。如果工资跌到这一限度之下,
一部分资本就会因工人的不足而被闲置起来,反而在资本家方面形成竞争,使工资上涨。

有一种流行的看法认为,使所有的穷人就业是富人或国家的义务。
换句话说,一般认为,如果舆论在道德上的影响,不能说服富人从他们的消费中节省足够的钱财,
使所有的穷人都得到工资合理的工作,国家就有义务用地方税或捐款来达到这一目的。
这样,劳动与工资基金之间的比例的变动势必对工人有利,
这不是靠限制人口,而是靠增加资本。

这种最低工资限额及就业保证,其必要的条件是用法律限制人口

在所谓公共利益中,最重要的是人民的生存。
因为任何人对自己的出生都没有责任,所以,为了使现在已生存的所有的人都得到充分的物品,
即使要那些持有多余物品的人牺牲一些金钱,这也是应该的,不能说是太大的牺牲。

但是,人们要求已经从事生产与积累的人节制消费,
除非他们不但对目前生存的所有的人提供了衣食,
而且对他们和他们的子孙任意生育的所有的人提供了衣食。
这与以上所说的,是完全不同的问题。如果人们承认这种义务,并以此为行动的依据,
那么,对于人口的一切限制(积极的和预防的)都将废除。
结果,将无法阻止人口以最快的速度增长。由于资本的自然增长至少不会比过去快,
因此,资本愈益不足。为了弥补这种不足,不能不以同样的速度增加税收。
当然,还会力图迫使一些人劳动,不劳动,就不供养他们。
但经验已表明从那些接受公家救济的人那里可得到什么样的劳动。
他们不是因为工作而得到报酬,而是为了报酬去寻求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肯定没有效率。要使不能解雇的散工认真劳动,只能借助皮鞭的力量。

如果人口的增长速度不变,而生产的增长速度减慢,剩余的粮食就将全部丧失。
用以支持穷人生活的税收,将吸收一国的全部收入,最后终将使支付者与收受者融为一体。
此时,由于死亡或谨慎明智的人口限制,已经再也不能延缓,而必然会突然地立即发挥其作用。
在这期间,把人类置于蚁巢或海狸群之上的一切事物,都将被毁灭。

这种后果,那些有名望的著述家已在其著名的而且我们容易看到的著作中一再明白地指出。
所以,对一部分有教养的人来说,忽视这种后果,是不可原谅的。
以公众教师自命的人,忽视并且默默地放弃对这种后果的考虑,而对工资和济贫法高谈阔论,
似乎不认为这些问题可以反驳,而认为这些问题并不存在,所以他们更是大损信誉。

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我们认为这是对的。但是,谁也没有权利生出孩子让别人去抚养。
打算坚持前一种权利的人,必须完全放弃关于后一种权利的一切主张。
如果有人没有别人的帮助甚至连自己都养活不了,那么,帮助他的人就有权对他说:
我不打算抚养你所生的孩子。但是,有许多著述家和演说家,
包括许多炫耀自己具有高尚情感的人,他们对生活的看法真是如此粗俗,
以致认为无法阻止贫民在贫民习艺所内生育世袭的贫民。

但是,一面让穷人自己维持生活,一面让人口自由增加,这样做是不可能不受惩罚的。

在慈善或就业的名义下,慷慨地给人民以财物,
而不设法使谨慎明智的动机强有力地在他们身上起作用,这种做法是浪费对人类有益的财物,
而不能达到任何目的。如果人民的生活状况明显地依存于人口的多少,那么,
人民的最大的、长久的利益可以通过付出某种代价来取得,
即为了改善当代人的物质福利和改善他们孩子的习惯而不惜作出任何牺牲。
但是,如果不是让人们通过对自己的控制来决定工资,
而是按照法律或社会感情保证他们得到一定的报偿,那么,不论你使他们的生活怎样安逸,
也不足以使其本人及其子孙认识到,这样的生活水平需要以自己的节制来保持,
而只会使他们愤慨地要求你继续保障他们自己和他们子孙的生活。

伊丽莎白第43年公布的著名条例,就曾确定由政府向所有生活穷困的强壮者提供工作和工资。
如果这一条例已经完全实施,而负责救济的行政人员又毫不设法抵消其自然的倾向,
那么,毫无疑问,这个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净生产物,现今都已被济贫税吸收。

社会成员的祸福无须听凭命运来摆布;
社会不仅能够而且应当保证其所属的任何个人不致极端穷困;即使有不能自己养活自己的人,
只要他们限制放肆,他们就不会遭受肉体上的困苦,不必担心遭受这种困苦。

用以补足工资的各种津贴

工资率的最低限额只有一种,不是人们能够赖以为生的最低限额,
就是人们愿意赖以为生的最低限额。我们假定它是每周7先令。
现在某教区当局因这份工资微薄得可怜而感到震惊,于是以慈悲的心肠把它补足到10先令。
可是,工人拿惯了 7 先令,尽管他们也乐意多拿一些,但事实证明,他们宁愿靠7先令维持生活,
而不愿限制其增殖人口的本能。工人的习惯,将不因教区给予补助金而看所改善。
他们从教区拿到3先令,尽管因此人口大为增加,而使工资降到4 先令,
但仍能过同过去的生活水平一样的生活。所以,他们也许不用等到人口增加,
其工资就会降到4先令,贫民习艺所里的失业工人,足以造成这样的后果。

当工人只靠工资生活时,工资在事实上有一个最低限额。如果工资低于维持人口所必需的最低水平,
那么,人口的减少会使工资至少恢复到原来的最低水平。
但是,如果工资的不足部分是靠所有能够捐献的人勉强捐款来补足的话,
工资就可能降到饥饿线以下,甚至降到接近零。这一可悲的制度,
不但使人口中的失业部分贫民化,而且使人口全部贫民化。

租地分配制度

用税收所得的资金来弥补工资的不足,与用净增国家总产量的办法来弥补工资的不足,
两者之间大不相同,这是无可怀疑的。用促使工人自己勤劳的办法去帮助工人,
与以促使工人变得无忧无虑和游手好闲的方式给予补助,两者之间也不相同。
从这两点来看,租地分配确实比教区的津贴要好。不过,从对工资与人口的
影响来看,我看不出这两种方法有什么重大的差别。所有各种工资补贴,
只要不引起劳动阶级的思想和要求的变化,
只要在满足工人自身的本能方面和改善工人及其家属的生活方面,
工人所创造的相对价值没有变化,都会使工人所得的报酬减少,
因而最终会使劳动价格(指其总额)下跌。但是,要想使租地分配制度对工人产生这样的变化,
我认为是不可能的。有时我们所说,土地的占有,能使工人顾及未来。
地产确实能起这样的作用。对于条件固定不变的和永久租借使用的土地的占有,
与拥有地产一样,也能起这样的作用。但是,只是每年租借土地,决不会产生这样的效果。
土地的占有,曾使爱尔兰人顾及未来吗?

工人有了分配的租地,会使他们的行为和生活状况发生有益的变化,这样的证言确实很多,
我不想去怀疑它。但是,只有当占有这种租地的人为数不多时,才能产生这样的效果。
这些为数不多的人是一个特权阶级,他们具有普通水准以上的地位,不愿丧失这种地位。
而且,毫无疑问,这些人几乎本来就是一个经过选拔的阶级,
即由劳动人民中的最佳样板构成的阶级。但是,那些最能谨慎明智地控制生育的人,
因为有了这种制度而变得容易结婚和生孩子了,这是这种制度的短处。

有两种人,一种是依靠工资生活,把土地作为额外收入来源,
另一种是在必要时能完全依靠土地谋生,出去当雇佣工人只是为了生活得更富裕些。
这两种人的地位是大不相同的。当没有人被迫出卖其劳动的时候,工资将会提高。
“自己拥有某种财产可以使他为自己劳动的人们,为了节省,经常以马铃薯和玉米充饥。
但是,如果工资收入不能为他们提供比马铃薯和玉米更好的食物,
他们是不会为了工资而出卖自己的劳动的。我们在欧洲大陆旅行的时候,
听说那里的日工资率非常高,而粮食却既丰富又低廉,常常为之一惊。
在欧洲大陆的许多地方,土地所有权分散在广大的人民中间,人们既无出外工作的必要,
也无出外工作的想法。所以,外出当短工的人很少,短工的工资与粮价相比显得很高。”
在欧洲大陆的某些地方,甚至住在城市里的人们,
也几乎没有一个人是专靠其表面上的职业维持生活的。
正因为如此,这些人的劳动价格很高,他们对是否被雇漠不关心。
不过,如果他们的土地或其他的收入来源只向他们提供一小部分的生活费,
使他们必须为了工资而向供给过剩的市场出卖其劳动,则其结果就将大不相同。

这种利益的产生,不是由于给了工人什么,而是由于鼓励工人去取得什么。

救济低工资的各种方法,如果不是通过人民的意志和习惯而发生作用,都是没有效果的。
如果人民的意志和习惯并不随之改变,任何一种方法,即使在改善赤贫者的生活状况上一时获得成功,
也会使过去限制人口增长的办法不知不觉地失去作用。
因此,任何一种方法,只有当税收能使资本以同样的速度增加时,才能继续起作用。
但是,这一过程是不可能长久的。这一过程一旦停止,一个国家所留下来的,
是最贫困阶级人数的增加和最贫困阶级以外人数所占比例的减少。
或者,如果这一过程持续的时间很长,这个比例就会等于零。
这是因为,既取消对人口的自然限制、又无任何其他的限制作为替代的一切社会措施,
“最终必将造成这样的局面”。

再论补偿低工资的方法

人口问题舆论的有害方向

贫困同许多社会弊害一样,是由于人们不做适当的考虑,听凭其动物的好色本能发挥作用而造成的。
然而,社会是可以存在的,因为人毕竟不是没有理性的动物。
所谓文明,就其任何方面来说,都是对动物本能的斗争。

不论宗教、道德还是政治,无不竞相奖励结婚,而对于已婚者,则奖励其生育(种的繁殖)。

有谁会因为这种放纵(随便生孩子)使他本人和靠他供养的人遭到某些灾难,
而受到最轻微的指责,或者反过来说,不会得到同情和帮助呢? 
一个被所有的自称为道德家的人反对和轻视的酗酒的男子,
在他向好心人请求帮助时所用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家庭人口多,无法养活。

只要人们的感情不把多生孩子同醉酒或其他纵欲一样看待,就不能指望在道德上有所改善。
但是,当贵族和教士首先树立这种纵欲的榜样时,怎能对穷人提出什么希望呢?

希望改善的根据

不过,慈善的人们具有人类的弱点,如果无人恳求他们行善,则往往会私自深为不满。
从这些人那里经常能听到一种基调,即,世上之有贫民,是出于上帝的意旨。
此外,凡是具有为社会的某种目的尽力的有积极性的人,都已实现了其所最喜欢的某种改革。
他们认为,如果承认这一伟大的(人口)原理,就会使他们的改革相形失色。
他们废止了谷物法,减轻了税收,发行了小额纸币,
实施了宪章,恢复或废除了教会,废止了寡头政治。
他们把认为任何事情都重要而只有他们的事情不重要的人都当作敌人,因此,
自从人口理论发表以来,人们对它的议论,有十分之九总是表示反对,
剩下的十分之一有如“马耳东风”,而它在工人中间则远未普及
(工人可能是最不愿意接受人口理论的)。这些都是不足为奇的。

一般地说,使劳动市场不景气的,决不是他自己生出来的孩子。这的确是不错的。
但是,一个士兵的逃跑,并不会使一个战役失败,这也是不错的。
因此,必须考虑的,不是使每一个士兵都留在队伍里,而是要考虑到,
如果很多人都逃跑,显然每个人都会遭到不幸。

第一,从局部来看,其作用比较容易看清楚;第二,熟练技工与普通工人相比,
其智力较高,而且习惯于协作和观察其行业的全面情况,故对他们的集团利益有较多的了解;
第三,也是最后一个理由,是他们的生活最好,他们储备的物品最多,所以他们也最深谋远虑。

然而,劳动阶级中的绝大多数人迄今仍做不到这一点。这或者是因为他们的智力处于尚未开发的状态,
或者是由于他们贫困,这种贫困使他们既不怕生活更加恶化,也不希望生活有丝毫改善。
所以,他们不关心本身行为的后果,不考虑未来。

改善劳动人民习惯的两种相互有关的方法之一——教育

对人民群众进行一切智力训练,其目的必须是使他们增加常识,
使他们能对其周围的环境作出切实可靠的判断。这是教育据以建立的不可缺少的基础工程。
除此以外,一切其他的内容,都属于对智力的装饰。教育首先要有目的,
这种目的一经确定而被人们承认,要决定教什么和怎样教,就毫不困难了。

没有尝过富裕生活滋味的人,是不容易知道富裕生活的价值的。
或者说,总是生活在贫困之中,因而不顾一切的人,是不容易感觉到生活朝不保夕的苦恼的。
就个人来说,往往有以奋斗求安乐生活的,但就全体人民来说,最多只能希望其勉强维持生活。
要改进大多数不熟练短工的习惯和需要是困难的,而且不能很快见效,
除非设法使所有这些工人的生活都提高到相当富裕的程度,
并且能维持到新的一代人成长起来为止。

改善劳动人民习惯的两种相互有关的方法之二——通过国外和国内的殖民(移民),予以大规模的直接救济

获得这样一份小地产的欲望,或许会像在欧洲大陆那样,成为谨慎明智和节约的一种诱因,
对全部劳动人口发生影响。于是,在一部分雇佣工人中间产生了大有必要的中间阶级,
即介于雇佣工人与雇主之间的中间阶级。这使工人得到两重利益,即,
他们既能达到所希望的目的,又能得到可效法的样板。
这样的结果,是有充分的理由可以预期的。

但是,实行上述这两种补偿方法,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不仅要使国内全部雇佣工人获得工作,
而且应使他们现在的工资增加到足以使他们过他们从未享受过的富裕而独立的生活,
并在这种生活条件下养育子女。否则,上述补偿方法,不管实行哪一种,或两种同时实行,
都不会有什么效果。如果目的是提高人民的永久性的生活水平,那么,采取小规模的手段,
不但不能产生小规模的效果,而且会全无效果。
如果不能使整个一代人像习惯于过现在的贫困生活那样习惯于过富裕生活,
就等于什么事情也没有做。而且,软弱无力的权宜做法,只是消耗资源而已。

现代人们的进取心,已经扩大到人类活动的许多部门,在每一个部门,
从最低级的物质方面到最高级的道德或智力方面,都提出了促进公共利益的各种建议。
这些建议,都被人们几乎不带偏见地听取,并且存在很好的机会得到大家了解和公正的考虑。
这在英国的历史上是从所未有的。

论工资因职业而异

工资因各种职业的引诱力不同而不同

屠户的职业既粗蛮又讨厌,但在许多地方,他们的利得比大部分其他普通职业多。
刽子手的职业是最令人嫌恶的职业,可是,与其工作量相比,
他的报酬比任何普通职业都多。

真正费力和真正讨厌的劳动所能挣到的钱,不但不比其他的劳动多,
而且几乎比其他任何一种劳动都少,因为只有那些没有选择余地的人,才做这种工作。
如果一般劳动市场的情况良好,那就会产生另外一种结果。如果工人的总数不是多于、
而是少于所需要的就业人数,那么一般令人厌恶的工作就不会有人去做,除非其报酬比通常的工资高。
但是,如果劳动的供给大大超过对劳动的需求,因而对于能否找到工作完全没有把握
(如果有人给予工作,不论条件如何,都是一种恩惠),那么,情况就会完全相反。
好的工人,即谁都想要雇用的工人,往往能够选择职业。不好的工人就不能选择职业。
职业越是令人厌恶,其报酬必然越低,因为这类职业总是落在这样一些人的身上,
他们最无依靠,最不受人尊重,他们或是由于极端贫困,或是由于缺少技能和教育,
因而找不到其他任何职业。

例如,送子学做鞋匠,无疑他能学会制鞋的技术;但若送子学法律,
那么精通法律并能靠法律吃饭的可能性至少是20对就1。就完全公平的彩票说,
中彩者应得到落彩者所失的全部。就成功者1人而不成功者20人的职业说,
这成功的1人,应享有不成功的20人应得而不能得的全部。
所以,大概要到将近40岁时才能从职业取得一些收益的律师,
其所得报酬应不仅足以补偿他自己所受教育所花的那么多时间和那么大费用,
而且足以补偿那些全无所得的20多人的教育时间与费用。
尽管律师所收的费用有时显得过高,但他的真正报酬必不止此。
计算一下,某一地方的鞋匠或织工这类普通工人一年间可能收入的总额和他们一年间可能支出的总额,
你就会知道,他们的收入一般多于支出。如果你用同样的方法,
总计各律师及各法学协会见习律师的支出与收入,你就会知道,即使你尽量提高他们年收入的估计,
并尽量减低他们年支出的估计,他们的年收入,只等于年支出的极小部分。

在下层阶级中间,慈母往往不愿把儿子送入海港城市的学校读书,害怕儿子看到海船,
并受水手的谈话和冒险事迹的引诱,去参加海洋生活。在遥远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
并不使我们有所畏惧,因为我们可望凭自己的勇敢与机智来摆脱危险,
因此不会提高这类职业的劳动工资。至于勇敢与机智不能有所用的职业情形就两样了。
而非常不卫生的职业的劳动工资总是特别丰厚。不卫生乃是一种不愉快,
而它对劳动工资所生的影响应归入不愉快那个总项目。

由自然的垄断产生的工资差别

如果所有的工人都是值得信任的,那就无须给予金匠额外的报酬作为信任的代价了。
因为其所需的诚实是超过一般程度的,所以那些被认为具备这种条件的人,
就能利用其特殊的地位,按其稀罕程度,相应地获得较高的报酬。

有些职业所需的学习时间比其他职业长得多,其修业过程中所需的费用也大得多。
因此,正如亚当•斯密所说,这种职业得到较多的报酬是有其内在的理由的。
如果一个职工,在他能有多少收入之前,为了学会工作,必须花若干年的时间,
在他能相当熟练地进行操作之前,还必须再花若干年的时间,那么,他最后一定希望,
他的收入足以偿付所有这些过去劳动的工资(包括推迟这种偿付的补偿)和受教育期间所支出的费用。
因此,他的工资,除通常数额以外,在其一生可能劳动的时间内,
每年还必须包括足以偿付上述那些款项的金额,以及按照普通利润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非熟练工人只付出学习其职业的繁劳就可与熟练工人竞争,那么,
其与熟练工人的工资差额,当不超过补偿这种繁劳的普通工资额。
但在事实上,工人学习业务,即使费用不多,总还需要一个教学过程,
而且工人必须用其他财源来维持其相当长时间的生活费用。
这就排除了大多数工人(不论在什么地方)参加任何这样一类竞争的可能性。
直到最近,甚至只要求有初等教育水平(会认字和写字)的职业,仍然只能从部分阶层中招募人员;
大多数人完全没有接受这种教育的机会。因此,这种工作的报酬比通常的劳动报酬要高得多。
但是,自从很多人都会认字和写字以来,那些要求有初等教育水平的工作,
其竞争者增加得令人难以置信,因而其垄断价格大为下跌。然而,这里仍有很大的差别,
不是竞争的原理所能说明的。一个只能机械地从事抄写工作的办事员,
如果拿到相当于一个砌砖工的工资,那么,他的所得就超过了他单纯劳动的价值。
办事员工作的艰苦程度不及砌砖工的十分之一,而其工作同砌砖工的工作一样容易学,
其工作的不稳定程度也比砌砖工要小,办事员一般都是终身职业。
因此,办事员的报酬较高,看来部分是由于垄断的关系,即其所要求的那种较低的文化水平,
尚未普及到足以产生相当数量的竞争者的程度,部分是由于受旧习惯残余的影响,
即要求办事员必须具有薪水较高阶层的服装和仪表。
有些手工操作的职业,需经过长期练习才能得其精巧。
能做这种精巧工作的工人,不论给多少报酬,也难找到足够的人数。
在这种情况下,付给这种工人的工资,只受买主在购买其所生产的商品时所愿支付的价格的限制。
例如,有些钟表制作者和有些天文学和光学仪器制造者就是如此。
能够从事这种职业的工人人数即使增加10倍 ,他们的制品恐怕仍会被人全部买走。
至于其价格,当然不会是现在的价格,而是较低的价格。这种较低的价格,是工资降低的自然结果。
类似这样的考虑,适用于,甚至在更大的程度上适用于一种被人们称为自由职业的职业。
这种职业,只限于一定社会等级的人们参加。被别人认为社会等级太低的人们,
是不容易获准参加的,即使获准参加,也是不容易获得成功的。

如果一般群众的生活状况不改善,他们自己的生活状况就会恶化。
这是因为,最低等级的人们在人口增殖方面所受到的激励,
足以轻而易举地填满他们从上一等级得到的空缺。

接受补助金的人们在参加竞争时对工资的影响

“印刷术发明以前,文人靠其才能获取报酬的唯一职业,就是充当公私教师,换言之,
把自己学得的奥妙而有用的知识,授予他人。这种职业,比印刷术发明以后,为书贾执笔卖文的职业,
确是更有名誉,更有效用,而且一般地说,甚至是更可获利的职业。
要做一个出色教师,所需要的时间与研究,所需要的天资、知识和勤勉,
至少必与著名律师和医师所需要的相同。然而,出色教师的普通报酬,
却比不上律师和医师所得的报酬,因为前者的职业,挤满了靠公费受教育的穷苦的人,
而后者的职业,则由以自费受教育的少数人充任。不过,公私教师的通常报酬,
现今虽然很少,但若那些为面包而执笔卖文的更贫苦文人,不赶出市场,而加入竞争,
那么这些教师的报酬,无疑比现今还要微薄。在印刷业发明以前,学者和乞丐,
似乎是非常接近的同义语。当时各大学校长,似乎常给他们的学生发乞食证。”

有独立生活来源者参加竞争时对工资的影响

几乎所有比较高级的著述业部门,人员都同样地大为过剩。
结果,成功著述家的最高金钱报酬,虽然比以往任何时期高得不可比拟,
但是如果对各种机会进行任何一种合理的计算,那么在现今的竞争中,
任何著述家都不能指望靠著书维持生活,靠杂志和论坛维持生活也越来越困难。
今天,受过教育的人,能靠文笔维持生活的,只是那些从事比较辛苦而不愉快的文笔劳动的人。
这种劳动,对于个人的名声并无好处。例如,与日报或中小型定期刊物有关的大部分劳动。
总的说来,这种劳动的报酬确是很高,因为他们虽然面临常被人们称为“穷学者”
(即依靠某些公共的或私人的慈善机构而受过专门教育的人)的竞争,
但没有受到业余者的竞争,因为另有生活来源的人几乎都不愿做这种工作。
这种种应该加以思考的现象是否同把著述活动看作一种职业的那种根本错误的观念没有联系?
专门由为面包而出卖学说的人来组成人类的教师,这样的社会安排是否应该或者可以永久存在?
这是十分值得思想家们注意的问题。

牧师的职业也同文笔职业一样,往往是一些能独立维持生活的人自愿参加的。
他们之所以自愿,或是由于对宗教的热诚,或是为了教职的荣誉,
或是因为教职能提供获得高额报酬的机会。目前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水如此低微,
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此。教区牧师助理的薪水,虽然由于舆论的影响,已大为提高,
但就必须保持国立教会的牧师所应有的体面而言,以此作为他们生活的唯一来源,
一般仍嫌不足。

这是因为有一种直觉,即夫妇都有工作的时候,婚后的收入多于婚前,生活可以好些,
所以对于结婚的慎重控制就大为削弱。

妇女的工资何以低于男子

从社会的角度来说,几乎把所有的妇女都当作某些男子的附属品,任何属于男女共有的东西,
男子照例能获得绝大部分。但是,主要的问题是关于妇女特有职业的问题。
这些职业的报酬,大大低于男子从事的技能和不愉快程度与之相同的职业的报酬。
其中有些情况显然可以用前面已经说过的理由来说明的。例如家庭佣人的情况。
家庭佣人的工资,一般说来,并不取决于竞争,而大大超过这种劳动的市场价值。
在这一超过部分中,几乎与一切由习惯调节的事情一样,绝大部分为男佣人所取得。
在雇主可以充分利用竞争的职业中,妇女的工资低于男子通常的收入。
这是就业过剩的一种证明。即证明,靠工资维持生活的妇女人数,
虽然远少于也靠工资维持生活的男子人数,但因法律和习惯
允许妇女参加的职业为数较少,所以在妇女就业的部门。较之男子,仍是人员过剩。
必须看到,人员过剩一旦达到充分的程度,
就会使妇女的工资下跌到比男子的工资低得多的最低限度。

由限制性法律和团体组织造成的工资差别

较少数人垄断其所得以防止较多数人参加分配,这初看起来似乎是不公平的。
但是,即使这些多数人被容许参加分配,从长期看,也不会有好的效果,其唯一的永久效果,
是使别人的生活降低到他们自己的水平。这样想来,所谓少数人的垄断也不是不公平的。
那么,在劳动阶级的人口过剩普遍开始趋向缓和的时候,上述看法的说服力将会丧失到何种程度呢?
行业团体组织的存在不应反对,而应赞成,其可能有的各种根据是什么呢?

关于工资取决于习惯的各种情况

凡是雇主特别信任的或希望其工作超过普通服务的人,他们所得的报酬,
往往大大高于其劳动的市场价格。例如,大多数人对其家庭佣人,如有可能,
总是给予较多的工资,
即其所支付的工资多于足够在市场上购买完全能胜任这种工作的人的劳动的数额。
这些人之所以这样做,不仅是为了世俗的体面,而且还有更合理的动机。
或是因为他们希望这些佣人愉快地为他们服务,而且想继续干下去,
或是因为他们不愿意与经常接触的人斤斤计较,或是因为他们不愿意接触、
也不愿意看到工资低的那种人通常具有的外表和习惯。事业家们对其事务员和其他雇员,
也有类似的心情。雇主的这种宽仁、慷慨和信任,其动机或多或少都在于不愿充分利用竞争。
而且,毫无疑问,这样的动机曾经,甚至现在仍然,在各大产业部门的雇主之间发生作用。
这种动机的发生作用,是件好事。不过,这决不会使平均劳动工资提高到超过人口对资本的比率。
这些大产业的雇主对每一个得到工作的人给予较多的工资,其结果减少了使一些人就业的能力。
无论其道德的效果怎样出色,从经济上说,除非受其排挤的人们的穷困,
导致进一步限制人口的增长,从而间接地进行重新调整,否则是不会产生好的效果的。

论利润

利润可分解为三部分,即利息、保险费和监督工资

这种雇来的人只关心维护自己的薪水,而不关心该事业的成败。
用这种人来从事管理,除非他们是在主要利害关系人的监视之下(纵使不在其直接控制之下)工作,
否则,肯定是效率很低的。因此,对于不受如此控制的经理,分给一部分利润作为报酬,
通常确属明智的措施。结果,在事实上,变成了“隐名股东气 最后是,同一个人,
他既有资本,又处理业务。此时,如果他愿意,而且又有能力,
他可进一步在其自己的资本之下,再让其他那些信任他的资本所有者的资本参加经营。
不过,这些方法不论哪一种,都有同样的三件事情要求报酬,而此报酬则必须取自总利润。
这就是节欲、风险和努力。因此,利润可分解为三部分,即利息、保险费和监督工资。

利润的最低限度以及这一限度的变动

在亚洲的许多国家里,财产总是有被专制的政府或贪婪和蛮横的官吏掠夺的危险。
拥有财富或被认为拥有财富的人,不但成为掠夺的目标,
而且还可能成为强迫交代并交出其暗藏财富的目标。
或者,如同在中世纪的欧洲,即使政府本身由于软弱无力而无意压制人民,但是,
任何强有力的个人却恣意进行掠夺,或肆无忌惮地侵害他人的正当权利。
人民既得不到任何保护,也无法要求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就得有很高的利润率,
才能使一般偶尔拥有钱财的人,不立即将它用于消费作乐,而甘冒上述种种风险。
这种不测的灾难,对于只靠自己的资本利息生活的人或亲自参加生产的人,
都有影响。在一般治安良好的社会情况下,人们只要有好的担保,就可出借其资本,
无须承担因某些特殊事业的性质而产生的风险。但是在像亚洲许多地方那样的社会情况下,
恐怕除了实际以黄金或宝石作抵押之外,任何其他的担保都不可靠。
而且,就算把钱财贮藏起来,如果被人知道了,或被人猜疑了,
则那些贮藏的钱财及其所有者都有很大的风险。
这种风险决不是那些贮藏的钱财可以获得的利润所能抵偿的。
因此,如果不安的社会情况更加激化,拥有钱财既不能保全生命,又不能免除重大的灾难,
那么,钱财的积蓄就会比原来减少。在这样恶劣的政治条件下从事放款的人,
其所受倒债的风险非常之大。

利润因事业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火药制造业者,因其生命财产常有特别的风险,故其利润大大超过平均利润。
但就航海一类的冒险来说,因其所冒的特殊风险可以变换为一定的支付,
而且通常就是这样变换的,所以保险费被正式算在生产费用内。
船主或货主从保险费得到的赔偿,并不计算在利润内,而是包括在其资本的更新中。

利润均等化的一般倾向

即不同行业的风险或愉快程度和自然的或人为的垄断充分发挥作用之后,
所有行业的资本利润率就会趋于均等。这个命题是政治经济学家的通说,
加以适当的说明,就成正当的学说。

显然大于其他事业,那就会有更多的人投资于这一事业,或使其孩子投身于这一事业。
事实上,当人们看到某种事业是一种正在发展而兴旺的事业时,总会发生上述那种情况。
例如现今的工程师职业或任何新建而繁荣的工业,都是如此。

在没有垄断的情况下,一种行业的利润,可能有时高于一般水平,有时低于一般水平,
但总是趋向于回到一般水平上,像钟摆的运动那样。

如果一般认为某些行业(在没有垄断或上面所说关于棉花行业的偶然现象的情况下)
比其他一些行业有利,那么这种想法很可能是错误的,因为如果消息十分灵通、
动机十分正确的人们都有这样的想法,资本就会流入某些行业,利润很快就会降低到通常的水平。
固然,最初持有同样数额资金的人们,其在某些行业中发大财的机会要多于其他一些行业。
但是,人们会发现,就在那些行业中,破产也比较频繁。其较大的成功机会,
就会被其较大的完全失败的可能性所抵消。而且往往是失败的可能性大于成功的机会。
因为如前所述,所谓获得巨利的机会,其吸引竞争者的作用,远大于算术所能证明的程度。
我相信,能发大财的行业,其平均利润要低于其他一些行业,后者的利得虽然比较可靠,
但是来得迟缓,而且这些行业并不希望得到超过它所应得的东西。
举例来说,加拿大的木材业,其资本的使用方式就富有彩票的性质。
因此,一般认为,就参加这一行业的全部冒险家而言,
在这一行业中损失的钱要多于在这一行业中得到的钱,换句话说,就是平均利润率在零以下。
这种意见是不错的。这一点与各个民族的性格大有关系,
即要看各个民族是否富于冒险心,或者说得难听些,是否富于赌博精神。
这种精神,美国强于英国,英国则又强于欧洲大陆的任何国家。
在欧洲大陆的某些国家中,一般人的倾向完全与此相反。所以,凡是安全和稳当的行业,
其所用资本的平均利润,大概要少于那些可获大利的冒险事业。

但是一定不要忘记,即使在竞争十分激烈的国家,习惯对行业利润的多寡也起重要作用。
有时,人们传播着一种想法,认为某个行业非有若干利润不可。
固然,这种想法并不是所有的商人都在坚持,恐怕也没有任何商人在严格地坚持。
但是,这种想法对于商人的行动却有一定的影响。

在大多数行业(至少是在大的商业中心)中,现在许多商人的座右铭是“薄利多销”,
宁可以低价进行大量交易,而不是以高价进行少量交易。他们使自己的资本迅速周转,
必要时还用借来的钱增加其资本,因而往往单独获得较高的利润。
如其竞争者不采取同样的方针,那么利润必然会降低。

利润既不取决于价格,也不取决于购买和销售

人们总以为,利润完全是买与卖的结果。他们以为,商品生产者之所以能获得利润,
只是因为他的商品有人购买。对于商品的需求、顾客和市场,这些都是资本家获利的原因。
资本家靠出售他们的货物收回他们的资本,并使其资本的数量增加。

然而,这仅仅看到了社会经济机制的外表。我们发觉,货币由甲手转到乙手,
决不是任何经济现象的实质。如果我们深入观察生产者的各种经营活动,就会觉察到,
生产者以其商品交换货币,这不是他获得利润的原因,而只是他获得利润的方式。

利润产生的原因,是劳动生产出超过为维持其本身所必需的生产物。
农业资本之所以产生利润,是因为人们生产的粮食数量,超过在其生长时期
(包括制造工具和其他一切必要准备所花的时间)供应他们口粮所必需的数量。
其结果是,如果一个资本家在生产物归其所有的情况下供养劳动者,那么,
他的手里除了他收回的垫款之外,还会有若干剩余的生产物。
这一公理,换一种形式来说就是,资本之所以产生利润,是因为粮食、衣服、
材料和工具等物品保有的时间长于其生产所需的时间。
因此,如果一个资本家在劳动者的一切生产物归其所有的情况下向那些劳动者供应粮食、衣服、
材料和工具,则那些劳动者除了再生产其本身的生活必需品和工具之外,
还有一部分剩余的时间替这个资本家工作。由此我们知道,利润并不是产生于交换之中,
而是产生于劳动的生产力。

资本家的垫款,最终是由劳动工资构成的

每个资本家的大部分支出,是直接的工资付款。此外则是材料和工具(包括建筑物)的费用。
但是,材料和工具是用劳动生产出来的。由于我们所假定的资本家,并不是代表单个行业,
而是代表整个国家的一种产业类型,所以我们可以假定,他自制工具,自备材料。
不过,资本家这样做,是靠其先前的垫款,而这种先前的垫款,仍是全部由工资构成。
如果我们假定他并不是自制、而是购买材料和工具,情形也是一样的。
此时,他是向先前的生产者付还其已垫付的工资。诚然,他确是加上了利润而付还的。
如果这些东西是他自己生产的,那么,他就自己得到他的这一部分开支的利润,
正像他得到对其他每个部分开支的利润一样。然而,归根结底,
在从最初投入材料和工具到最后产出成品的整个生产过程中,
所有的垫款(除了部分的有关资本家,为了便利起见,在生产过程尚未完成的时候,
已经分得他们的那部分利润之外)都是由工资构成的。最后的生产物,
其中除了非利润部分之外,都是付还的工资。

利润率决定于劳动费用

换句话说,是劳动的生产力,第二是劳动者本身由此生产量中取得的份额的比率,
即劳动者的报酬对其生产量的比例。
此二者是决定在全国全体资本家之间作为利润分配的那部分总量的依据。
但是,利润率,即对资本的百分比,是只取决于此两因素中的第二个因素,
即劳动者所得到的份额的比率,而不是他们所得到的份额的总量。
如果劳动的生产量增加1倍,而劳动者所得份额的比率与过去一样,
即如果劳动者的报酬也增加1倍,那么,资本家的利得也同样会增加1倍。这是不错的。
但是由于资本家的垫款也必须增加1倍,所以他们的利润率只能是同过去一样。

所谓工资高或工资低,其实是劳动费用高或劳动费用低的意思。
但事实往往与此相反,即工资最低的地方,劳动费用往往最高。
这可能是由两种原因引起的。第一,工资虽低,但劳动的效率可能也低。
在欧洲各国,爱尔兰的工资是最低的(至少过去是如此)。
在爱尔兰的西部,
一个农业劳动者的报酬甚至还不到英格兰人中工资最低的多塞特郡劳动者工资的一半。
但是,一个爱尔兰人两天劳动所完成的工作量(因其技能较低而且不够勤勉),
只及一个英格兰劳动者一天的工作量。所以,爱尔兰劳动者本身的所得虽然很少,
但其劳动费用却与英格兰人的劳动费用一样多。决定资本家的利润的,是其后者,不是前者。
劳动的效率,确实存在这样的不同,这不但有足够的证词可以证明,
而且有下面的事实可以证明,即爱尔兰的工资虽低,但并未听说其资本的利润高于英格兰。

在那里,食物昂贵,劳动者得到的实际报酬不多,
也未能使劳动的购买者购买劳动时所支付的费用减少。
因此,低工资和低利润同时存在。相反的实例则见于美国。那里劳动者的生活,
比世界其他任何国家(除某些最新的殖民地外)的劳动者都优裕得多。
但是,由于物价低廉(所以能有这种生活上的优裕),同时也由于劳动的效率高,
所以资本家支付的劳动费用至少不比欧洲多,而其利润率则不比欧洲低。

论地租

地租是自然垄断的结果

如果一国的全部土地都属于一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可任意确定地租。
全体人民,为了获得生活必需品,必须顺从此人的意志,此人可以随其所好,规定任何条件。
在那些认为土地是国家财产的东方国家里,实际情形就是如此。在那里,地租与税收相混同,
专制君主可以强迫不幸的耕种者缴纳其所能缴纳的最大限度的地租。
实际上,一国土地的独占者,必然成为该国的专制君主。如果土地为极少数人所占有,
那么这些人可以彼此协约,实际上也确实彼此协约,规定地租,行动得像一个人那样。
此时,其结果将与上面说的几乎一样。然而,这样的情况在任何地方都不曾有过。
因此所能作的唯一假定就是自由竞争,假定地主的人数很多,因而无法联合。
事实也正是如此。

某种质量或位置的土地,如果其数量不少于需求,这样的土地就不能产生地租

世界上的有些土地,像阿拉伯的沙漠,任凭投下多少劳动,都不能生产任何生产物。
又如英国的硬沙质荒地,虽然可以生产一些生产物,但在土壤的现状之下,
是不足以抵偿生产费用的。这样的土地,除非将化学应用于农业(这尚有待于发明),
除非有人在土地的表面铺上各种新的成分,或者将它们同现有的成分相混合
(实际上是创造新的土地),否则其耕作是不可能获得利润的。

在一个国家中,凡是适宜于耕作的,且其耕作不受法律或其他人为障碍阻止的土地,
只要仍有一部分尚未耕作,那么,实际耕作的最劣等土地(就肥沃程度和地理位置而言),
是不产生任何地租的。

某一土地的地租由其收获超过已耕作的最劣等土地的收获的部分构成

任何土地,如其生产物超过最劣等的现耕土地,则此多余部分,就是通常资本利润以外的报酬。
这种多余部分就是农场主可以付给地主的地租。因为,如果农场主并不以此付作地租,
则他就有超过通常利润率的收入,从而就会产生其他资本家的竞争(使各种资本利润均等化的竞争),
而使地主获得这一多余的部分。故任何土地的地租,
是该土地的生产物超过以同样的资本使用于最劣等现耕地时的收获的部分。
这既不是分益佃农地租的界限,也不是投标佃农地租的界限(也从未有人这样认为)。
这是农场主地租的界限。一个资本主义农场主在他租用土地的时候,
是不会长期负担超过这一界限的地租的。

即使有一批地产,全部都是最劣等的土地(就其耕作所能产生的利润而言),
也未必因其不提供地租而闲着不被耕作。
然而,劣等的土地通常不会连接很多平方英里而不被分隔开,其中总分布着一些比较优良的小块土地。
租借比较优良土地的人,同时也租借了它周围的与它相混的劣等土地。
因此,他所付的地租,名义上虽是对于整个农场的,而实际上只是根据某一部分土地的产量计算的
(不论那部分土地的面积在全部农场面积中所占的比例怎样小,但其产生的利润,
却能超过通常的利润率)。

或者由超过在最不利情况下使用的资本的报酬的部分构成

我们不能忘记,政治经济学的真理只是大概的真理而已。它虽然具有严密科学的确实性,
但不具备严密科学的精密性。例如,农场主不耕作其报酬少于通常利润的土地,
也不使用这样的资本,这并不是千真万确的。他希望其大部分的资本能获得通常的利润。
但是,如果他与他的农场共命运,他的技能和努力完全寄希望于农场的收益,那么,
他也许总愿将其资本投入农场(为了尽快能有报酬),不论采用什么方式,他都愿意,
只要能向他提供一笔数额虽小但能超过冒险代价以及他必须偿付的借入资本或自有资本的利息
(其数额相当于它投在其他方面所能获得的利息)的利润。
但是,新办农场的农场主,他的计算则不同。其准备投入农场的全部资本,
如果没有希望获得充分的通常利润,他是不会开始投放的。

投于土地的资本,其报酬是地租还是利润?

对建筑物的支付款不能称为地租,正像对耕牛的支付款不能称为地租一样
(如果在习惯上地主须为租地人配备耕畜的话)。建筑物与耕牛一样,不是土地,
而是常被消费、常被再生产的资本。所以,对此所付的全部款项,确切地说,都是利息。

但是资本一旦支出,改良措施一旦完成,则已经改良的土地,
其地租与未经改良的土地一样,受同样的法则支配。
肥度相等的土地,不论其肥度是天然的或人为的,都产生相等的地租。

道路、铁路和运河的建设,并不是为了要增加土地的价值。相反,这些建设的自然结果是,
由于使其他一些交通不方便的土地和同它竞争的土地变得也能使用,从而使该土地本身的价值降低。
出于这种考虑,现在南部各郡的地主正在向国会请愿,反对建设公路。
交通运输的改进,势必使接近大量消费者集合场所的土地丧失其垄断地位,从而降低现行的地租。
公路和运河,其目的不在于提高已向市场供应生产物的那些土地的价值,
而在于(除其他目的之外)招来远地的生产物,使农作物的供应价格低廉。
这一目的愈能有效达成,地租就愈低。如果我们设想,美国的铁路和运河,
不仅能使交通费用降低,而且由于经营效果极好,运费可以完全不要;
密歇根的生产物与长岛的生产物,以同样快的速度和同样低廉的费用运到纽约市场。

地租不在农业生产物的生产费用之内

如果有几个人拥有其动力大于现有的一切蒸汽机的蒸汽机,而由于受各种自然法则的限制,
这种蒸汽机的数量不能满足需要,此时,某制造业者为了想获得这样的一架蒸汽机,
而愿意支付租金,这笔租金不能算是他的多余支出。这是因为,由于使用了这架蒸汽机,
他就能在其他支出上节约相等(相等于购买这种蒸汽机的费用)的价值。
他如果没有这种蒸汽机,那么,除非他增加一笔相当于那笔租金的费用,
否则就不能完成同样的工作量。对土地来说,也是如此。真正的生产费用,
是最劣等地所必需的生产费用,或是在最不利情况下使用资本所必需的生产费用。
这种土地或资本,如上所述,没有地租。但是,这种土地所必需的费用,
使得其他一切土地或其他一切农业资本,以地租的形态负担同样的费用。
凡是支付地租的人,都从额外利益中取回其全部价值。因此,他支付地租,
并不使他处于比他的同行更不利的地位,而只是处于与其相等的地位。
他的同行虽然不付地租,但其所用工具的效率较差。

交换

论价值

使用价值 、交换价值和价格的定义

交换价值必须与价格区别开来。早期的政治经济学家将价值和侦管作为同义语使用,
甚至李嘉图也没有对它们加以区分。
但是,近代最严谨的著述家们为了避免在一个观念上耗费两个良好的学术用语,
已用价格一词来表示就货币而言的物品的价值,即某一物品可以换得的货币数量。
因此,今后如说某一物品的价格,我们是指它用货币表示的价值;
如说某一物品的价值或交换价值,是指它的一般购买力,
即拥有这一物品对于一般可购商品所具有的支配力。

一般购买力是指什么

我们将常常利用谷物的货币价值或价格来讨论问题;但这要具有如下的条件,
即,货币本身的一般购买力不变,除我们正在考察的那种物品以外其他一切物品的价格也不变。

价值是一个相对的术语。价值的一般上升或下降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

商品A 的价值提高,只是由于它能换得较多的商品B和商品C;
在这种情况下,商品B和商品C只能换得较少的商品A。
一切物品相互涨价是不可能的。如果市场上有一半商品的交换价值上升,
这种说法本身就意味着另一半商品的交换价值下降;
反过来说,前者下降意味着后者上升。互相交换的物品不可能全部跌价或全部涨价,
如 12个赛跑者不可能每个人都跑胜,亦如100棵树不可能每棵树都长得最高。
这个真理是很简单的,但我们马上就可以看到,理论家和所谓注重实际的人最相信的某些学说,
却忘记了这一真理。我可以先举出大多数人十分重视一般物价的上涨或下跌,作为一个例子。
因为某一商品的价格上涨,通常表明它的价值上升,因此如果一切物品的价格上涨,
人们就隐约地感到一切物品的价值都同时上升了,一切所有者都发财了。
一切物品的货币价格都上涨或下跌,倘若这种上涨或下跌是相等的,
并且撇开现有的各种契约不谈,则这种上涨或下跌实际上毫无意义。
它不影响任何人的工资、利润或地租。每个人在前一种情况下得到的货币较多,
在后一种情况下得到的货币较少;但是,他们用货币购到的物品既不比过去多,也不比过去少。
它所造成的唯一差别,只是用以计算的筹码有多有少。
在这种情况下,价值真正变动的物品只是货币;而获得利益或受到损失的人只是货币所有者,
或必须收取或支付定额货币的人。如果领年金者和债权人获得利益,
则必须支付年金和负有债务的人受到损失,反之则相反。

价值法则在应用于零售交易时应如何修改

质量相同的物品,在同一市场上不能有两种价格。所以,我们的命题,对于零售价格来说,
即对于在商店购买个人消费品所付的价格来说,只是在有限得多的意义上说才是正确的。
个人消费品,在不同的商店,甚或在同一商店,常常不仅有两种价格,而且有许多种价格;
习惯和偶发事件,同一般原因一样对此大有影响。为供个人使用而购买物品,
即使买主为实业界人士,也不总是依循营业原则。
在赚钱的活动上起作用的感情和在花费所得的活动上起作用的感情,
往往迥然不同。大多数有钱的人或者由于怠惰,或者由于不介意,或者为了摆阔,
在购买消费品时所付的价款远远高于必须支付的金额;而贫民由于无知和缺乏判断力,
没有时间进行搜寻和调查,以及屡见不鲜的公开或隐蔽的胁迫,也往往付价过高。

皮革的价格下跌,往往不会导致比较富裕的阶级的买主们买鞋时所付的价款减少。
不过,皮鞋的价格有时也会下跌;而当皮鞋的价格下跌时,其原因一般总是皮革跌价。
而当皮革跌价时,即使在有钱人经常光顾的鞋店里没有看到其所产生的影响,
但工匠和工人一般却能以较低的价格买到皮鞋,
贫民习艺所或军队所需皮鞋的契约价格也会明显降低。在一切有关价格的推论中,
都必须了解如下的前提条件,即:“假定所有的当事人都照顾他们自己的利益。”
忽视这些区别,导致人们不适当地应用政治经济学的各种抽象原理,
更常见的是使人们错误地怀疑那些原理(因为他们往往用那些原理所不包括的各种事实,
或者他们误认为适用那些原理的各种事实,来同那些原理相比较)。

论需求和供给,以及它们与价值的关系

价值的两个条件:效用和获得的困难

德•昆西先生说:“任何物品要获得那种称为交换价值的人为价值,
首先它本身必须是达到某种理想目的的手段;其次,即使它无可争辩地具有这种初步的有利条件,
如果能够无偿地、无须作出努力就获得它,它也决不会具有交换价值;后一条件是必要的限制因素。
因为,往往会出现以下情况,即,某种称心如意的物品可以无偿地取得;
一弯腰,你就可以把它拾到手;但是,这种持续不断的弯腰动作,需要作出辛勤的努力,
因而你很快就会发觉,你捡拾物品实际上不是无偿的。
在加拿大的大森林里,时时能够无偿地采集可以装几只船的野生草莓,
但是由于弯腰的姿势和十分单调的劳动令人疲惫不堪,可以不用多久谁都乐于雇人去做这种工作。”

正如前一章所指出的,某一物品在买主评价中的效用,是该物的交换价值的极限。

获得商品的三种困难

有些物品要超出一定的狭隘界限来增加数量,按自然法则来说是不可能的。
例如只能在具有特殊的土壤、气候和日照的情况下生产的某种葡萄酒就是这样。
古代雕塑、古代名家的绘画、善本书和稀有的古币及其他古玩也是这样。
面积有限的城市(例如威尼斯或需筑城防护的城市)中的房屋和建筑用地、
任何城市中最理想的地点、自然景观不佳的那些地方风景特别好的房屋和庭园,
都可以列入这一类。一切土地都有成为这种商品的可能性;
在土地全被占有和耕作的国家,实际上也许就是这样。

另一种情况是,获得商品(包括大部分能够买卖的物品)
的障碍只是生产这种商品必须付出劳动和费用。
这种商品,不付出一定的劳动和费用,是无法获得的。但是 ,任何人如果愿意承担这些花费,
就可以无限量地增加这种产品。如果有足够的劳动者和足够的机械,
棉织品、毛织品或亚麻布制品的码数就可以比现在增加几千倍。
毫无疑问,由于地球不能提供过多的原材料,产量达到某种程度就会停止增加。
然而就政治经济学的目的而言,无须考虑这种想象的限度什么时候会成为实际的限度。

有一些商品能以劳动和费用无限量地增加,但不能以固定数量的劳动和费用无限量地增加。
一定的费用只能生产有限的数量;如要生产更多的数量,就必须付出更多的费用。
前面曾多次提及,农产品及一般地说土地的一切天然产物都属于这一类:
这一特殊性造成了一些极其重要的结果;结果之一是必须限制人口;另一结果是必须支付地租。

数量绝对有限的商品

关于这类物品,人们通常都说,它们的价值取决于它们的稀少性。
但是,就我们的目的而言,这种说法不够明确。另外一些人说,
它们的价值取决于需求和供给,这一说法较为精确。然而,即使是这一说法,
也需要作许多解释,才能清楚地说明某一物品的价值和产生这种价值的原因之间的关系。

但是,需求的含义是什么呢?它不仅是指对于商品的欲望。乞丐可能希望获得一块钻石;
不过,无论他的欲望如何强烈,也不会对价格发生影响。
因此,著述家们都对需求一词的含义作比较狭窄的解释,将它定义为兼备购买力的占有欲。
为了区分这专门意义上的需求和与欲望同义的需求,他们称前者为有效需求。
有了这个说明,通常人们就以为不存在别的困难了,因而都认为,
价值取决于上述定义下的有效需求与供给之间的比率。

需求量即使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也不是固定不变的;
它是随同价值的变动而变动的。物品价格低廉的时候,其需求量通常大于价格高昂的时候。
因此,需求部分地取决于价值。然而,如前所述,价值是取决于需求的。
我们将如何摆脱这个矛盾呢?将如何解决二者相互决定这一悖论呢?

这类商品的价值法则及其需求和供给的方程式

一般地说,价值下降最多的是两类截然不同的物品,即绝对必需品和只有少数人能享用的特殊奢侈品。
就粮食而言,由于已有充足粮食的那些人不会因其价格低廉而多购,
而宁愿拿在粮食上节省下来的钱用来购买其他物品,所以,正如经验所表明的,
价格低廉所引起的消费增加,只会消除由于丰收而增加的供给的一小部分。
实际上,价格的下跌只是在如下两种情况下才会停止,一是农民收回谷物,待价而沽,
一是投机商人在谷物价格低廉时收购并囤积起来,待需要更为迫切时再行出售。
需求和供给或者由于需求增加(价格低廉的结果)而得到平衡,
或者由于收回一部分供应量而得到平衡,二者必居其一。

由上述可见,比率(如需求和供给之间的比率)这一观念是不恰当的,是与问题无关的。
适当的数学比拟,是方程式。需求和供给,即需求量和供给量,总会得到平衡。
如果在某一时刻二者不平衡,竞争会使它们平衡,而实现平衡的方法就是调整价值。
需求增加,则价值上升;需求减少,则价值降低。另一方面,供给减少,则价值上升;
供给增加,则价值下降。价值的上升或降低将继续下去,直到需求和供给再度平衡为止。
某一商品在任一市场上的价值,就是在那个市场上使需求恰好与现有的或预期的供给相等的价值。

受上述法则制约的各种情况

垄断者可以在消费者能够支付或愿意支付的限度内随意决定价值;
但是,他只能通过限制供给来这样做荷兰东
印度公司能以垄断价格出售香料群岛( Spice Islands) 的产品,但是,
为了做到这一点,该公司不得不在香料丰收的时节销毁一部分收获。
假如该公司坚持要销售其所生产的全部产品,那它就必然会大大降低售价,
以致销售量较大时其所获得的赢利总额比销售量较小时还少。
至少,该公司在销毁剩余香料时抱有这种看法。

例如,农产品在下一收获期以前,它的数量是不能增加的;
世上现存的谷物量是下一收获期以前人们所能获得的全部数量。
在这期间,谷物同数量不能增加的物品实际上是一样的。
就少数商品而言,其数量的增加也需要经过一段时间;
因此,如果需求增加,在相应的供给涌现出来以前,即供给能够与需求相适应以前,
价值将会上升,以使需求适应于供给。

另一种情况则与此恰好相反。某些物品,其供给可以无限增加,但不能迅速减少。
有些物品经久耐用,因而现有的数量与年产量相比,一直是很大的。
黄金和其他比较耐用的金属都属于这一类;房屋也是如此。这种物品的供给可以通过销毁而立即减少;
但是,销毁物品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对其所有者有利,即,其所有者具有对这种物品的垄断权,
销毁一部分这种物品可以经由余下部分的价值增加而得到补偿。
因此,这种物品的价值会因供给过多或需求减少而长期过低,使今后的生产处于完全停止的状态。
供给由于消耗而减少的过程是十分缓慢的,因而即使生产完全停止,
要恢复原先的价值,也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这期间,价值将完全由供给和需求决定,
并将由于现存物品的消耗而逐渐上升,直到价值恢复到生产能够得到报偿,生产才又开始。

最后,还有一些商品,虽然其数量可以大大增加或大大减少,
甚至可以无限增加或无限减少,但其价值仍完全取决于需求和供给。
劳动这一商品尤其是这样。

论生产费用及其与价值的关系

不增加费用就能无限增加的各种商品,它们的价值法则,生产费用

资本家不会在亏本的情况下长久地继续生产。甚至利润少于他们得以维持生活的数额,
他们也不会继续生产。已经投下资本而不能轻易抽回的人们,会抱着营业将好转的希望,
在没有利润的情况下长期坚持生产,甚至亏本也继续生产。
但是,他们不会无限期地这样做,或者说,如果没有迹象表明情况有希望好转,
他们不会这样做。

如果一种商品的价值,在补偿其生产费用时,不仅提供通常的利润,而且还提供更高的利润,
资本就会蜂拥而至,以分享这种额外利润,并通过增加这种物品的供给而降低它的价值。
这不仅是一种假定或推测,而且是熟悉商业活动的那些人所熟知的事实。
每当新的行业出现,可望获得异常多的利润,
或者原有的某种商业或工业被认为可以产生大于通常利润的利润时,
这种商品就一定会在短期内大量地生产或输入,从而不仅消除额外利润,而且通常会走得更远,
使价值像过去提得过高一样降得过低;直到进一步的生产完全停止或部分停止因而过剩的供给被制止,
这种下降才会终止。如前所述,生产数量的这些变动不必以人们改换行业为前提。
营业兴旺的那些人将更多地利用自己的信用来增加生产物,
而得不到通常利润的那些人则将缩小他们的业务,并(拿工业用语来说)缩短工作时间。
由此而可以稳当而迅速地使各行业的预期利润(也许不是利润)均等化。

大海处处趋向于某一水平面,但是它从未精确地处于水平状态;
它的表面经常被波浪扰乱,而且往往因有狂风暴雨而波涛汹涌。
这里只须指出:至少是在外洋,没有一处是经久不变地高于别处的。
各处都时高时低;但整个大洋却保持着它的水平面。

这个法则由于供给的可能变动(而不是实际的变动)而发生作用

一个人对于直接有用的物品,在其价格下跌时更愿大量购买。
丝帕的价格如果降低一半,他购买的数量也许会增加2倍;
可是,他不会由于蒸汽机降低而买较多的蒸汽机。
他对蒸汽机的需求几乎早已由他的处境决定。假如他对费用有所考虑,
他考虑得较多的当为使蒸汽机运转的费用,而不是购买蒸汽机的费用。
但是,有许多物品的市场绝对受先于它们而存在的某种体系
(这些物品作为附属部分或组成部分从属于这一体系)的限制。
我们怎么能够通过人为地降低钟表面盘的价格,促使其销售量多于钟表内部的机件或装置呢?
葡萄酒窖的销售量,不增加葡萄酒的销售量,怎么能够增加呢?
或者,当造船业停滞不前的时候,造船木工工具市场能够扩大吗?
……向只有3000居民的一个城市提供一批棺材,无论价格多么便宜,都不能诱使这个城市买一副。

然而,谁都不会怀疑,所有这些物品的价格和价值,最后都会由于它们的生产费用减少,
以及人们担心新的竞争者加入和供给增加而降低。

只有在价值的提高使需求减少的情况下,供给才会减少。

有许多物品只有大幅度地提高价格,才能大大减少对它们的需求;
生活必需品,诸如人们常吃的食物(在英格兰是用小麦粉制成的面包),尤其是这样;
对现有的人口来说,按现在的成本价格消费的这种面包的数量,
同价格大为降低时它的消费量也许几乎是一样的。可是,特别是这种物品,
通常使人将价格上涨和供给不足混同起来。歉收以后,粮食价格会因供给不足而上涨;
然而,举例来说,课税引起的价格上涨,或实行谷物法引起的价格上涨,与供给不足毫无关系,
这些原因不会使一国的粮食数量大为减少,供给量由于这些原因减少的,与其说是粮食,
不如说是其他各种物品,因为,人们在粮食上的支付增加,
在其他物品上的支付就要减少。因而,其他物品的生产将因其需求减少而缩减。

所以,数量可以任意增加的物品,其价值(除有偶然情况及调整生产所必需的期间以外)
并非取决于需求和供给;相反地,需求和供给取决于价值,这种说法是完全正确的。
商品在按其自然价值或成本价值出售时会有一定数量的需求,供给最终总要与这一需求相一致。
如果有时供给不能与这一需求取得一致,这或者是由于估计错误,
或者是由于与此有关的某些因素发生了变化,例如自然价值或生产费用发生了变化,
或公众嗜好、消费者人数或财富的变动致使需求发生了变化。
造成失调的这些事情是很容易发生的,当发生其中某一事情时,
物品的市场价值就不再与其自然价值相一致。真正的需求和供给法则,即需求和供给之间的方程式,
是适用于一切情况的。

概括地说,不能无限增加的一切物品,其价值都由需求和供给决定;
不过,即使是这些物品,如果它们是工业生产出来的,也具有其最低价值,
这个价值是由生产费用决定的。

对生产费用的最后分析

产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数量

如果种植原棉所需人手比以前少,或者航运所用水手、建造运棉船舶所用的造船工比以前少,
或者建造厂房机器所需人手比以前少,或建成后效率增加,那么袜子的价值就必然下降,
因之其所能换取的其他物品也会减少。其价值之所以下降,是因为生产所需的劳动量减少了,
因而在交换没有像这样节省劳动的其他物品时所能得到的数量也会减少。

工资不是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

价值是个相对名词;某一商品的价值,指的不是该商品本身具有的某种内在的本质特性,
而是该商品所能换得的其他物品的数量。必须时刻记住,
某一物品的价值是相对于另外某一种物品或一般物品而言的。
因而,一种物品与另一种物品的关系,是不会被同时影响这两者的原因所改变的。
一般工资的升降,会以同样方式影响所有商品,因而并不能成为改变商品交换比例的原因。
假定高工资可以带来高价值,也就等于假定价值可以普遍提高。
但这从词语上说,是有矛盾的:说某些物品的价值高,便是说其他物品的价值低。
错误产生于没有把注意力集中在价值上,而只是把注意力集中在了价格上。
虽然价值决不会普遍上升,但价格却会普遍上升。一旦我们具有明晰的价值概念,
我们就会明白,工资的高低与价值毫无关系,但人们普遍认为,高工资会带来高价格。
这一命题的全部荒谬之处,只有在讨论货币理论时才能完全看清楚;
此处只需说,如果这一命题是正确的,则工资实际上就不可能上升;
因为如果工资的上升会使每样物品的价格也相应上升,则工资实质上也就根本不会上升。

还必须记住,即便假定价格有可能普遍提高,这种高价格对于生产者或商人也毫无用处,
因为这种高价格虽然可以增加生产者或商人的货币收入,但也会以相同的程度增加他们的各项开支。
如果劳动成本提高,则资本家无论如何都无法通过改变价值或价格来使自己得到补偿。
劳动成本提高,必然会使利润下降。如果劳动者得到的东西确实增加了,
也就是说得到了较多的劳动产品,则留作利润的百分比必然会下降。
这一建立在算术法则上的“分配规律”,是不可抗拒的。交换与价格机制虽然可以掩盖这一分配规律,
但却完全没有力量改变它。

但是,当工资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时,则另当别论

例如,熟练工人制造的物品可以换得非常多的非熟练工人制造的物品,
其原因只不过是熟练工人得到的报酬较高。如果通过推广教育,熟练工人的人数大大增加,
以致缩小了熟练工人和普通工人之间的工资差距,则相对于普通工人生产的物品而言,
熟练工人生产的全部物品的价值就会下降,而普通工人生产的产品,
则可以说是价值上升了。

工资实际上与价值有关。生产各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的相对工资,
正如相对劳动数量那样,会影响各种商品的价值。诚然,所支付的绝对工资不会影响价值,
但绝对劳动数量也不会影响价值。如果对于所有商品来说,绝对劳动数量同时以相同的程度变化,
价值便不会受影响。比如,倘若全部劳动的效率普遍提高,
以致可以用较少的劳动生产出和以前一样多的各种商品,那么,
生产费用的这种普遍降低便丝毫也不会反映在商品价值上。
商品价值发生的变化,仅仅表明改良影响各种商品的程度是不同的,
这种变化会使劳动节约得最多的物品价值降低,而使劳动节约得较少的物品价值上升。
所以,严格说来,劳动工资与劳动数量同价值有一样大的关系。

就利润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而言,利润是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

既然资本是节欲的结果,因而生产物或其价值,不仅必须足以使所需要的全部劳动得到报酬,
而且还必须使所有人的节欲得到报酬,因为正是这些节欲的人垫付了各劳动阶级的报酬。
节欲的报酬是利润。而所谓利润,我们也已经看到,
并不单纯是补偿了资本家的各项开支后留给资本家的剩余,在大多数情况下,
利润还是支出本身的重要组成部分。

利润普遍提高,像工资普遍提高那样,是不会使价值上升的,因为价值普遍提高是不合理的,
是矛盾的。利润若以相同程度进入所有物品的生产费用,
那它就不会对任何物品的价值产生影响。只有当利润以不同的程度进入物品的生产费用时,
它才会对价值产生影响。

例如,我们已说过,有一些因素使某些行业的利润率永远高于另一些行业。
较大的风险、麻烦与不便,都必须得到补偿。要得到这种补偿,
就得使有关商品的销售价值超过生产所必需的劳动量应得的价值。
如果火药与他物的交换比例不高于从头至尾生产火药所需劳动的比例,那就没有人办火药厂了。
屠宰业者的处境无疑要好于面包制造业者,而所冒的风险似乎并不更大,
因为他们破产的人数并不比面包制造业者多。所以,他们能获得较高利润,
其原因似乎只能是,屠宰行业又脏又累,名声不好,使竞争受到了较多的限制。
但这种较高的利润意味着,屠宰业者销售其商品时得到的价值,
高于他们的劳动和支出应得的价值。必要的和永久性的利润不均等,
会表现在商品的相对价值上。

就利润延续的时间长短不一而言,利润是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

毛料并不会因为加以保存而质量有所提高,但葡萄酒却保存得越久越好。

葡萄酒和毛料本来是用相等的支出生产出来的。因而在这个例子中,
两种商品彼此相对的自然价值,并非仅仅与生产费用相对应,
而是与生产费用外加另外某种东西相对应。实际上,除非是泛泛地谈论这一问题,
否则我们总是把葡萄酒商在5 年期间所放弃的利润计入葡萄酒的生产费用中,
把这种利润看作是其他支出以外的一种额外支出,最终是要得到补偿的。

举例来说,如果一部机器价值500镑,每年的使用使其价值损失五分之一,
那就必须增加100镑收益来弥补这一损失,商品的价格就将为800镑。
所以,利润就将以200镑 比 800镑即四分之一的比例进入生产费用,
这一比例仍远远高于利润占商品甲的生产费用的比例,即200镑比 1200镑,亦即六分之一。

工资的普遍上升能影响价值,并非像一般人所想象的那样,因为普遍提高了价值。
但劳动成本的增加却会降低利润,从而降低利润高于平均水平的商品的自然价值,
而提高利润低于平均水平的商品的自然价值。利润下降时,
对于生产中机器发挥较大作用的商品来说,特别是如果机器的寿命很长的话,
所有这种商品的相对价值便会下降;换句话说,其他商品的相对价值便会上升。
这一真理有人用一种似乎有道理但实际上并不正确的方式来表达,他们说,
工资的上升会提高劳动制造的商品的价值,而降低机器制造的商品的价值。
但机器制造的商品,完全同其他商品一样,也是用劳动制造出来的,换言之,
机器本身也是劳动制造的,唯一的差别是,就机器制造的商品而言,其生产中包含的利润较多,
不过主要的支出项目仍是劳动。
所以,最好还是把价值所受到的影响归因于利润的下降而不是工资的上升;
特别是,工资上升这种说法是极其暧昧不明的,它使人想到的,
是劳动者的实际报酬有所增加,而不是真正与此有关的那一点,
即劳动成本对于雇主而言有所增加。

生产费用的偶然组成部分:赋税以及原料的稀缺性价值

生产费用的自然的和必要的组成部分是劳动和利润,除此之外,
还有另外一些人为的和偶然的组成部分,例如赋税。麦芽税同劳动者的工资一样,
也是麦芽生产费用的组成部分。法律所强加的费用,同自然所强加的费用一样,
必须用产品的价值来偿付,外加普通利润,否则人们就不会再生产有关的产品了。

意大利的许多装饰品,是用所谓古代红染料、黄染料和绿染料制成的,
据说,这些材料是通过毁坏古代的圆柱和其他装饰性建筑物获得的(我不知道这是否真实),
因为采集这些石料的采石场已被开采完,或其地点已无人知晓。
这种材料,若对其需求量很大的话,便会具有稀缺性价值,这种价值会进入制成品的生产费用,
从而进入制成品的价值。贵重毛皮具有稀缺性价值的日子,似乎正在临近。
在西伯利亚旷野和爱斯基摩海沿岸,产生贵重毛皮的野兽正日趋减少,不过,
到目前为止,野兽数量的减少虽说对毛皮的价值有影响,
但还只是增加了获得给定数量毛皮所必需的劳动量,毫无疑问,在一段时间内,
投入足够的劳动,仍可获得比现在多得多的贵重毛皮。

但是,谈到稀缺性价值致使生产费用增加的问题,主要还得讨论自然要素的情形。
自然要素在尚未被人占有而可以自由取用时,与生产费用无关,即使有关,
也限于使自然要素适于运用而必须花费的劳动。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
自然要素即便已经被人占有,也不会仅仅因为被人占有而具有价值,而只能因为稀缺,
应量有限而具有价值。不过,同样可以肯定的是,自然要素确实常常具有稀缺性价值。
假设有一瀑布,在其坐落的地方,水磨的数量超过了水力的供应量;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这个瀑布便具有稀缺性价值,这一价值足以压低需求,
使需求与供应相等,或足以促使人们创造效率与水力相等的人工动力,例如蒸汽动力等。

如果我购买或租借了一块土地,在上面盖起一座制造毛料的工厂,
那么地租便合理合法的是我的生产支出的一部分,必须由产品来偿付。
因为所有工厂都建在土地上,而且大多数工厂建在地皮特别昂贵的地方,
所以一般说来,所支付的地租必须由工厂制造的物品的价值来偿付。
那么,在何种意义上地租不进入生产费用,不影响农产品的价值呢?

论地租与价值的关系

在增加生产费用的条件下可以无限增加的商品。这种商品的价值法则,及其在现有最为不利的条件下的生产费用

举例来说,假设某一村庄原来只需要100夸脱谷物,而随着人口的增加,
现在需要通过开垦劣质土地,或通过更加精细地耕种已开垦的土地,来多生产100夸脱,
那么,这追加的100夸脱或至少其中的一部分所需的生产费用,就会比以前多一倍或两倍。

但如果那个村庄的人口增加,则养活人口所需的谷物量就迟早会超过100夸脱。
我们必须假设,该村庄无法从其他地方获得谷物。在这一假设下,
除非该村庄耕种劣质土地或改而采用花费较大的耕作方法,否则就生产不出100夸脱以上的谷物。
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都会致使价格上升。价格的这种上升,会由需求的增加逐渐引发。
只要价格上升,而上升的幅度又不足以补偿追加谷物的生产费用及其普通利润,
则这有限供应量增加了的价值,便具有稀缺性价值的性质。

我们不会因为一个面包所使用的谷物产于较肥沃的土地,因而生产费用对种植来说较低,
就能以较低的价格买到这块面包。所以,一种物品的价值(亦即其自然价值或平均价值),
取决于以最大费用生产并运至市场的那部分供应量的生产费用。

较为有利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这类商品,会产生地租;这种地租等于生产费用的差额

任何一部分农产品,只要所产生的剩余超过现有社会需求逼迫人们运用同量资本
在最差的土地上或在花费最大的耕作方式下所产生的剩余,则不论这种超出额为多少,
都将自然而然地作为地租,由资本所有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

谷物产量之所以停留在现在的水平上而不继续增加,是因为谷物的价值尚未上升到足够高的水平,
使多种植谷物的人得到报偿。凡是在现有价格和现有耕作方式下能产生普通利润的土地
(若没有留作他用或供人娱乐的话),如果不受到人为的妨害,
即使不产生地租,也几乎肯定会被人们耕种。
只要还有在现行价格下不产生利润但却适于耕种的土地,就肯定有比这好一点的土地,
这种土地虽不产生地租,却产生普通利润;这种土地若在农场内,就会被农场主耕种;
若不在农场内,也许会被地主或地主默许的其他人耕种;
不管怎么说,肯定有一些这样的土地在被人耕种。

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国家的人口众多,其可耕地已都被耕种,以致多生产任何数量的谷物所需的劳力,
都多于生产出来的谷物所能养活的劳力;若假设整个世界的情况是这样,
或者某个没有外来供应的国家的情况是这样,那么,如果人口继续增加的话,
土地和其产品就都会具有垄断价格或稀缺性价格。但也许除了在某一与世隔绝的小岛上外,
实际上在任何地方都从未出现过这种情况,也不用担心会出现这种情况。
不管怎么说,目前在所有已知的地方确实没有出现这种情况。
我们已说过,垄断之能影响价值,只是因为它限制了供给。

矿山和渔场的租金以及建筑物的地租

为什么不使劲开采最富的矿来满足市场的全部需要呢?
对于土地就不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因为很显然,
不可能仅仅用最肥沃的土地来满足人口众多的国家的全部需求;即使能满足,
其中一部分产量所耗费的劳动和支出,
也必然和在最差的土地上生产出这部分产量所耗费的劳动和支出相等。
矿山的情形则不是这样,至少不是普遍这样。也许在某些情况下,
不可能在给定的时间内从某一矿脉中采掘出超过某一数量的矿石,
因为暴露出来的矿脉面是有限的,在其上面同时工作的工人不能超过一定数量。
但并非所有的矿山都是这样。例如就煤矿来说,就必须寻找其他原因来解释产量为什么会受到限制。
在一些情况下,矿山主限制产量,是为了不过快地耗竭矿山;
在另一些情况下,据说矿山主联合起来限制产量,以便维持垄断价格。
不管由于什么原因,人们在开采富饶程度不同的矿山总是事实;
因为矿产品的价值是按(从富饶程度和所处位置两方面来说)最差的矿山的生产费用计算的,
所以最好的矿山的产品价值必然高于生产费用。因此,任何一座矿山,
只要其产量高于实际开采的最差矿山,就会产生租金,租金额等于产量的高出额。
富矿会产生较多的租金,甚至最差的矿山也会产生租金。
由于矿山的数量较少,其品质不像土地那样形成一个个相连的等级;
而且巨大的需求会使矿产品的价值远远高于目前正在开采的最差的矿山的生产费用,
而又不足以诱使人们开采更差的矿山。在此期间,矿产品实际上便具有稀缺性价格。

另一个例子是渔场。公海上的渔场是没有主人的,但湖泊或河流中的渔场却几乎都是有主人的,
海岸边的牡蛎场及其他特殊的渔场也是有主人的。我们可以拿鲤渔场作为例子来说明渔场的情况。
一些河流要比另一些河流产出的惟鱼多得多。然而,任何河流中的辄鱼都会被捕尽,
都只能满足很有限的需求。像英国这样的国家,其对鳏鱼的需求只能由许多生产力不同的河流来满足,
因而铤鱼的价值必须足以补偿从生产力最低的河流中捕捉惟鱼的费用。
因而所有其他河流若被人占有的话,便会提供租金,租金额与其生产力的高出额相等。
假如有些产鲤鱼的河流因为距离遥远或生产力低下而未被利用来满足市场的需要,
那么,租金就不会远远超过生产力的高出额。假如产鲤鱼的河流都已被利用,
则毫无疑问,鲤鱼的价值会大大上涨,以致具有稀缺性价值,此时,
就连被利用的最差的渔场也会带来很高的租金。

一座房子的地皮租金连同其庭院或花园的地租,不会少于这块土地用于农业所能提供的地租,
反而有可能比后者无限地多,之所以会比后者多,要么是由于环境优美,
要么是由于便利的缘故,而便利往往能获得金钱上的好处。
环境特别优美的地点供应量通常是有限的,因而如果需求很大,便会具有稀缺性价值。
仅在便利方面较为优越的地点,其价值是受普通地租原理支配的。
一个小村庄内一座房子的地皮租金,只会略高于旷野里一块相同大小的土地的地租,
但切普赛德街(译者按:伦敦中部东西向大街名,中名时为闹市。)上一座商店的地皮租金,
则会远远高于旷野中一块同样大小的土地的地租,究竟高多少,
要看人们对在这一闹市区开店能赚多少钱所作的估计。码头、船坞、海港、房屋、
供水站以及其他许多设施的租金,也可以按照相同的原理来分析。

类似地租的额外利润

所谓专利权,就是独享某种能降低生产费用的方法的特权。

毫无疑问,某些商品即使在最为不利的生产条件下,也能产生地租;
但只有当它们的供应量暂时绝对有限,因而它们能以稀缺性价格出售时,
它们才会产生地租;任何产生地租的重要商品都决不会长期出现这种情况,
也从未出现过这种情况,除非它们是矿产品(例如煤炭),已接近于枯竭,
或虽然产量已无法再增加,但人口继续增长;不过,这种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因为从长远看,人类文明与进步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而我们刚刚跨入人类文明迅速发展的时期。